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福建省渔港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闽海渔〔2020〕31号


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建设方案(试行)》(闽发改法规〔2019〕77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渔港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我局结合我省渔港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渔港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文件,包含渔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招标示范文本》);渔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的招标投标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和渔港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严格执行:
一、全省渔港工程全部进入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按照文件规定加快协调《招标示范文本》的平台改造、范本固化等工作,2020年6月1日起渔港工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面实行电子化招投标,确保我省渔港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创新、流程再造落到实处。
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招标示范文本》《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的学习宣贯,我局将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将另行通知,各有关使用单位和个人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局渔船渔港管理处反馈。
三、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http://hyyyj.fujian.gov. cn/)、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 ggzyfw.fujian.gov.cn/)将同步发布《招标示范文本》《规则》《监督管理办法》,请各有关单位和各渔港建设市场主体自行下载并及时关注培训通知。
联系人:陈明炜,联系方式:0591-87878621
邮 箱:2873730551@qq.com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0年5月12日

福建省渔港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渔港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由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
(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第六条 监督机关主要对以下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一)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是否存在违法发包;
(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
(四)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标过程各项文件的报备手续;
(五)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
(六)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
(七)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八)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招标人是否依法处理异议;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法签订合同。
第七条 监督机关应当按以下程序接受备案材料:
(一)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项目的备案材料应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予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须补充的材料;
(三)对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当接受备案并出具签收单或电子签收单。
监督机关接受备案后,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责令招标人改正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发出改正通知的监督机关陈述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监督机关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对部分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监督机关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不予受理,并在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不予受理的内容及理由。
第九条 监督机关收到投标人投诉时,应当先通过电话录音或当场核实签字等方式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一)投诉人是法人的,核实对象为法定代表人,核实内容包括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公章是否真实、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人员;
(二)投诉人是个人的,核实对象为投诉人本人,核实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
核实对象不配合监督机关核实工作的,监督机关应当做好记录以及录音资料保存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 监督机关收到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访,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并按信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反映招投标问题的其他事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一条 决定受理的投诉,监督机关必要时可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暂缓签订合同。监督机关处理投诉事项时,可以要求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调查核实并限期反馈,但应注意对投诉人信息保密,保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监督机关可以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会商机制,召集内部相关机构、法律顾问对调查情况进行会商,必要时还可与发改、法制、司法以及相关行政、司法机关进行会商。
监督机关处理招投标投诉或者招标人处理异议,调查有关情况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二条 受理投诉的监督机关及承办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压、销毁;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投诉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或对投诉处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监督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过程中无关人员或单位打听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和经办人员未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处理过程中有关情况的承诺制度。
第十三条 监督机关依法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应当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
第十四条 下级监督机关向上级监督机关请示有关招投标问题的,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上级监督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监督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投标政策咨询,但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具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业务咨询,不得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讨论。
第十六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将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招投标资料按规定做好归档保存工作,自评标结束之日起要至少保存十年,并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监督机关对招投标投诉及处理过程和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应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满足调阅招投标存档资料的需要。招投标存档资料未经监督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制。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并经监督机关批准。查阅、复制时,监督机关应派人到场配合。
查阅、复制者应遵守保密义务,并对材料用途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监督机关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第十九条 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管理,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信用体系规定的统一部署,将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纳入信用评价。
监督机关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督,对中标人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送有关监督机关。建立健全打击串通投标联动工作机制和招投标“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关应当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违法干预或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五)收受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工程已经开展招标投标的,继续按原招标投标文件进行。

福建省渔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渔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渔港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人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内容和范围。招标人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提出与工程等级、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工程勘察项目,拟担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要求(丙级岩土工程勘察项目可以不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工程设计项目,拟担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渔港/渔业工程或港口与航道工程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4.0)》《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数据规范》等有关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网址:ggzyjd.fujian.gov.cn)、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网址:ggzyfw.fujian.gov.cn)、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fjggzyjy.cn)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活动。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使用,且应满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需要。
在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期间,招标人应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在线备案、在线提交(含澄清或修改)发布所有的招标信息及资料。
