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交建〔2018〕89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省交通质监局:
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升我省农村公路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2018年新修订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6月14日
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升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和《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全省农村公路网规划,并经交通主管部门设计审批和交竣工验收的农村公路项目(省厅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
农村公路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安全至上、质量为先、生态环保”的原则,实行“县为主体、市级监督、省级引导、计划管理”的建设管理机制。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补助、管理相关政策,筹措省级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行业指导,组织管理农村公路数据库;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补助、管理相关政策制定;汇总初审年度计划,按“双随机”原则开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抽查监督,检查、督促计划实施,提出资金核销建议;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
省交通质监局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的行业指导,参与省级组织的农村公路督查。每半年公布一次全省农村公路质量抽检情况或公布市级交通质监机构质量抽检结果,并分析存在问题。
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负责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技术支持。
各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交通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监管,组织建立市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统筹计划编报, 审核年度计划和核销项目,并筹措市级建设补助资金;开展季度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情况通报;组织完工项目市级核销抽检,监督资金使用。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市、县两级的设计审批、质量和安全监督、交竣工验收范围的职权划分由市级交通部门确定。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县级路长办公室积极协调建设资金筹集及用地、用林、环评等审批手续办理。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交通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建立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负责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考核乡镇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质量监督费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沿线受益单位、企业、个人捐助和利用路边资源开发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为含有大桥或隧道工程的新改建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市、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职责加强农村公路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应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纳入监督范围;市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县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职责的检查、指导;农村公路质量抽检结果定期上报省交通质监局。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省级计划、工程进度、资金安排、补助核销、数据更新等管理流程通过“福建省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开展。
市、县交通部门要依照路网规划目标、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安排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计划,优先实施受益面广、效益高的项目。积极推行“阳光工程”制度,将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招标、实施过程等向社会公开,应当接受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监督。
第二章 建设标准与设计管理
县道原则上采用三级及以上标准设计,乡道原则上采用双车道四级(指四级公路6.5米宽路基、6米宽路面)及以上标准,村道采用不低于单车道四级公路标准(指四级公路4.5米宽路基、3.5米宽路面)。改扩建工程可采用老路技术指标实施。采用单车道标准建设时,应按规范要求同步设置错车道。
对于交通需求不大、地形条件困难路线,通过论证并经县级交通部门批准,县道可按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设计和实施;乡道可按单车道四级公路(全路幅)标准设计和实施。项目中局部受限路段可适当调整建设标准。
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的建设项目,其技术等级为三级公路及以上标准时,面层厚度应不小于22CM,设计抗折强度不低于4.5 Mpa;技术等级为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时,面层厚度应不小于20CM,单车道四级公路标准时,不得小于18CM,设计抗折强度均不低于4.0 Mpa。重载交通载荷等级路线宜按路线交通情况提高设计标准。
按拼宽方式改造的,拼宽部分新铺设的路面面层可采用原有路面同厚度、同强度设计,但路面抗折强度必须不低于4.0Mpa、厚度不少于18cm。
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应符合现行《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要求。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采用两阶段设计,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进行指标综合判别,因地制宜按规范完善安全防护、警示等设计。
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安全设施、排水、防护及公路附属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鼓励结合农业生产、旅游观光等需要,利用弃土场、有利地形等条件,因地制宜同步设计、建设停车点、休息区、观景台等服务设施。
