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
水建管〔2017〕123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结合水利建设市场实际,现就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相结合,坚持放管并重,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水利建设市场体系,为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提供可靠保障。
二、规范市场准入
(一)规范市场准入条件。凡取得国家水利工程建设相应类别资质资格许可的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参与相应水利工程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抬高或降低招标工程对应的资质资格等级,不得自行设置或变相设置从业人员资格。
(二)消除地区保护。严禁违法违规设置市场壁垒,打破区域限制,消除地方保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等形式排斥、限制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水利建设业务,不得将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参加本地区培训等作为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的准入条件。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无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等证明。不得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现场办理相关业务等。
(三)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要加强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市场准入违法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或变相实施收费、有偿服务,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保证金。对保留的各项保证金,市场主体可以以银行保函缴纳,并严格按规定及时返还。建设单位不得在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强制扣押企业和人员相关证照证件。
三、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四)防范规避招标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建设工程不得直接发包。对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行建设,依法不需招标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可直接由实施主体组织建设。
(五)保障招标人权益。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人以摇号、抽签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对达不到必须招标标准的水利建设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六)科学确定评标办法。结合水利建设项目实际,以择优竞争的原则科学确定评标办法。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水利工程推行综合评标法,统筹考虑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信用状况、技术方案和工程报价等因素,对技术简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水利工程,可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确定中标人(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七)依法订立工程合同。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发布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严禁增加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不合理条款,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承包合同,不得强行增加附加条款,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四、强化履约监管
(八)加强水利建设现场管理。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参建各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约的市场主体,应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直至解除合同等处理措施,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有条件的省份,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建立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评估机制。
(九)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科学制定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质量安全监督,规范质量安全管理行为,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质量检测,严格执行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保证检测数据和评定资料的真实准确。
(十)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严禁将重大设计变更按一般设计变更处理,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在通报主管部门的同时,可先组织紧急抢险处理,并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对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重大设计变更,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可以施工,但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清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挂靠,禁止一人多证多家单位执业。市场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
五、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十二)实现各级信用平台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全国、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利建设信用信息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和数据实时交换,推动建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关联机制。
(十三)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所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市场主体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对在公开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作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对未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十四)加大行政处罚曝光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同时上报水利部,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受到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应主动在公告后2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更新信用档案。
(十五)全面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市场监管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关联管理,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全面应用于资质审核、评优评奖等日常监管工作。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等级和不良行为记录作为评标要素,纳入评标办法。对取得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的市场主体,任何单位在市场活动中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其信用等级。
六、完善市场监管体系
(十六)落实市场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中的事权。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方面政策、规章、标准制定和行业指导、行政监督,负责部直属水利工程建设的市场监管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和落实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责任。
(十七)改进市场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方式,科学制定监管规则,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队伍力量,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切实提高行业监管能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广泛运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十八)强化依法依规监管。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不得擅自设立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监管事项。加强水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增强执法人员廉洁意识,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水利部
2017年3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www.mwr.gov.cn/zwgk/zfxxgkml/201703/t20170328_9662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