如电子交易平台的软硬件设施尚不能满足电子投标或评标的,经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数据信息量较大的部分(如“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进行线下编制和提交,同时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进行线下评审。在这种情形下,招标文件应以醒目的方式明确投标人应分别进行线上提交和线下提交的投标文件对应内容,并明确其编制、密封、签署、加密的方式。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办理工程报建手续。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建立工程报建系统且招标人已按要求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由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行政监督平台推送相关数据,招标人无需另行填报。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等材料按照项目管理权限,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报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传的备案材料包括: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
(三)招标代理合同及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名单(适用委托招标的项目);
(四)招标文件;
(五)招标项目所在地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应当在省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同时,按前款规定进行备案。
第七条 委托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成立不少于3人的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应当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招标投标流程及相关业务知识;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建议同时遵守国家推荐性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规范》(GB/T38357-2019,简称《规范》)中有关招标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期限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地形测量图、立项批复或项目审批部门确认项目规模、规划批文或规划部门确认的用地范围控制指标等相关材料。
潜在投标人的所有业绩应当于中标公示前通过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填写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并不得在中标公示及中标结果公示公告期间内修改。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接收疑问、答复或者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招标人提出。
第九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使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签名、加密投标文件。
第十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完成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应线下提交的除外)的传输递交。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潜在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替换或者撤回。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以现金(电汇或者转账)、银行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允许投标人使用电子保函、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等。
投标人以保证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将保函、保险凭证的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以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使用符合《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保函文件格式标准(试行)》的电子保函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将电子保函文件放入投标文件中一并提交给招标人,并将其清晰的彩色扫描件作为电子投标文件的附件一并提交,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组织开标,并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如实记录开标情况。开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招标人应按照补救方案进行处理,同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或延期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使用本单位的CA证书当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当场作出答复。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记录并保存异议的提出和答复情况。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编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使用该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估算的工程勘察收费金额〔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招标人的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根据现有和参照临近工程项目的资料做出的估算;若资料欠缺,可参照临近工程项目投资额的1-3%进行估算,投资额较大或地质条件简单的取小值、投资额较小或地质条件复杂的取大值;投标人如对招标人估算并公布的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质询,招标人应按规定做出澄清。
投标人报价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的勘察费金额,其上下浮动的幅度值也不得超过招标文件约定的上下浮动幅度值。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中标的勘察费报价金额签订合同,不得就勘察收费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的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根据招标时拟定的工程规模进行估算的,如实际规模与招标时拟定的规模有异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最终确定的工程规模对应的实物工作量计算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和调整工程勘察收费金额,但其他因素不得作为调价依据,投标时确定的浮动幅度值也保持不变。
第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做出设计费报价,其报价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的设计费金额。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中标的设计费报价金额签订合同,不得就设计收费等实质性内容另行协商。工程估算金额与经批准的投资金额不一致的,以后者金额为计费基数,按实调整设计费,但中标的设计费浮动幅度不变。
设计费支付进度参照设计收费标准中工作量比例在设计合同中明确。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排名在前(中小型项目不少于三名,大型项目不少于五名)的工程设计投标人,可给予未中标补偿。补偿金额应不低于成本,并适当考虑优秀设计方案的奖励金。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内容包括投标人资质等级、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类型、数量和条件。投标人拟派出担任的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其他主要勘察人员是指勘察现场施工、设计、现场测试和室内试验等各专业勘察负责人;其他主要设计人员是指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拟派出担任的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和业绩要求应当与招标公告的要求一致。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准备好地形测量图、立项批复或项目审批部门确认的项目规模、规划批文或规划部门确认的用地范围控制指标等基础资料。
招标人应给予中标人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以保证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等指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规定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或者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评标专家数量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工程,招标人应按照《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等现行规定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为招标人本单位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熟悉电子评标系统操作。招标人代表在进入评标室评标时,应当将招标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职称(或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提交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人没有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代表,应当全部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的专家。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在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抽取;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的,招标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程勘察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其评标办法可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采用“综合评估法”。一级及以上等级的渔港建设项目或工程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建设项目应采用“综合评估法”。工程项目招标含勘察、设计的,评标办法应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核对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使用CA证书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招标文件中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回复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时限。
第二十七条 在开标或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或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或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或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招标人应当终止开标或评标,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电子交易平台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开标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已完成的评标工作无效。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下同),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
(四)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
(五)中标候选人的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姓名和相应的证书编号(丙级工程勘察项目可以中级技术职称证书代替)、投标价和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项目业绩;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含专业、职称、注册情况、评标意见等评标情况;
(七)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向未中标人支付方案设计补偿费。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招标人终止实施项目,应按中标人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第三十条 中标人应当由投标时承诺派出的勘察设计人员承担勘察设计工作,其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当在相应的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参加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会议,处理和解决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
中标人未能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应事先向招标人提出申请并取得招标人同意,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所报的人员。为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异议人的名称(仅适用于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
