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数字办〔2020〕9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数字办(大数据管理部门):
为建立健全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确保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实现标前、标中、标后全过程监管,我办组织制定了《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各级部门及时向我办反映。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
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由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大数据管理局)及设区市级、县级信息化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涉密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设区市、县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省级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
上级监督机关应当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第四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
(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
(四)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中国(福建)、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电子交易平台、法人数据库、人口数据库、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等获取相关数据资源,依法依规对投标信息、投标行为等进行大数据分析,根据大数据分析结果加强监督。
(五)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监督机关重点对标前量身定做、标中围标串标、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具体对信息化工程项目以下的招标投标及建设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发包。
(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组织形式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
(四)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标过程各项文件的报备手续。
(五)招标文件是否与项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一致;是否存在量身定做情形,通过技术参数设置或通过资质、业绩(若有)、奖项等方面提出不合理要求,指向特定潜在投标人。信息化工程项目若为电子政务类项目,是否遵循《福建省数字福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及《数字福建电子政务项目审查规范》。
(六)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
(七)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是否存在串通投标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投标文件雷同、同一项目两家及以上投标人具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或长期出现共同捆绑串通投标等情形。
(八)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九)投标业绩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是否通过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进行公示。
(十)招标人是否依法处理异议。
(十一)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法签订合同,合同是否进行公示,合同金额及内容与中标金额、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响应内容是否一致。
(十三)承包单位是否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承包单位派驻现场的主要项目成员是否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变更。
(十四)建设决算金额是否未经批准超出合同金额10%或者超出概算金额;是否符合信息化工程项目相关资金管理规定。
第七条 监督机关应当按以下程序接受招标文件备案材料:
(一)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予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须补充的材料。
(二)对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当接受备案并出具意见书。
监督机关接受备案后,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的,应通过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发出整改意见书。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整改意见书应通过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向发出整改意见书的监督机关陈述整改意见响应情况、整改理由和依据;对整改意见书有不同意见的,应陈述未采纳整改意见的理由和依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行政监督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未作出正确处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规定的职责,以及当事人的投诉、举报,监督机关依法依规做出相应的处理。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备案材料,应告知招标人具体受理部门。
(四)监督机关应在接收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意见,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整改意见,视为没有意见。
(五)监督机关可委托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负责备案工作具体事务。
第八条 不同投标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下称“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构成雷同,视为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解密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三)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
监督机关对于电子投标文件雷同以及其他串通投标情形的,应当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通过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线上或线下书面向该项目的监督机关依法提出投诉。监督机关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条 通过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收到的投诉,监督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投诉人采用线下书面投诉的,监督机关应当在收到投诉书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投诉信息在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予以记录。
对于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包括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的,监督机关应当在收到投诉3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保密工程除外)。监督机关依法受理并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应当通过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发出。监督机关通过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发出投诉处理信息时,应当将投诉人或被投诉人的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予以隐藏处理。
第十一条 决定受理的投诉,监督机关必要时可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暂缓签订合同。监督机关可视情况,将投诉事项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监督机关处理招标投标投诉或者招标人处理异议,调查有关情况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二条 受理投诉的监督机关及承办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压、篡改、销毁。
(二)严禁将投诉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或对投诉处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确需将投诉情况告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应当注意对投诉人信息保密,保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严禁向无关单位或人员透露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监督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过程中无关单位或人员打听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和经办人员未向无关单位或人员透露处理情况的承诺制度,防止将投诉事项和处理结果透露给投诉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社会监督功能中上报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下级监督机关向上级监督机关请示有关招标投标问题的,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上级监督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对监管信息全过程留痕可追溯;对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的监督信息源数据音视频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三年(招标项目有投诉的,自投诉处理完成后至少保存3年),其他资料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并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涉及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电子姓名章应用的,要确保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和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各级交易平台的开放性,实现多个产品兼容。
第十六条 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应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满足调阅招标投标存档资料的需要。招标投标存档资料未经批准,非履职需要的无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查阅、复制。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并经监督机关批准。查阅、复制时,监督机关应派人到场配合。查阅、复制者应注意材料保密,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监督机关发现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第十八条 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管理,将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纳入信用评价。
监督机关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监督机关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及时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监督机关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过程中,发现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活动中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或从业个人,登记其“不良行为记录”,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交给同级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业务主管部门,由同级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罚款金额并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在信息化工程招标投标及建设活动中,符合下列情形的招标人、投标人、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将被登记“不良行为记录”:
(一)存在转包、出借资质;存在借用他人资质。
(二)存在产品型号或技术参数的设置指向特定潜在投标人。
(三)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的。
(四)串通投标。
(五)弄虚作假。
(六)因商业贿赂、泄露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判决的。
(七)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或未按规定时间退还,经监督机关责令整改,仍拒不整改的。
(九)应当履行而拒不履行监督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近一年内存在受到涉及招投标的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判决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信息化工程招标投标及建设活动中,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员将被登记“不良行为记录”:
(一)被登记“不良行为记录”责任单位的企业法人代表。
(二)项目因转包、挂靠受到行政处罚的项目负责人。
(三)因商业贿赂、泄露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判决的。
(四)串通投标、量身定做技术参数、违规挂证的人员。
(五)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签署虚假的成果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评标过程中违反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要求的行为,违反评标行为规范要求,受到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判决的。具体按照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相关规定执行。
(七)应当履行而拒不履行监督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经确定被登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或从业个人,监督机关应当通过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向社会公开,同时作为信用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福建)平台。
第二十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生效期限为1年,管理期限到期后,自动失效,不再另行发文。
第二十五条 对被登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理的同时,管理期间在全省行政区域内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依照本规则对被登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及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予以商务项分数扣减。
(二)监督机关将被登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所承建或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三)监督机关对被登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以及人员,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四)联合惩戒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监督机关应加强项目标后监管工作,按照《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等要求,及时组织建设单位填报合同信息、履约情况(项目人员信息及其变更信息、进度情况、验收情况、资金拨付信息等)等标后监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对于涉及信息化项目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监督机关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化工程项目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库进行登记并上网公开。
第二十八条 各级监督机关应当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各级监督机关通过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进一步加强管辖区域内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巡查工作,发现不符合国家、我省有关规定及未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规则及招标示范文本有关要求的,应及时提出巡查意见。上级监督机关应当对下级监督机关加强监督和指导,加大对通过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发现问题线索的招标投标项目进行重点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附件:福建省信息化工程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原文链接:http://fgw.fj.gov.cn/xxgk/gsgg/202012/P02020120469007433177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