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关于实施应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文件示范文本》的指导意见

中招协[2020]025号


各会员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非招标方式采购文件编制规则,提高非招标采购工作质量,促进非招标采购活动公平、高效、规范、透明,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编制发布了《非招标方式采购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于2020年7月1日起在招标采购行业实施。为了推动《示范文本》的实施应用,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发布实施《示范文本》的目的意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务院第722号令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今年3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就扩大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等作出了全面部署。日前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就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又做出了系统重要部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实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进一步缩小了依法必须招标范围,采购人由此大幅度扩展了规范运用非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的需求空间。与此同时,招标采购行业全方位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国有企业持续优化供应链采购,通过市场开放竞争,集中规模采购和电子商务采购等集约化采购路径,努力寻求需求与供应的精准高效配置,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因此,在建设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的同时,大力推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电子化、专业化、集约化和规范化,对于促进我国招标采购市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和采购服务行业的转型升级,创新优化国有企业供应链价值,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在广泛实施《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的基础上,实施应用《示范文本》对于进一步完善非招标方式采购文件编制规则,提高非招标采购工作质量,降低交易成本,促进非招标采购活动专业、高效、透明、公平和规范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属于行业推荐性自律服务规范,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特别是国有企业实践运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需求特点,遵循透明、规范与高效、便捷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示范文本》主要包括《谈判采购文件示范文本》《询比采购文件示范文本》《竞价采购文件示范文本》和《框架协议采购组织实施指引》四部分。
《示范文本》适用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非政府采购主体或其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也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符合法定条件免于招标,或招标失败后依法不再招标的采购活动。
三、《示范文本》的使用要求
(一)合理选择采购方式。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行业规范,结合采购项目特点以及市场供需状况,认真分析采购项目适用情形,合理选择适合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按照《示范文本》编制项目采购文件。
(二)规范使用《示范文本》。一是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运用《示范文本》“供应商须知”和“评审办法”的正文内容一般不宜修改。所有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应在采购文件相应前附表中选择和补充列明。二是合理选择评审办法。《示范文本》提供了“最低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投票法”等评审方法。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和市场供应状况,选择合适的评审办法。三是非招标方式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是能够获得广泛和规范运用的主要途径。《示范文本》的竞价采购文件已经按照电子交易平台的竞价方式编制;谈判和询比采购文件基于目前实践运用的基础,仍然需要保留纸质载体方式,同时已经部署制定印发《非招标方式电子采购文件示范文本》。
四、积极推动《示范文本》实施应用
希望有关行业组织、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行业中介服务组织积极推动和认真部署非招标方式采购及其《示范文本》在本系统、本单位采购中的推广运用和电子化、规范化实践。认真总结采购实践经验、及时反映和解决采购实践问题、开展采购交流培训,提高采购队伍专业素质,不断推进和创新完善非招标采购及其电子化发展。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将会同有关行业和地方组织适时征集、交流和推广非招标采购实践运用的工作成果和典型案例,共同维护招标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协同推动招标采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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