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


闽水建设[2010]53号


各设区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防止和纠正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恶意投诉等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提高处理透明度,有力打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招投标市场秩序,确保招投标工作依法、有序、顺畅、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投诉处理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在省级水利建筑有形市场进行交易的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诉,接受水利部和省级有关部门转来的投诉件处理,同时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在本地进行交易或者本级管辖的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诉,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来的投诉件处理。
(二)省级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按项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主管处室为主负责受理,水利建设处作为省水行政监督部门、驻厅监察室作为省水行政监察部门与其他有关处室共同参与投诉的处理。驻厅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
二、投诉受理的条件
(一)投诉应当自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以投诉书形式送达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及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事项应有基本事实;
3、投诉相关请求反主张:
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5、投诉人为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6、投诉过程,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提出需要鉴定的,由提出方负责提供合法有效的鉴定证明。
三、恶意投诉的处理
(一)本意见所称恶意投诉,是指投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的:
1、捏造事实或伪造材料进行投诉的;
2、投诉查无实据,且未提供新的证据,被告知后仍继续进行纠缠投诉的;
3、与投诉项目无利害关系而进行纠缠投诉的;
4、其他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
(二)经查实投诉人属恶意投诉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水利系统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信用档案”;投诉人属挂靠投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恶意投诉的,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移送执法执纪机关处理,同时被挂靠企业去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水利系统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信用档案”。
(三)恶意投诉影响招投标进程给招标人造成严重损失的,二年内不得参加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并由招标人依法规定追究投诉人相关民事责任。

福建省水利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原文链接:http://slt.fujian.gov.cn/xxgk/jsgl/tzgg_30915/201907/t20190709_491549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