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建〔2016〕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执法局(城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局:
为有效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增强责任主体诚信意识,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以及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安委〔201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1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增强责任主体诚信意识,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以及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安委〔201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及对“黑名单”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的建设(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检验(监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工程参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层级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黑名单”实施工作,制定纳入省级“黑名单”的标准及约束措施和惩戒制度,并在“福建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的“信用管理平台”中建立“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系统”),统一发布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相关信息,对纳入省级“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实施监督管控。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黑名单”实施工作,制定纳入设区市级“黑名单”的标准及约束措施和惩戒制度,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本辖区“黑名单”责任主体相关信息,对纳入设区市级“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在“黑名单管理系统”中予以登记,并实施监督管控。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黑名单”实施工作,制定纳入县(市、区)级“黑名单”的标准及约束措施和惩戒制度,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本辖区“黑名单”责任主体相关信息,对纳入县(市、区)级“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在“黑名单管理系统”中予以登记,并实施监督管控。
第四条 “黑名单”设“质量安全黑名单”、“文明施工黑名单”、“拖欠工程款黑名单”、“欠薪黑名单”等子项。
纳入省级“黑名单”的必须同时纳入设区市级“黑名单”,依次类推。
第五条 “黑名单”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尺度,实施机构应当真实、及时地将符合情形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纳入“黑名单”,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省厅委托省质安总站具体实施“质量安全黑名单”和“文明施工黑名单”管理;委托省造价总站具体实施“拖欠工程款黑名单”和“欠薪黑名单”管理。
第二章 质量安全黑名单
第六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厅将其纳入省级“质量安全黑名单”:
(一)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上一年度在建项目平均违规记分值由高到低排名前30位的施工单位(各名次出现并列排名的,取前30家单位;若第30家单位所在名次也出现并列排名的,则并列单位也一并计入,下同)、排名前5位的监理单位;年度周期违规记分值满80分且排名全省前50位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排名全省前10位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履职不到位、周期违规记分值满150分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二)根据“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统计数据,连续两个季度在建项目当季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记分值排名均在全省前10位的施工单位及均在全省前3位的监理单位。
(三)根据“项目监管系统”统计数据,同一个工程项目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在一年之内被监管部门责令全面或局部停工拆除重建2次及以上或同一个项目混凝土构件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2次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四)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省厅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后,仍不整改的施工单位及建造师(项目经理);没有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施工单位拒绝改正,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五)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责任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工程质量事故及等级按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界定,生产安全事故及等级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界定,下同)。
(六)发生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阻止或妨碍事故调查的。
(七)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检测检验(监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查实后上报省厅,由省厅将其纳入省级“质量安全黑名单”:
(一)在地基与基础、钢材、水泥、钢筋接头、结构实体等涉及结构安全的检(试)验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中,未经检(试)验(检测)就出具原始记录或检测报告,或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GB50618-2011)第4.4.10条强制性条文,或对上传到检测管理系统的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二)在轨道交通工程或深基坑、高边坡工程监控量测中未经监测就出具原始记录或监测报告,或对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查实后上报省厅,由省厅将其纳入省级“质量安全黑名单”:
(一)根据“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统计数据,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水泥或掺合料实际用量与配合比偏差达到-2%及以上的盘数,占本企业生产总盘数的比例按年度统计达到10%且排名全省前5名的。
(二)对上传到“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的生产数据弄虚作假,或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第二十条规定,将海砂用于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的结构;或违反现行《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将海砂用于预应力结构构件的。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计量设备的计量偏差达-5%及以上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文明施工黑名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查实后上报省厅,由省厅将其纳入省级“文明施工黑名单”:
(一)项目因施工扬尘或违规排污问题被省厅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改正达2次以上(含2次)的施工单位及建造师(项目经理);没有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施工单位拒绝改正,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二)同一施工单位在全省承建的项目一年内有5次以上(含5次)因施工扬尘或违规排污问题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改正的。
(三)同一施工单位在全省承建的项目一年内因施工扬尘或违规排污问题被省级及以上住建、环保、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被设区市住建、环保、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实施3次以上(含3次)行政处罚的。
(四)根据“项目监管系统”统计数据,项目因文明施工问题当季违规记分达30分及以上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文明施工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欠薪欠款黑名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查实后上报省厅,由省厅将其纳入省级“拖欠工程款黑名单”:
(一)因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导致工程款拖欠,引发欠薪群体性事件的。
