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信用考核等投诉来访处理工作的通知

闽交建〔2015〕15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沿海各港口管理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投标、信用考核活动投诉来访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第11号令)及《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协调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市场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涉及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省厅成立了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闽交建〔2014〕56号)),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研究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体制、机制,规范招投标市场监管,组织调查、处理有关交通建设市场投诉、举报等。
各设区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沿海各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设区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也应成立相关机构,加强辖区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协调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工作机制,有效规范市场行为。
二、明确投诉受理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信用考核等投诉(含举报等,以下同)受理按照“谁管辖、谁受理”的原则,原则上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中高速公路项目投诉由招标人所在的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普通公路项目由招标人所在的设区市或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招标人为设区市相关部门的,由设区市受理;招标人为县级及以下部门的,由县级受理);水运项目由项目所在的沿海各港口管理局负责受理。省厅及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主要负责行业指导,组织做好投诉单位接访及投诉事项澄清工作,并监督、指导投诉处理情况。
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具体格式见附件1、附件2。有关受理渠道、范围和条件等有关事项,受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规范投诉(举报)处理
受理部门应当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格式见附件3),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受理部门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尽量就投诉事项与投诉人达成共识。
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受理部门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格式见附件4),并将延期情况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处理投诉时,受理部门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招标投标活动。
四、建立集中接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问题群众来访机制
为畅通投诉、举报、来访渠道,及时化解分歧、矛盾,我厅建立随时来访、随时接待的工作机制,同时将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为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信用考核等建设市场问题群众来访接待日,集中接待反映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信用考核等问题的群众来访,接待室设在厅机关大楼一层信访室(电话:87077012),接待人为省厅负责建设市场管理工作人员;涉及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的,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负责派员及时到场,做好解释工作;涉及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评标方法、评分细则、合同条款、招标程序等事项,招标文件的核备部门应派员到场。在接待日中,对能当场解释的,当场解决;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事项,将及时组织或转相关部门处理。
建议各设区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也相应设立群众来访接待日,及时处理有关招投标、信用考核等投诉、信访相关事宜,努力做到接待一起、办理一起、解决一起。
五、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省厅计划将各设区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信用考核等建设市场问题来信来访工作受理、处理情况,列入2015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建议各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也将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来信来访受理、处理情况,列入地市对县级交通部门的绩效考核范围。通过考核、督办,确保每件投诉能及时受理并处理到位,避免出现二次投诉或行政复议情况。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2月2日


原文链接:http://jtyst.fujian.gov.cn/zwgk/zfxxgkzl/zfxxgkml/jtjsgl/jtjsscgl/201502/t20150215_42190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