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电子保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公管联文〔2020〕2号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行管委:
为推动投标电子保函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做好招投标等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0〕61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电子保函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宁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代章)
2020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电子保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电子保函管理,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推动投标电子保函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做好招投标等工作的通知》(闻发改法规〔2020〕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使用投标电子保函的管理,包括对投标电子保函服务各方主体统一公开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投标电子保函是指投标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向金融机构发出申请,金融机构以替投标人提供保证为目的,利用数据电文通过计算机网络为媒介,向招标人开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信用担保凭证或投标保证保险凭证。

第二章 金融机构准入条件

第四条 获准提供投标电子保函服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
(二)经相关部门批准,具备投标保证保险或担保资格;
(三)在宁德市内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或得到总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同一家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仅能对接一次;
(四)担保公司应具备国内权威的企业信用等级评级机构评定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A以上,且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取多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闽建筑〔2015〕29号)文件规定,担保公司应由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实力、理赔能力和丰富的投标保函实践经验;
(六)具备符合《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对接服务平台对接接口、数据规范》要求的投标电子保函系统,应实现信息加密传输和在标段信息保密下完成电子保函的开具,并通过市交易中心的联动测试;
(七)开具的投标电子保函符合《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文件格式标准》以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对应的各类招标文件范本保函(格式)等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五条 金融机构申请对接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需提交《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电子保函服务对接申请表》《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电子保函服务承诺书》《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电子保函保密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提供的对接申请信息和认证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得提供虚假错误的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其自身承担。

第三章 金融机构服务管理要求

第六条 金融机构负责本单位投标电子保函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若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电子保函运营企业与市交易中心对接的,应在对接登记材料中明确第三方电子保函运营企业的相关信息,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第三方电子保函运营企业。金融机构或第三方电子保函运营企业不得向投标人收取除保费外的任何费用。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需要,市交易中心做好与金融机构电子保函系统的对接。
第七条 金融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在线受理投标电子保函申请、在线签发投标电子保函、向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送投标电子保函数据、电子保函查询下载、投标电子保函在线真伪辨别、接受在线理赔申请及更新理赔状态等服务。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保证所开具的投标电子保函与纸质保函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在投标电子保函有效期内对电子保函业务合作期内开具的投标电子保函承担担保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金融机构的投标电子保函系统应具备延期、退保等功能,投标人在办理延期、退保等事项时,应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必要时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金融机构必须设置专岗专员为各方主体提供业务咨询、快速处理等服务,以确保及时响应投标电子保函服务各方主体的在线开函申请和索赔申请等需求。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履行信息充分告知的义务,通过电子保函系统及时告知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授信额度、电子保函审核出具情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定期向市交易中心报送投标电子保函服务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项数据统计、投标电子保函服务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等。

第四章 相关主体职责

第十三条 为确保投标电子保函开具时间不影响投标活动正常进行,投标人应充分评估开立投标电子保函等业务所需时间。
第十四条 因投标人未充分评估各项业务办理时间而影响其投标活动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因投标人申请开具保函的资料准备不当,导致时间延误由投标人自行承当后果;因投标人自身问题导致金融机构无法为其开具投标保函,投标人应及时选择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方式缴纳保证金。
第十五条 若投标人开函申请符合业务操作规范,因金融机构的原因导致开函时间延误,由金融机构承担相应后果,同时投标人应及时选择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方式缴纳保证金,以免影响其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各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合理评估办理投标电子保函业务所需成本。投标人可自主选择已与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的金融机构开具投标电子保函。
第十七条 投标电子保函开具的业务关联问题由相关主体承担,市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业务责任。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必须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相关领域有关规定,做好投标电子保函服务各方主体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如停电、网络故障、服务器损坏、黑客入侵等因素影响,造成平台无法正常运行的,市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运维单位以及金融机构不承担故障责任,但市交易中心应及时督促交易平台运维单位和金融机构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防控预案,尽快恢复电子保函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投标人申请办理投标电子保函时,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不得干涉投标人自主选择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的权利。

第五章 电子保函罚没赔付流程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活动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保险或担保理赔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将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书面函告出具电子保函的金融机构,提请投标保证保险或担保理赔申请。市交易中心若有见证材料,应积极配合提供;
(二)金融机构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函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并按保证金全额将预赔偿款汇入招标人的账户;
(三)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行政监督部门或行政处罚部门认定或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监督部门或行政处罚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并将相应认定结论性文件或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招标人,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向出具电子保函的金融机构提请投标保证金罚没申请。

第六章 金融机构退场及相关法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获准对接的金融机构在对接中途有发现相关条件未能满足第二章准入条件时,市交易中心将取消其对接资格,终止合作关系。
第二十四条 对未能按本办法要求满足投标人投标电子保函订单申请或满足招标人索赔申请的金融机构,市交易中心有权采取措施限制其受理投标电子保函服务订单,直至暂停该金融机构与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资格。该金融机构对已受理的投标电子保函订单以及已开具的在保状态的投标电子保函仍需提供金融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上级要求,若需变更电子保函对接方式的,金融机构须无条件予以配合完成相关技术对接工作。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交易中心将终止合作关系,终止期限不少于3年,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保密规定,发生投标信息泄露的;
(二)未能按规定办理、审核、开具投标电子保函,扰乱招投标秩序的;
(三)未能有效解决投标人因使用电子保函服务及其平台产生的问题和纠纷,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未能准确、及时、完整将投标人的电子保函数据传输至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影响招投标顺利进行,导致出现招投标事故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和金额及时支付预赔款的;
(六)财务状况恶化,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七)因自身原因影响正常招投标活动的;
(八)未按照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 市交易中心及相关投标电子保函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信息保密的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投标电子保函服务各方主体是指在交易平台申请注册并通过的投标人、获准提供投标电子保函服务的金融机构。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相关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市行管委)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ggzyjy.xzfw.ningde.gov.cn/ywgg/20201208/23aa401b-6fcb-4f5b-b48a-26489410c5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