(二)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引发欠薪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查实后上报省厅,由省厅将其纳入省级“欠薪黑名单”:
(一)发生群访事件,经查实拖欠工资人数达50人及以上或拖欠工资金额达50万元及以上的。
(二)因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造成欠薪事件的。
(三)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事件的。
(四)工程项目管理或承包(分包)人员因欠薪被法院认定触犯刑法并定罪的。
(五)欠薪案件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一年内达2次及以上的。
第五章 黑名单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黑名单”信息采集主要通过动态监管、信用评价、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信访投诉、媒体曝光等途径。采集的信息应包括相关责任主体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姓名、案由、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文书或执法记录、执法单位等要素。
“黑名单”实施机构对符合纳入“黑名单”情形的责任主体信息和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确保采集的信息全面、准确,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黑名单”实施机构将责任主体纳入“黑名单”之前,应当提前告知责任主体纳入“黑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期限、异议受理时限、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责任主体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并提交书面证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异议受理部门收到责任主体申辩意见后,应当进行认真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责任主体提出的事实清楚、理由充足、证据成立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责任主体对纳入“黑名单”无异议的,“黑名单”自异议受理时限结束的次日起生效;有异议的,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生效的“黑名单”信息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向社会公布(省外企业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被纳入省级“黑名单”的,由省厅通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作出的“黑名单”生效起1个工作日内在“黑名单管理系统”中予以登记,并通过当地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纳入省级“黑名单”的管理期限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纳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管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1年(其中因履职不到位、周期违规记分满150分被纳入“黑名单”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其“黑名单”管理的有效期限自“项目监管系统”完成变更手续之日起计算满1年)。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别为2年、3年。
连续被同一“黑名单”实施机构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从第2次纳入“质量安全黑名单”起,管理期限为3年(若两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存在交叉重叠,从其上次“黑名单”解除之日起计算其新一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以此类推)。省外入闽企业2次以上(含2次)纳入省级“质量安全黑名单”的,清出福建市场。
纳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有效期限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责任主体向原“黑名单”实施机构提出缩短期限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原“黑名单”实施机构核实的,可缩短6个月“黑名单”管理期限。连续2次以上(含2次)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不得缩短其“黑名单”管理期限。
1.纳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施工、监理单位,根据“项目监管系统”统计数据,在建项目按季度统计的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平均违规记分值较纳入“质量安全黑名单”时减少10分及以上的。
2.因第八条第(一)款被纳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其水泥或掺合料实际用量与配合比偏差达到-2%及以上的盘数,占本企业生产总盘数的比例按季度统计小于5%的。
(二)纳入“文明施工黑名单”的,管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半年。连续被同一“黑名单”实施机构列入“文明施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从第2次纳入“文明施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1年(若两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存在交叉重叠,从其上次“黑名单”解除之日起计算其新一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以此类推)。
(三)纳入“拖欠工程款黑名单”的,管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1年。责任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解决欠款问题的,管理期限延长至欠款问题得到全部解决后1年;期限内及时解决欠款问题的,可向原“黑名单”实施机构提出缩短期限申请,经原“黑名单”实施机构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可缩短其管理期限并移出“黑名单”,但管理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
(四)纳入“欠薪黑名单”的,管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2年。责任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解决欠薪问题的,管理期限延长至欠薪问题得到全部解决后2年;期限内及时解决欠薪问题的,可向原“黑名单”实施机构提出缩短期限申请,经原“黑名单”实施机构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可缩短其管理期限并移出“黑名单”,但管理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该责任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黑名单”实施机构提出信息移出申请,并提供整改材料,其中受到责令停工改正等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其整改情况应当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黑名单”实施机构。“黑名单”实施机构对其情况进行确认,确认符合要求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责任主体移出“黑名单”,并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向社会公布。“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如责任主体的整改情况未通过“黑名单”实施机构核实确认或仍存在需整改的问题的,其“黑名单”管理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其问题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后方可从“黑名单”解除。
第十七条 “黑名单”实施机构应当按规定保存记载“黑名单”管理的相关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丢失、损坏、销毁。
第十八条 “黑名单”实施机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在“黑名单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应登记变更。
第六章 黑名单管控措施
第十九条 责任主体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各项惩戒措施和制度。
第二十条 对纳入省级“质量安全黑名单”的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间在全省范围内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限制承接业务
1.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下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
2.检测(监测)机构不得承接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监测)任务。
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
4.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主要执业注册人员不得承接新的任务。对因履职不到位、周期违规记分值满150分被纳入省级“质量安全黑名单”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并完成“项目监管系统”的变更手续;因上述以外原因被纳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可在原任职项目继续任职,但应实行严格监控措施。