异议人是个人的,异议必须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本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除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即视为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一)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不是本项目的参与者,或者与本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异议未署具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以法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异议时效的。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异议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作出答复并向社会公开,同时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下一阶段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负责该项目行政监管的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材料以及音视频等招投标资料即时归档保存,其中音视频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年(招标项目有投诉的,自投诉处理完成后至少保存1年),其他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且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提供查询服务,未经该项目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复制、下载、摘录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应当保密的档案资料。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招标人下载或者复制所有投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传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渔港工程渔港招标代理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规定办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申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向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勘察设计合同。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招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监管,但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执行本规定的,招标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全省通报,并记入有关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工程已经开展招标投标的,继续按原招标投标文件进行。

福建省渔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渔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施工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渔港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4.0)》《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数据规范》等有关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网址:ggzyjd.fujian.gov.cn)、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网址:ggzyfw.fujian.gov.cn)、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fjggzyjy.cn)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活动。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使用,且应满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需要。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办理工程报建手续。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建立工程报建系统且招标人已按要求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由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行政监督平台推送相关数据,招标人无需另行填报。
第五条 委托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成立不少于3人的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应当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招标投标流程及相关业务知识;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建议同时遵守国家推荐性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规范》(GB/T38357-2019,简称《规范》)中有关招标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编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应当使用该示范文本;
(二)同一招标项目按规定需要两种及以上不同专业资质条件要求的,应当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但主办方应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资质,且信用分仅考核主办方)。招标人不得歧视或者排斥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中不得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其承包工程范围中已涵盖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不得提出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要求;
(四)类似工程业绩的设置应当符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的相关规定;
(五)不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
潜在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到现场踏勘;
(六)不集中组织答疑。潜在投标人对招标事项有疑问的,以不署名、不盖章的形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送给招标人,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答复;
(七)国家和我省对工期有规定的,招标工程的工期应符合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八)应当允许投标人以现金(电汇或者转账)、银行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允许投标人使用电子保函、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等;
(九)招标工程应明确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型号、标准,可推荐不少于三个品牌或生产供货商供投标人报价时参考,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
(十)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实行资格后审;
(十一)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个)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自行确定;
(十二)国有资金(产)投资的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如果政府审计部门要求对中标人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的,投标人应当承诺接受延伸审计;
(十三)不得将应当由招标人承担的义务或者费用转嫁给中标人。
第七条 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对依法必须保密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信息、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将招标文件和相关材料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潜在投标人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招标图纸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最迟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等材料按照项目管理权限,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报监督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传的备案材料包括:
(一)应当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的,提供批复文件;
(二)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
(三)招标图纸;
(四)招标代理合同及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名单(适用委托招标的项目);
(五)招标文件;
(六)拟邀请投标人名单(适用邀请招标的项目);
(七)招标项目所在地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应当在省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同时,按前款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条 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期限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招标图纸等相关材料。
潜在投标人的所有业绩应当于中标公示前通过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填写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并不得在中标公示及中标结果公示公告期间内修改。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接收疑问、答复或者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招标人提出。
第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使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签名、加密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 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或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信用考核渔港工程施工类等级评价体系实施后,潜在投标人可按招标文件规定使用该信用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完成其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潜在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替换或者撤回。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和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手续应当由投标人自行办理。
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为投标人办理投标保证金业务,不得为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同一招标项目的多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手续,并配合有权机关做好招投标违法行为的查处。金融机构应当向招标人提供核对投标保证金真伪的验证渠道。
第十五条 投标人以保证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将保函、保险凭证的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以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使用符合《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保函文件格式标准(试行)》的电子保函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将电子保函文件放入投标文件中一并提交给招标人,并将其清晰的彩色扫描件作为电子投标文件的附件一并提交,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组织开标,并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如实记录开标情况。开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使用本单位的CA证书当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当场作出答复。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记录并保存异议的提出和答复情况。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规定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或者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评标专家数量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工程,招标人应按照《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的规定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在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抽取;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的,招标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为招标人本单位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熟悉电子评标系统操作。招标人代表在进入评标室评标时,应当将招标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职称(或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提交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人没有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代表,应当全部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的专家。
