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交通运输局转发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交建〔2016〕50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高速办、市公路局:
现将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16〕2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鼓励推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随机选取制度
招标人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合理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鼓励招标人在我局制定的《招标代理机构随机选取工作流程》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需要,通过随机选取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职权分工,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招标文件,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合理划分合同标段
招标项目标段的划分应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有利于发挥参建单位规模化、专业化优势,有利于控制进度和质量等要求,科学合理划分标段。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的标段划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在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采用大标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降低投标人资质要求。
(二)推广省级编制的《招标文件范本》
目前省里已完成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工作,招标人应督促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范本》的基础上进行补充、细化、调整;补充、细化或调整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三)严格信用考核结果使用
招标人应严格执行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重点办下发的有关信用考核结果使用规定,在项目的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中设置“企业信用分”和“主要人员信用分”,并落实信用奖励,充分发挥信用考核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规范我市建设市场秩序。
(四)从源头做好标准化建设工作
高速公路标准化建设要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市高指等相关要求进行。普通公路要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普通公路建设养护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建〔2014〕104)和我局制定的《宁德市普通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单位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办法(2015年修订)》(宁交建〔2015〕170号)、《宁德市普通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考核检查奖惩实施细则(试行)》(宁交总工办〔2014〕170号)等通知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标准化建设相关要求并逐条写入招标文件条款,规范标准化专项生产费用使用,实现标准化建设全覆盖。
三、严格招投标活动监管
(一)加强招标文件核备工作
市高速办、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招标人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执行项目招标。其中,高速公路招标文件核备工作按省交通厅及省高指相关规定开展;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招标文件核备工作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办理。各相关单位应认真审查招标文件,及时提出核备意见,督促招标人进一步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内容。
(二)规范开标评标过程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市高速办和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应按职责分工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管。重点监督专家抽取和接送、开标、评标、定标等关键环节,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招投标人、评标专家及中介服务人员的行为合乎规范。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文件精神,明确招标监督单位如下:高速公路项目招标监督工作按照省高指有关规定执行;普通国省道项目招标监督工作由我局负责;农村公路项目招标监督工作由项目所在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招标人在开展招标活动时应提前报请所属项目的招标监督单位进行过程监督,切实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三)及时报送项目招投标情况
1、招标人应及时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核备意见、及其澄清修改书面材料报招标监督单位备案,其中:高速公路项目按省高指有关规定办理;普通国省道项目抄送我局及省公路局。
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时应主动提前书面报告并接受招标监督单位监督。对招标人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国省道项目相关资料,导致无法正常开展过程监督工作的,我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绩效考核酌情予以扣分。
2、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文件所指定的其他网站上和招标监督单位门户网站(若有)同步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内容需满足文件要求,在不同媒介公布的内容应保持一致。特别要高度重视信用分使用情况的报送工作,招标人应在评标完成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我局,以便我局转报省交通运输厅,及时更新参建单位信用信息使用情况。
3、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招标监督单位备案,其中高速公路项目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国省道项目同时抄送省公路局。
四、加强招投标投诉来访处理工作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信用考核等投诉来访处理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15〕15号)和我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等投诉来访处理工作的通知》(宁交建〔2015〕160号)文件要求,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等投诉受理按照“谁管辖、谁受理”的原则,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应按文件规定,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联系方式,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投诉。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按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限提出投诉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宁德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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