5.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责任主体若要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应在投标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被列入“黑名单”等有关信用情况,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建设单位若要与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签订有关任务,应在合同签订前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说明理由,且应在合同中承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特别条款,包括合同奖惩制约、建设方日常加强监督等措施。
(二)实行视频监控
1.施工单位所有在建工程(包括“黑名单”有效期内所有既有在建工程和新承接的工程项目,下同)实施更加严格的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
2.具有建筑工程材料检测或市政工程材料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力学试验室每台压力机、万能试验机位置各设置一台固定枪式摄像机;具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基桩静载试验现场配重块堆载位置安装一台可控球形摄像机,在静载仪与机顶盒连接处安装一台固定枪式摄像机。
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每个粉罐的入料口各安装一台红外线固定枪式摄像机,在每条生产线的砂石卸料口橡胶传输履带处安装一台红外线固定枪式摄像机,在中控室内每个生产控制台各安装一台固定枪式摄像机,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内每台压力机、万能试验机位置各设置一台固定枪式摄像机。
上述实行视频监控的在建工程或检试验、生产场所,其按年度计算(项目施工不足一年的按实计算)的实际视频监控在线时间(摄像机数量×计算周期内实际监控时间)与应监控工作时间(摄像机数量×按计算周期内日历天数×24小时计算)之比应不少于80%(不再考虑停电、视频设备检修等因素引起视频掉线的时间)。视频监控等费用由被纳入“黑名单”的相应责任主体承担。有30%及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或检试验、生产场所的实际视频监控有效时间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黑名单”管理期限延长半年。延长期届满仍有30%及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或检试验、生产场所实际视频监控有效时间仍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黑名单”管理期限继续延长半年,以此类推。
省质安总站负责落实纳入省级“质量安全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的视频监控措施要求。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督促责任主体及时申报安装有关设施,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落实视频监控情况实施动态管控。
(三)实行差异化监管
1.纳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应作为差异化监管重点检查对象,涉及的有关项目作为巡查抽查重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暗访暗查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发现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2.纳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应将其列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督检查必查对象,经核查发现其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纳入省级“文明施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间在全省范围内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限制承接业务
1.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拆除业务。
2.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执业注册人员不得承接新的任务;征收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新的房屋征收项目中从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3.纳入“文明施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若要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应在投标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被列入“黑名单”等有关信用情况,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建设单位若要与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签订有关任务,应在合同签订前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说明理由,且应在合同中承诺保证落实施工扬尘和排污防治措施的特别条款,包括合同奖惩制约、建设方日常加强监督等措施。
(二)实行差异化监管
1.纳入“文明施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应作为差异化监管重点检查对象,涉及的有关项目作为巡查抽查重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暗访暗查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发现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2.纳入“文明施工黑名单”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其年度规范化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省级“拖欠工程款黑名单”的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间在全省范围内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建设。
(二)涉及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直至欠款问题解决并移出“黑名单”止。
第二十三条 对纳入省级“欠薪黑名单”的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间在全省范围内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通常行为)中予以扣分,直至期满移出“黑名单”止。
(二)2年内工资保证金按最高标准额度缴存。
(三)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四)省外入闽“欠薪黑名单”企业,2年内不得在福建省建筑市场承揽新的业务。
第二十四条 责任主体在其“黑名单”解除前,资质许可机关在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及单位名称变更等申请时严格审查,对纳入“黑名单”情况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纳入“黑名单”的责任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列为建筑业企业当年资质核查红色企业,采取书面材料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从严核查。
第二十五条 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人员及其所承担的项目,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评先表彰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与相关部门(单位)信息交换制度,及时将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信息向安监、财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人民银行、工商、证监、银监、保监等相关部门(单位)通报,可建议采取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核准、土地使用、贷款融资、财税扶持等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黑名单”管理责任制,并将“黑名单”管理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承办人员廉政教育,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黑名单”管理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核实、发布及对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管控等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黑名单”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建筑业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目标考核内容。对“黑名单”管理工作不力、存在较多问题的,除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外,要约谈管理及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上实时、动态发布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需在其他媒介上发布的,内容应相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14〕42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1609/t20160912_289074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