第二十条 评标活动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
招投标活动的参与各方均应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并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满足国家和我省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软硬件建设的规定。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评标区内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查验企业、人员、项目或信用信息提供互联网支持。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核对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
第二十三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且对技术文件进行量化评审的招标工程,应采取暗标方式。
第二十四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使用CA证书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招标文件中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回复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时限。
第二十五条 在开标或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或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或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或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招标人应当终止开标或评标,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电子交易平台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开标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已完成的评标工作无效。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下同),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如有时);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进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总评分(如有时);
(五)被否决投标的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七)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建造师执业证书注册编号、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
(八)中标候选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时);
(九)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以及投标报价中包括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十)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异议人的名称(仅适用于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
异议人是个人的,异议必须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本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外,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即视为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一)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不是本项目的参与者,或者与本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异议未署具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以法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异议时效的。
第三十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异议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作出答复并向社会公开,同时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下一阶段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负责该项目行政监管的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材料以及音视频等招投标资料即时归档保存,其中音视频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年(招标项目有投诉的,自投诉处理完成后至少保存1年),其他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且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提供查询服务,未经该项目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复制、下载、摘录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应当保密的档案资料。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招标人下载或者复制所有投标文件。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传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规则规定办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申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向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施工合同。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招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港工程施工招标的监管,但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执行本规定的,招标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全省通报,并记入有关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工程已经开展招标投标的,继续按原招标投标文件进行。

福建省渔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渔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渔港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4.0)》《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数据规范》等有关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网址:ggzyjd.fujian.gov.cn)、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网址:ggzyfw.fujian.gov.cn)、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fjggzyjy.cn)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活动。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使用,且应满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需要。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办理工程报建手续。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建立工程报建系统且招标人已按要求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由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行政监督平台推送相关数据,招标人无需另行填报。
第五条 委托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成立不少于3人的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应当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招标投标流程及相关业务知识;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建议同时遵守国家推荐性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规范》(GB/T38357-2019,简称《规范》)中有关招标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编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监理应当使用该示范文本;
(二)同一招标项目按规定需要两种及以上不同专业资质条件要求的,应当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但主办方应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水运工程监理资质,且仅考核主办方的信用分),招标人不得歧视或者排斥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中不得提出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和人员数量要求;
(四)工程业绩的设置应符合省海洋与渔业局现行相关规定;
(五)不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潜在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到现场踏勘;
(六)不集中组织答疑。潜在投标人对招标事项有疑问的,以不署名、不盖章的形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送给招标人,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答复;
(七)招标人应明确施工监理服务期,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以日历天数明示。招标人应根据市场行情合理确定监理服务费,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示;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监理工作量、监理服务期的增加或者减少时,有关监理服务费的调整与计付规则;
(八)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投标保证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理服务费的2%。
招标人有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交方式、金额及对等互保条件,中标人应当响应。履约保证金不应超过监理服务费的10%,且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项目监理机构进场前支付等额的预付款。履约保证金应在监理服务期满后七天内返还。
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以现金(电汇或者转账)、银行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允许投标人使用电子保函、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等;
(九)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实行资格后审;
(十)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个)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十一)不得将应当由招标人承担的义务或者费用转嫁给中标人。
第七条 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对依法必须保密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信息、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将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和相关材料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潜在投标人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招标图纸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最迟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等材料按照项目管理权限,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报监督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传的备案材料包括:
