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建〔2015〕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推进我省预拌混凝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省厅制定了《福建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于2015年12月15日前汇总本地区预拌混凝土企业年度考核的评价实施单位,报送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杨桥中路162号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内(电话及传真:0591-83721794,0591-62090902)。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14日

附件

福建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诚信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福建省社会信用综合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等有关政策及技术标准,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由评价实施单位对持有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备案证书),正常生产和经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与分厂(分站)(以下通称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对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福建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以下简称“省混凝土分会”)受省住建厅委托负责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发布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由企业日常行为评价、年度考核和附加分三部分组成(具体详见附件2)。企业日常行为评价主要内容为:生产信息登记预警、生产数据预警、联网设备断线断网、动态考核违规记分四项,共计55分;年度考核主要内容为:实验室能力现场考核、绿色搅拌站建设考评二项,共计45分;附加分主要内容为:科技创新和不良行为两项,其中科技创新最高加20分,不良行为不设限值。
第五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及时更新记录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企业日常行为信息从“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和“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自动采集。
企业年度考核分实验室能力现场考核和绿色搅拌站建设考评,每年考核一次,分数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统一录入信用系统,由省混凝土分会审核后,统一在次年第一季度公布。实验室能力现场考核由省混凝土分会拟定考试大纲,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现场考核,省混凝土分会对考核工作提供指导与帮助。绿色搅拌站建设考评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绿色搅拌站建设的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依据。
科技创新、不良行为由企业持申报材料向省混凝土分会主动申报。省混凝土分会结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等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每季度统一在信用系统中更新数据,分数从信用系统更新科技创新和不良行为数据起算,有效期为一年。对科技创新,企业须在证明文件发布之日起一年内申报有效。对不良行为,企业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报;对企业按时主动申报的,按评价标准减半扣分;对不按时但能主动申报的,按评价标准扣分;对不按时不主动申报的,由不良行为发生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责令整改,按评价标准的1.5倍扣分;对拒不整改的,按评价标准的2倍扣分。
从2015年7月1日起,发生的企业不良行为必须申报,科技创新加分也予以申报(以证明文件时间为准)。
第六条 每个季度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布一次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其中实验室能力现场考核和绿色搅拌站建设考评分数一年更新一次),并进行计分排名,排名在下季度评定结果公布前有效。由于预拌混凝土供应的地域性,信用评价分别进行全省总排名及设区市排名。
第七条 参加信用评价的预拌混凝土企业须填写《福建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承诺书》(附件1)。
第八条 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www.fjjs.gov.cn)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运行平台,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排名在该平台上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异议受理部门为省混凝土分会。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资料。
公示无异议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公示有异议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九条 记载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书面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是全省国有投融资项目(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优先推荐混凝土供应商的主要依据。
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全省总排名后20名及设区市排名后5%(四舍五入,得分相同时一并列入)且不少于2家的企业(平潭综合实验区1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其列为差异化监管的重点对象,且原则上全省国有投融资项目不得在上述预拌混凝土企业中选择。同时,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与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评优评先、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政策扶持等相结合。
第十一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评价实施单位应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评价实施单位的层级监督检查,对发现应予以评价而未评价情形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进行评价;对不按规定程序评价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承诺书
   2.福建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表


附件下载:福建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doc
     福建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表.doc
原文链接: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1511/t20151124_288784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