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宁政办〔201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本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各司其职,实施综合治理。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发改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工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解决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的拖欠工资问题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依法侦办及与检察机关等司法衔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置好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等工作;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用工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商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工作;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所监管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牵头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信息归集工作,协助做好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的公示工作;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接待办理,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积极推行“一函二书”,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人民银行负责推进征信体系建设,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支付结算相关制度,配合落实银行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管理制度。其他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全面开展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
建筑市政、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面开展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积极推进创建“无欠薪项目部”信息化工作,加强对施工企业创建活动的动态管理和实时监控。要严格实行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具体实施本行业建设施工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创建活动,并加强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管,杜绝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垫资施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电力、通讯等行业建设单位负责推动和督促本行业建设施工项目开展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认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建设施工项目创建活动的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欠薪隐患要及时调查处置。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铁路、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工资保证金缴存方式,可实行项目所在地的银行保函、项目所在地的国有保险机构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制度及国有担保机构工资保证金担保保函。各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缴存工资保证金,并督促招标人将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方式与标准写入招标文件,确保各行业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应缴尽缴。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工程总造价的2%预存工资保证金,上限200万元。所有在建、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在3年内被评价为工资支付行为一般失信的,按照缴存标准的1.5倍缴存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在3年内被评价为工资支付行为严重失信的,按照缴存标准的2倍缴存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后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视欠薪行为严重程度,按照缴存标准的1.5倍或2倍补缴工资保证金。对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成效明显且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和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可采取提前返还工资保证金的措施予以激励。
四、落实政府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和落实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逃匿的,在依法处置的同时,及时动用欠薪应急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五、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宁德市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通信及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订立等阶段,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撤销、人工费(工资款)拨付时间和比例(数额),以及未按期拨付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并写入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已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建立工资专户事宜。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并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工资专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同一施工合同只能开设一个账户,同一施工企业可在我市只开设一个工资专户。
六、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企业应为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委托银行按月足额将工资发至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要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七、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涵盖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机场、能源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及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工程项目为主体,在项目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编制概预算时,应在造价文件列支“工伤保险费”,并按照项目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点五单独计列。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时,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价形式单列作为固定报价,不作为可竞争性报价,并分别包含在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价中。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不得缺失。监理单位未收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不得下达开工令。
八、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机制
完善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制度,实现市、县(区)、乡镇(街道)全覆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兼职监察员岗位,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实时监控以及企业劳动就业用工信息的采集、数据录入和审核。建立网格企业情报信息收集制度和预警机制,通过网格兼职监察员、法律监督员、协管员收集企业生产经营、员工增减(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债务状况等信息,发现问题及时预警。积极推进创建“无欠薪网格”“无欠薪工业园区”活动,提升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和工业园区服务管理能力。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要严密掌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研判,对存在欠薪隐患的作出预警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及时响应,实施重点监控,做好防范工作。
九、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
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写入招标文件,并将该条款列为评标标准;同时,将劳务用工、工资支付有关要求纳入监理合同,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督。
十、加强工程执法监督
各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加强对工程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严厉查处违规开工、违规分包、层层转包和出租资质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工程,从源头上消除拖欠隐患。
十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并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向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与农民工协商一致,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十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能力建设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的数量,以及辖区面积、经济发展、交通和通信条件等情况,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窗口建设,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窗口和调查(接待)室,按照规定和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和执法用车,统一执法标识和服装,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费的投入,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必要支撑。
十三、及时高效处置欠薪案件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加强隐患排查和化解,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农民工投诉的拖欠工资案件,劳动监察机构要在法定时限内快速查处;对农民工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适用简易程序,及时作出裁决。对涉及职权范围内的拖欠工资案件,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应高效处置。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十四、加大对欠薪失信企业的惩治力度
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信用体系,加强施工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管理。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拖欠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纳入宁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由各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施工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进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十五、建立健全督查问责机制
建立定期专项督查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项目的督办督查力度,定期组织对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督查,推动各级各有关单位妥善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和单位,充分运用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形式进行重点督查。对因思想不重视、组织工作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十六、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宁政办〔2016〕186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www.ningde.gov.cn/zfxxgkzl/zfxxgkml/fggzhgf/jmgjgzgl/201910/t20191011_122244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