农村公路设计时应当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应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章 建设管理和工程验收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实行电子招投标。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包机制、项目代建制,探索建养一体化等建设模式,不断提升项目建设质量,提升农村公路建设水平。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积极推行标准化建设,其中重要农村公路及县道三级以上建设项目逐步实施标准化施工,实行“首件分析”制,推行构件集中预制、水泥混凝土路面强制搅拌、三辊轴施工工艺和7日预取芯机制。
拓宽改造项目,路基、路面宜分期施工,路基原则采用单边加宽方式拓改,并加强新建路基的路基压实度、填筑厚度控制。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建立“政府监督、专业抽检,群众参与、施工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发挥乡村道专管员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巡查监督作用,积极探索和推广各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规定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监理单位或组织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农村公路质量保修期和质量保证金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农村公路质量保修期自交工之日起计算,一般农村公路项目为1-2年,重要农村公路项目为2-3年。农村公路质量保证金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采取工程质量保险、担保或银行保函等其他保证形式的,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应规范项目的内业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整理保管项目内业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归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报告制度。县级交通部门每月应及时通过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填报本辖区农村公路当月建设进度,市级交通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进行审核并提交。
市、县交通部门应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采用交、竣工合并验收(以下称验收),也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交、竣工合并验收时由负责审批该项目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并邀请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项目验收时应同步开展路况登记,及时进行管养交接。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开展质量鉴定及验收,县道建设项目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由市级交通部门制定简化程序开展验收。
项目业主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管养责任主体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验收资料和相关技术档案由县级交通部门负责保存至下次改建止。
第四章 补助计划与核销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补助计划实行“资金切块、项目清单、完工核销”的管理方式。省厅依据各地上报的具体项目年度建议计划,结合年度补助资金筹措情况,研究确定年度计划项目清单,并切块下达年度补助资金(含中央车购税资金);各地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展情况,将切块补助资金细化至清单内的具体项目,完工报省按政策据实核销。
拟申报年度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各地通过全省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申报具体项目年度建议计划时,原则上应同步上传设计批复文件(两阶段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审批文件)。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要求当年完成,不跨年度安排;确需跨年度安排的,一般不超过两年。
省厅年度切块补助各地的资金额度、项目清单、支出范围原则上不调整。清单内项目确需调整的,新调整项目应为同类项目。
年度计划清单内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9月份前开工。由于客观原因、当年度确实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项目,由县级交通部门在当年9月底前提出调整建议,并通过全省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上报,经省局审核并报省厅研究同意后调整。其中使用中央车购税资金的项目,调整程序按国家以及我省车购税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年度已按计划完工的清单内项目,由市级交通部门于当年6月30日、11月30日前通过全省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核销。年度计划完工项目原则上应全部于当年11月30日前申请省级核销,确因客观原因需延迟的,经省厅研究同意后,最迟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前申请省级核销。逾期未上报核销的,取消计划并收回补助资金。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取消当年度计划后,可转列入次年度计划,次年度仍未按计划完成的,则之后5年内不再安排计划。
申请省级核销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核销项目必须已列入省级补助计划,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且完工验收合格,并符合省级补助条件。
(二)设计审批、验收文件、县道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扫描件等内业资料完整,并经市级交通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计划管理系统提交。
市级、县级交通部门应对建设完工项目按本细则附件“核销抽查工作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取芯检测及设计执行情况现场核实,核对项目建设规模、核销规模等,据此提出项目省补核销建议。市级、县级交通部门应对所有完工建设项目进行取芯抽查,且市级交通部门抽检规模比例不低于完工项目总里程的30%。
市级交通部门应制定市级抽检实施细则,并按“双随机”的方式加强对完工项目的抽检监督和处罚。市级抽检结果作为向省厅提出省补资金核销结论的依据,不作为质量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省厅年度切块下达的补助资金计划,属于中央车购税的资金,按国家以及我省车购税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拨付;属于省级补助的资金,计划下达时先预拨70%,剩余30%在项目完工报省级核销后据实拨付。
