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的通知
闽数字办〔2020〕10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数字办(大数据管理部门):
为规范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规则,我办组织制定了《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
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由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大数据管理局)及设区市级、县级信息化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非依法必须招标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可参照本规则执行。涉密的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等有关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活动。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使用,且应满足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的监管需要。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办理招标计划登记手续。
第五条 委托招标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成立不少于3人的项目组。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其他成员组成,项目组成员应当为本代理机构人员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组成员应当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招标投标流程及相关业务知识。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3年。
(三)招标文件编制人应当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1年。
(四)其他成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1年。
(五)项目组成员的相关信息应当在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
(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规则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的规定。
第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同一招标项目按规定需要两种及以上不同专业资质条件要求的,招标人可以结合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招标文件中不得提出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要求。
(三)国家和我省对工期有规定的,招标项目的工期应符合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四)应当允许投标人以现金(电汇或者转账)、银行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允许投标人使用工程担保公司投标保函。
(五)招标项目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
(六)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七)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个)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自行确定。
(八)不得将应当由招标人承担的义务或者费用转嫁给中标人。
(九)采用综合评分法且对技术文件进行量化评审的招标项目,有条件的可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第七条 招标人除应当在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外,国家和我省有相关规定的,招标人也应当按照规定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且必须确保内容一致。其他煤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招标图纸(若有)和相关材料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潜在投标人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招标图纸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等材料按照项目管理权限,通过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报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机关备案,由监督机关出具备案意见。备案材料包括:
(一)应当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的,提供批复文件。
(二)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
(三)招标代理合同及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名单(适用委托招标的项目)。
(四)招标文件,招标图纸(若有)。
(五)拟邀请投标人名单(适用邀请招标的项目)。
(六)招标项目所在地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案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与项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一致,是否存在指向特定潜在投标人的技术参数设置。信息化工程项目若为电子政务类项目,同时应遵循《福建省数字福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及《数字福建电子政务项目审查规范》。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应当在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及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同时,按前款规定进行备案。
第九条 监督机关接受备案后,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过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发出整改意见书。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整改意见书应通过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向发出整改意见书的监督机关陈述整改意见响应情况、整改理由和依据;对整改意见书有不同意见的,应陈述未采纳整改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 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对依法必须保密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信息、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期限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招标图纸等相关材料。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本单位的CA证书,按照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
第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使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签名、加密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完成其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潜在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替换或者撤回。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和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手续应当由投标人自行办理。
银行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等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当依法为投标人办理投标保证金(保函)业务,不得为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同一招标项目的多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保函)手续,并配合有权机关做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查处。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当提供核对投标保证金(保函)真伪的验证渠道。
第十五条 投标人以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使用符合《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保函文件格式标准》的电子保函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将电子保函文件放入投标文件中一并提交给招标人,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标准(若有)提交业绩证明材料;所有业绩应当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通过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进行公示。投标文件的报价应提供各项货物(包括网络、计算、存储、安全等设备)、服务(包括数据库、软件开发等服务)单价信息,不得笼统仅报总价。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组织开标,并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如实记录开标情况。开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使用本单位的CA证书当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当场作出答复。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记录并保存异议的提出和答复情况。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规定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或者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评标专家数量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招标人应按照《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的有关规定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在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抽取;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的,招标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评标活动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
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各方均应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并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满足国家和我省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软硬件建设的规定。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查验企业、人员、项目或信用信息提供互联网支持。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核对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使用CA证书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招标文件中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不予响应配合或者未按照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方式、内容回复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不同投标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下称“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构成雷同,视为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解密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三)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或通过投标保函进行索赔。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者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认定被篡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六条 在开标或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或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或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或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招标人应当终止开标或评标,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电子交易平台做好招标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开标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已完成的评标工作无效。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若有)。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进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总评分(若有)。
(五)被否决投标的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七)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八)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执业证书注册编号(若有)、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
(九)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等。
(十)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十一)中标候选人业绩内容(若有)。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法完成合同签订起3日内,招标人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合同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中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合同总金额,合同标的交付时间、交付地点和交付条件,合同标的,验收要求,履约保证金,合同有效期等。
(五)其他需要对外公示内容。
第三十条 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中标公示、合同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使用本单位的CA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
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异议人的名称(仅适用于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需加盖有效的电子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姓名章;异议人是自然人的,异议需加盖有效的电子姓名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本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除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外,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当在2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即视为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一)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不是本项目的参与者,或者与本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异议未加盖有效的电子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姓名章;
(四)超过异议时效的。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异议的处理结果,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作出答复并向社会公开,同时通过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向监督机关备案。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下一阶段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通过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线上或线下书面向该项目的监督机关依法提出投诉。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进行投诉之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的要求,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投诉人还需上传招标人的异议答复扫描件。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姓名、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通过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进行线上投诉,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投诉人为法人,投诉书需加盖有效的电子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姓名章。
(二)投诉人为自然人,投诉书需加盖有效的电子姓名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扫描件以及与本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材料以及音视频等招标投标资料即时归档保存,其中音视频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年(招标项目有投诉的,自投诉处理完成后至少保存1年),其他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且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提供查询服务,未经该项目的监督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复制、下载、摘录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应当保密的档案资料。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招标人下载或者复制所有投标文件。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上传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技术文件评审意见(若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项目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规则规定办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三十六条 在信息化工程招标投标及建设活动中,符合下列情形的企业将被登记“不良行为记录”:
(一)存在转包、出借资质;存在借用他人资质。
(二)存在产品型号或技术参数的设置指向特定潜在投标人。
(三)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的。
(四)串通投标。
(五)弄虚作假。
(六)因商业贿赂、泄露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判决的。
(七)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或未按规定时间退还,经监督机关责令整改,仍拒不整改的。
(九)应当履行而拒不履行监督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近一年内存在受到涉及招投标的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判决情形。
第三十七条 在信息化工程招标投标及建设活动中,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员将被登记“不良行为记录”:
(一)被登记“不良行为记录”责任单位的企业法人代表。
(二)项目因转包、挂靠受到行政处罚的项目负责人。
(三)因商业贿赂、泄露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判决的。
(四)串通投标、量身定做技术参数、违规挂证的人员。
(五)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签署虚假的成果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评标过程中违反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要求的行为,违反评标行为规范要求,受到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判决的。具体按照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相关规定执行。
(七)应当履行而拒不履行监督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不良行为记录”生效期限为1年,管理期限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三十九条 对被登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以及相关人员依法处理的同时,管理期间在全省行政区域内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依照本规则对被登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及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予以商务项分数扣减。
(二)监督机关将被登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所承建或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三)监督机关对被登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以及人员,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四)联合惩戒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fgw.fj.gov.cn/xxgk/gsgg/202012/P02020120465224426626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