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发展和政革局 福鼎市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关于印发《福鼎市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采购发包暂行规定》的通知
鼎发改法规〔2020〕1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鼎市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采购发包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鼎市发展和改革局
福鼎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2020年9月3日
福鼎市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采购发包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预算管理资金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采购交易活动,提高工程交易配置效益和效率,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决定在市本级范围内实行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阳光平台采购发包。根据《宁德市市级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采购发包暂行规定》(宁发改法规〔2020〕1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阳光平台采购发包,是指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由采购人依据经审核的工程预算造价在合理区间内(下浮6-12%)确定发包价,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由采购人根据市场采价方式确定发包价,在符合规定资质条件且信用评价良好的投标企业中公开双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也可以实行阳光平台采购发包。省级以上项目审批部门、省级以上资金管理(拨付)单位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进入阳光平台采购发包的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的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200 万元(不含)以下的;
(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第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以及在宁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金额起点以下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选择发包方式。其中,工程单项施工合同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建设工程,由市直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的必须选择进入福鼎市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进行交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作为项目业主的必须选择进入福鼎市村级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阳光平台进行交易。
第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以及应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阳光平台采购发包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决定发包方式。
第七条 福鼎市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的施工以及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等服务投标企业由宁德市统一采购确定。在宁德市采购的投标企业名单未确定使用之前,我市暂时使用原有的预选承包商目录。
第八条 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阳光平台采购发包的程序
(一)进入阳光平台采购发包的项目,采购人应制作采购文件,并在福鼎市阳光平台发布采购发包信息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发包信息公告应包括项目概况、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投标保证金、中标人选取办法等,施工类项目还应包括工程预算造价和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等;
(二)投标企业在采购发包信息公告结束前,登录福鼎市阳光平台缴纳保证金,线上报名、投标;
(三)采购发包信息公告结束后,由采购人3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小组对投标材料进行审查。响应采购公告的投标企业在2家及以上的,由采购人采取双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响应采购公告的投标企业只有1家的,则直接确定其为中标单位;没有响应采购公告投标企业,以及经资格审查没有符合条 件投标企业的,由采购人调整下浮值后,再按程序组织采购发包;
(四)公开双随机抽取方法:第一轮由采购人公开随机为符合招标条 件的投标人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并当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第二轮由采购人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企业;
(五)现场公开双随机抽取活动由采购人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配合,在福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场所实施,全程监控,录像存档;
(六)确定中标人,由采购人在福鼎市阳光平台公告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七)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八)交易材料备案,采购发包相关材料由阳光平台自动生成备案文件,并推送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查。
第九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市发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海洋渔业、农业农村、林业、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等职能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采购项目审批、预算审核、投标企业采购、交易制度建设、投诉处理等各项工作,保障阳光平台有序运行。
(二)市发改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业主参与的行业管理诚信档案,定期对本行业投标企业的依法从业、职业道德、社会信用、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实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及法人代表,限制其参与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项目采购活动对失信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第十条 加强采购发包监督
(一)市发改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阳光平台采购发包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二)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预决算审核、本规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援助资金项目,参照执行。村(居)级组织使用村(居)级集体资金的项目按《福鼎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鼎农〔2020〕83号)和《福鼎市村集体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20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上级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原《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福鼎市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运行的通知》(鼎政办〔2019〕14号)、《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鼎市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鼎政办〔2018〕128号)和《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鼎市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建设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鼎政办〔2018〕129号)同时废止。
本暂行规定由市发改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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