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修订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路建〔2014〕94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
根据省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3〕668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对《关于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闽路建〔2013〕15号)进行修订(具体见附件),现将主要修订内容通知如下:
一、第一条增加BT项目融资人的有关内容,具体修改为:“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BT项目融资人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融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力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的,其相应的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可以不招标,由融资人直接承担,否则必须依法公开招标。建设单位…”
二、修改第五条(一)中标准化相关内容:“落实设计标准化、管理行为标准化、工地建设标准化、施工工艺标准化、安全文明标准化的“五标准”建设要求,强化梁片集中预制、混凝土集中拌和、中小构件集中制作、钢筋集中加工配送、关键数据集中管控的“五集中”集约化生产。同时规范工地试验室建设,要求施工、监理的招标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建设相关内容及费用,…”。
三、删除第五条(三)“落实信用奖励”括号中的具体内容,简要修改为“按照省交通运输厅有关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落实信用奖励”。
四、删除第六条(三)“鼓励推行随机合理价格区间内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的招标方式…”。
五、第七条(二)中增加“大力推广省交通运输厅及我局印发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要求。
附件:《关于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2014年修订)
福建省公路管理局
2014年12月3日
附件:
关于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
(2014年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含“镇镇有干线”,以下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建设市场竞争秩序,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现就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招标投标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BT项目融资人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融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力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的,其相应的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可以不招标,由融资人直接承担,否则必须依法公开招标。建设单位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并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建设单位也可自行办理招标相关事宜。
二、合理划分合同标段
招标项目标段的划分应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有利于发挥参建单位规模化、专业化优势,有利于控制进度和质量,科学合理划分标段。
(一)施工标段的划分应尽可能采用大标段,除独立桥隧、独立小项目外,划分的标段造价不低于5000万元或里程长度在10公里左右。
(二)监理标段的划分原则上应以项目概算建安费1.5亿元左右为宜。
(三)勘察设计推行以市为单位,按照“一路一工可”一次性打包招标,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可按项目合并招标。
三、科学安排施工工期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积极推进现代工程管理。项目勘察、设计工期原则上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07〕28号)执行;项目的实施建设计划要严格按照设计和审批的施工工期并结合实际条件科学制定,不得随意压缩施工工期。
四、简化资格审查方式
(一)除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外,项目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采用“通过”或“不通过”的评审办法,不再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分。招标文件中的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应与招标合同段的规模内容相适应,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二)招标人仅需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能力、履约能力和主要人员(施工标为项目经理和总工,监理标为总监、驻地监理(若有)、试验室主任,设计标为项目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的数量、经验、资质等设定强制性资格条件;对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的数量、资历、经验等及其他施工机械、试验仪器、设备等性能、数量应根据招标项目建设特点提出最低条件要求及违约处罚,但不设定为强制性资格条件。
五、强化招标文件编制要求
(一)招标文件中应将标准化建设费用以不低于投标价1%列入第100章,该项费用须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审批后组织实施,落实设计标准化、管理行为标准化、工地建设标准化、施工工艺标准化、安全文明标准化的“五标准”建设要求,强化梁片集中预制、混凝土集中拌和、中小构件集中制作、钢筋集中加工配送、关键数据集中管控的“五集中”集约化生产。同时规范工地试验室建设,要求施工、监理的招标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建设相关内容及费用,确保试验检测工作的设备、人员配置落实到位。
(二)严格质量安全管理,招标文件应明确质量安全“五项制度”以及施工安全风险评估、领导带班、限时作业、参建单位对派驻机构巡查考核等管理措施,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79号)将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以不低于投标价1.5%单独列入工程量清单,按规定及时审批支付。
(三)充分发挥信用考核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列入国家、交通部及省级投资计划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招标文件必须按照省交通运输厅有关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中设定“企业信用分”和“主要人员信用分”,并落实信用奖励。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1天内及时将信用奖励使用情况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及省公路管理局,以便及时更新从业单位及人员中标记录。
(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闽交建〔2012〕114号)有关要求,规范各类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原则上除投标、履约、预付款、质量、民工工资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收取的保证金外,低价风险等其他保证金不得收取。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或投标总价的2%,质量保证金不超过合同价的5%,施工、监理履约保证金分别不超过合同价的10%、5%。招标文件售价只收取工本费,委托招标代理的费用实行“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不得转嫁给投标单位。
(五)招标人应充分考虑水泥、钢材、沥青等主要材料可能产生较大价格波动的因素,根据合理分担风险原则,按照《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闽交建〔2008〕132号)确定的风险幅度内风险自担的原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材料价差调价机制。
六、合理确定评标办法
(一)施工招标评标原则上采用合理低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BT项目融资人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评标釆用综合评估法。
(二)招标人应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应以经造价审查部门或有资质中介单位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为基础,招标人不得人为压低控制价。投标控制价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告知各投标人,为防止投标人通过围标抬高中标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按废标处理。
七、规范开标评标工作
(一)投标文件推荐釆用双信封密封包装,即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分开密封包装。商务技术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对有效投标文件即予以开标,投标报价文件仅对通过商务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报价文件进行开启,开标和评标统一在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下进行。
(二)大力推广省交通运输厅及我局印发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文件载明的废标条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内容具体、清晰、易判断、无争议,不得使用原则性的、模糊的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句。
(三)评标专家应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评审,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应当由评标专家集体表决并超过三分之二评标专家通过后作出。投标文件所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人员及履约信誉等证明材料不全等,均应通过澄清、核实的方式进行补正。
(四)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将评标结果、中标候选单位等报送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规定予以公示。
八、加强招标监督管理
(一)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招标工作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各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强化对项目法人招标文件备案审查,纠正招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消除评审细则中不公平、不公正因素,并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督促落实进入当地交易市场集中交易。
(二)严肃查处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故意放弃中标、提交虚假投标资料、挂靠投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若存在上述行为的,除由项目建设单位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外,各单位应将其行为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并按照信用考核规定予以直接定级。
九、加强标后监管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得再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监督中标人进场履约,并对投入人员、设备与投标承诺不符且拒不改正或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严格施工分包管理,施工单位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合同签订后应报备建设单位,并应黄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和台帐,对分包行为实施全过程管理。
(四)加强设计变更监管,设计变更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各参建单位应建立设计变更台帐,及时掌握变更费用情况。建设单位每半年应对项目设计变更及审批情况进行汇总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五)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2004年第11号令)等规定受理招投标投诉;招标文件要明确监督机构,简要列出举报投诉受理的条件和方法。原则上,招投标的投诉处理由招标人负责,对在投诉时效期内的有效投诉,受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和调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对恶意虚假投诉的,按法律法规及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办法进行处理。
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研究落实,进一步细化有关招投标的工作措施。我局将加大各地执行情况的督查,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各地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和对建设单位的信用考核内容,确保我省普通公路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