市级、县级交通部门应按中央车购税管理和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加强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跟踪管理。
车购税及省级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省补助条件项目的工程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省级补助资金中提取任何名目的管理费或手续费等费用,严禁挪用、滞留、置换、拆借、挤占和超范围使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受上级或同级审计、财政、交通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奖 惩
省局牵头、省交通质监局配合,每年按照“双随机”方式开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抽查监督。省级抽查以外观为主,对外观检查发现存在质量缺陷项目可采取取芯方式进行复查。
市级、县级交通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申请省级补助项目的审核把关。县级交通部门对上报项目真实性、准确性负主要责任,市级交通部门负审核监督责任。对省级抽查中发现项目不符合抽查工作标准(附件)或省级核销补助原则(另行下发)的可按暂缓项目核销或扣减、取消项目省级补助资金,并绩效扣分。
(一)对弄虚作假、虚报完工规模、建设标准等套取省级补助资金,每项目扣所在市级交通部门年度绩效0.5分;并视情节严重,扣减或取消项目省级补助资金。
(二)对市年度建成规模低于年度计划完成规模90%的,扣减所在市级交通部门年度绩效2分;并视情节严重,核减市级或取消进度严重滞后县级的次年度计划安排。
对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未按规定转拨付或私自截留省级补助资金的,省厅给予通报并责令整改。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加强廉政建设。市级、县级交通部门要强化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完善过程资料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签章(字),确保管理过程有迹可查。从事建设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提请有关部门和个人追究行政责任。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本实施细则由省厅负责解释,市级交通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印发的《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闽交建﹝2015﹞87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农村公路核销抽查工作标准
农村公路核销抽查工作标准
一、“外观检查”抽查工作标准
(一)内业规范检查
核对上报核销项目的基本信息、相关内业资料(设计文件、设计批复、质量鉴定书、验收文件等)是否齐备,设计是否规范齐全、路况登记信息是否准确。
(二)规模核定
受检路段应进行全程丈量,其中不同路基断面型式应丈量出对应的里程长度(四舍五入精准到0.1公里)并做好记录。
(三)外观检查
1、断面布置
基本要求:晋级改造和双(单)车道四级新改建项目的路基、路面宽度应符合以下最低要求,且如路面未按全路幅布置的,路肩应按路面功能化进行处置。路面重铺项目断面尺寸较规定宽的,按就近原则低套。过城镇、乡村路段局部加宽段的技术等级按项目总体的技术等级认定。
农村公路的路基、行车道宽度
公路等级 | 三级公路 | 四级公路 | |||
---|---|---|---|---|---|
设计行车速度(km/h) | 40 | 30 | 20 | ||
车道数 | 2 | 2 | 2 | 1 | |
路基宽度(m) | 一般值 | 8.5 | 7.5 | 6.5 | 4.5 |
最小值 | - | - | - | - | |
行车道宽度(m) | 3.5 | 3.25 | 3 | 4.50,3.50 |
抽检标准:晋级改造断面布置达不到规范基本要求,扣减对应不达标路段规模。对路线上桥梁未同步建设改造,形成宽路窄桥情况(桥面宽较路面窄0.5米以上),扣减桥梁长度规模。
因断面布置不达标而被扣减后,对应路段在下列第2至6点抽检事项中不再重复扣减。
2、路面外观
基本要求:混凝土路面表面应平整,无明显的断板或大面积脱皮、蜂窝麻面、裂纹、石子外露、缺边掉角等病害或缺陷。水泥路面接缝良好,表面平顺,灌缝饱满、密实,无脱落、缺损。
抽检标准:路面外观缺陷,扣减对应存在缺陷路段规模的10%;任意500米路段内混凝土面板断裂块数超过总块数5%的,扣减该500米路段100米规模;旧路规模全部扣减。未按规范要求灌缝,扣对应路段规模的5%;灌缝较大范围内存在脱落、缺损、不饱满等缺陷,扣对应路段规模的2%。
3、排水系统
基本要求:边沟设置符合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实施要点>的通知》(闽交建[2006]122号)的要求。按设计设置涵洞和涵洞标识,并完善进出口防止路基冲刷。
抽检标准:边沟设置达不到基本要求,扣减对应路段单边规模的10%;涵洞设置未达到设计文件要求,1处扣减50米省级补助。
4、错车道
基本要求:错车道路段的路基宽度应不小于6.5m,有效长度宜不小于10m,每公里不少于2个。并使驾驶者能看到相邻两错车道之间的车辆。错车道与路面同步硬化。
抽检标准:错车道每公里少于2个,每少1个扣减50米;错车道有效长度小于10米视同未设置;错车道未与路面同步硬化的,每个扣减30米。
5、安全设施
基本要求:按照设计文件在视距不良、急弯、陡坡、隧道等路段设置必要的警告、限速标志;路侧有悬崖、深谷、深沟、江河湖泊等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或护墙。
抽检标准:未按照设计文件设置的,该报检项目待整改后核销。
6、其他附属设施
基本要求:县乡道公里牌、三级及以上县道百米桩按标准完整设置;县、乡、村道养护公示牌、中桥以上桥梁信息公示牌、指路标志、桥梁限载标志,双车道公路标线等设施规范齐全。
抽检标准:全线未设置扣减上报核销3%,设置不全的扣减项目上报核销规模的1%。
二、“路面取芯”抽查工作标准
“路面取芯”抽查项目,内业管理要求、规模核定和外观检查按“外观检查”抽查工作标准执行,同时按以下工作标准进行取芯。
(一)强度
基本要求:水泥路面受检路段路面取芯强度平均值应不小于设计值的95%,且单点强度值不小于设计值的80%。沥青混凝土泥土路面压实度代表值K满足K≥K0(K0为压实度标准值),且压实度合格率不少于95%。
扣减标准:水泥路面受检路段路面取芯强度平均值小于设计值的95%或存在单点强度值小于设计值的80%,扣除强度值较低的点至强度评定满足总体要求,每点扣250米省级补助。沥青混凝土泥土路面从压实度最低点开始扣减,直至压实度满足基本要求,每点扣250米省级补助。
(二)厚度
基本要求:水泥路面受检路段路面取芯厚度平均值不小于设计值0.2厘米,且单点厚度小于设计值1厘米的数量不超过25%。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代表值大于等于设计厚度减去代表值允许偏差的前提下,单个检查值的偏差不超过单点合格值的偏差所计算出的厚度合格率不少于95%。
扣减标准:受检路段路面取芯厚度平均值小于设计值0.2厘米时,或单点厚度小于设计值1厘米的数量超过25%时,扣除厚度值较低的点至厚度评定满足总体要求,每点扣250米省级补助。沥青混凝土路面从厚度最低点开始扣减,直至厚度满足基本要求,每点扣250米省级补助。
(三)单车道公路每500米抽取一个芯样,双车道公路两车道交错抽取芯样,同一车道的两个相邻芯样间距500米。
(四)以上扣点的规模系单车道的情况,如受检路段为双车道或以上的,按比例折减需扣除的规模。
(五)当强度扣除点现场位置与厚度扣除点现场位置为同一位置时,按扣一次处理(不重复扣)。
附件下载:附件1: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doc
附件2:农村公路核销抽查工作标准.doc
原文链接:http://jtyst.fujian.gov.cn/zwgk/zfxxgkzl/zfxxgkml/jtjsgl/jtjsscgl/201806/t20180615_322733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