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建〔2016〕2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建委),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推进我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执业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同时请各有关单位于2016年3月11日前汇总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评价实施单位,报送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联系人:文芳,电话:0591-87617397,传真:0591-87667925,邮箱:fjzczx@163.com)。

附件:1.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2.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标准
   3.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信息申报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4日

附件1

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设执业注册人员执业行为,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规定,结合本省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建省内从事建设执业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其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参照本办法中注册监理工程师执行。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信用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执业注册人员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执业活动的通常行为、执业行为、奖励信息进行量化评分,或对执业注册人员的不良或良好行为予以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对全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省住建厅委托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负责全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数据维护、信息公布等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开展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维护执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省住建厅建立全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系统,系统运行平台依托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www.fjjs.gov.cn),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章 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

第六条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系统将动态更新个人信用信息,定期公布量化评分结果和良好或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标准由通常行为、执业行为、奖励信息等3部分组成(具体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评定依据详见附件2)。
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个人信用评价采用量化评分,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个人信用评价采用公布良好或不良行为。
第八条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同时注册有两种及以上师种的,其个人信用信息按师种分别记录。
第九条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不随注销注册、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书而提前终止。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条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信息,采取所在企业申报和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一条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在执业活动过程中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的,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由作出决定的机关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评价系统;建设执业注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各级其他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由所在企业填写《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3,下同),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册中心申报。
第十二条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获得各类奖项或受到各级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由所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省外入闽企业的直接向省注册中心申报。申报奖项以文件发布之日起一年内申报有效,超过申报期限的,不予采用。
第十三条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因同一行为重复受到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取其中信用评价的最高扣分值,不同时重复扣分;因同一行为重复获得奖励或表彰的,取其中信用评价的最高加分值,不同时重复加分。

第四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十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收到企业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录入评价系统进行公示。对审核不通过的,及时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信息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明确受理异议的部门。
公示无异议的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信息,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记载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十七条 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每月对评价系统电子数据进行一次备份,每季度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定并对外公布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信息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异议处理机制。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信息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在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第二十条 对公示期内的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当日内,将异议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异议受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处理意见在评价系统中记录后及时生效。
第二十二条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数据生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经批准更改后的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力。

第六章 评价运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信息,应在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信息系统中同步联动记录。
第二十四条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结果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与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相结合。
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将运用于施工、监理招投标,作为施工、监理招投标中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评分标准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保存记载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丢失、损坏、销毁。
评价工作人员在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二十八条 省住建厅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评价工作开展层级监督检查,对发现应予以评价而未评价情形的,应当责令负有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评价实施单位进行评价;对不按规定程序评价、不按规定时限评价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限期改正。
省住建厅建立评价质量通报制度,对全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工作质量予以定期通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评价实施单位,除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外,由省住建厅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1602/t20160216_288846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