(一)应当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的,提供批复文件;
(二)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
(三)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招标代理合同及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名单(适用委托招标的项目);
(五)招标文件;
(六)拟邀请投标人名单(适用邀请招标的项目);
(七)招标项目所在地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应当在省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同时,按前款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限内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招标图纸等相关材料。
潜在投标人的所有业绩应当于中标公示前通过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填写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并不得在中标公示及中标结果公示公告期间内修改。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接收疑问、答复或者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招标人提出。
第十一条 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或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信用考核渔港工程监理类等级评价体系实施后,潜在投标人可按招标文件规定使用该信用考核体系。
第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使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签名、加密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完成其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潜在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替换或者撤回。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和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手续应当由投标人自行办理。
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为投标人办理投标保证金业务,不得为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同一招标项目的多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手续,并配合有权机关做好招投标违法行为的查处。金融机构应当向招标人提供核对投标保证金真伪的验证渠道。
第十五条 投标人以保证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将保函、保险凭证的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以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使用符合《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保函文件格式标准(试行)》的电子保函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将电子保函文件放入投标文件中一并提交给招标人,并将其清晰的彩色扫描件作为电子投标文件的附件一并提交,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组织开标,并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如实记录开标情况。开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使用本单位的CA证书当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当场作出答复。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记录并保存异议的提出和答复情况。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规定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或者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评标专家数量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工程,招标人应按照《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等现行的规定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在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抽取;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的,招标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为招标人本单位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熟悉电子评标系统操作。招标人代表在进入评标室评标时,应当将招标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职称(或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提交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人没有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代表,应当全部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的专家。
第二十条 评标活动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
招投标活动的参与各方均应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并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满足国家和我省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软硬件建设的规定。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评标区内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查验企业、人员、项目或信用信息提供互联网支持。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核对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
第二十三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且有监理大纲评审内容的招标工程,应采取暗标方式。
第二十四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使用CA证书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招标文件中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回复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时限。
第二十五条 在开标或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或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或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或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招标人应当终止开标或评标,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电子交易平台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开标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已完成的评标工作无效。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下同),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进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总评分(如有时);
(四)被否决投标的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
(五)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六)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号;
(七)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工程业绩(如有时);
(八)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与服务期;
(九)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异议人的名称(仅适用于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
异议人是个人的,异议必须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本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外,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即视为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一)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不是本项目的参与者,或者与本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异议未署具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以法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异议时效的。
第三十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异议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作出答复并向社会公开,同时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下一阶段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负责该项目行政监管的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材料以及音视频等招投标资料即时归档保存,其中音视频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年(招标项目有投诉的,自投诉处理完成后至少保存1年),其他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且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提供查询服务,未经该项目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复制、下载、摘录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应当保密的档案资料。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招标人下载或者复制所有投标文件。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传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规则规定办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申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向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施工监理合同。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招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管,但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执行本规定的,招标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全省通报,并记入有关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工程已经开展招标投标的,继续按原招标投标文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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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渔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pdf
福建省渔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pdf
福建省渔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规则(试行).pdf
福建省渔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pdf
福建省渔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规则(试行).pdf
福建省渔港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df
福建省渔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则(试行).pdf
原文链接:http://hyyyj.fujian.gov.cn/xxgk/tzgg/202005/t20200513_52647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