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渔港工程在线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工作要求,保障渔港工程项目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建设方案(试行)》(闽发改法规〔2019〕775号)要求,进一步提升在线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线上投诉功能
(一)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可以通过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线上或线下书面向该项目的监督机关依法提出投诉。监督机关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其他涉及渔港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处理。通过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收到的投诉,监督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包括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的,应当通过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社会公开(保密工程除外,下同);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内调查完毕并做出投诉处理决定。投诉人采用线下书面投诉的,监督机关应当在收到投诉书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信息在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予以记录;在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投诉处理决定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信息在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监督机关依法受理并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应当通过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发出并向社会公开;线下书面受理的投诉,监督机关将投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监督机关通过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公开投诉处理信息时,应当将投诉人或被投诉人的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隐藏处理。
(二)决定受理的投诉,监督机关必要时可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暂缓签订合同。监督机关可视情况,将投诉事项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但应注意对投诉人信息保密,保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监督机关处理招投标投诉或者招标人处理异议,调查有关情况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投诉人对监督机关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监督机关逾期未做出处理的,可以依法向监督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受理投诉的监督机关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压、销毁。
2.严禁将投诉情况、投诉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或对投诉处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确需将投诉情况告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应当注意对投诉人信息保密,保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3.严禁向无关单位或个人透露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4.符合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监督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过程中无关单位或个人打听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和经办人员未向无关单位或个人透露处理过程有关情况的承诺制度,防止将投诉事项和处理结果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开展渔港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渔港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并应当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省、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渔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随机监督巡查工作,发现过程不符合国家、我省有关规定及未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规则及招标示范文本有关要求的,应及时提出巡查整改意见。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渔港招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力度,对通过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重点监督、挂牌整改。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渔港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承担或指定承担跨设区市渔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三、开展渔港工程招投标信用采集工作
为加快渔港工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全省统一的渔港工程招投标信用标准,完善渔港工程招投标信用信息管理、共享、运用等制度,强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和运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开展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相关文件。
各市场交易主体信用分在招投标中的运用根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相关文件执行,在文件出台前,暂不启用信用分评价评审。信用分规则的启用将另行通知。
四、渔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部分条款修订
我局以闽海渔〔2020〕31号文发布了渔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现根据工作实际,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补充修订,并将修订后的示范文本予以公布。
联系人:陈明炜,联系方式:0591-87878621
邮 箱:2873730551@qq.com
附件:1.福建省渔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修订版)
2.福建省渔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修订版)
3.福建省渔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修订版)
4.福建省渔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部分条款修订说明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0年6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hyyyj.fujian.gov.cn/xxgk/tzgg/202006/t20200612_530173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