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与工程招投标活动衔接有关工作的意见
闽建办筑函[2016]29号
华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你局《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与工程招投标活动衔接的通知>(闽建办筑〔2016〕8号)问题答复的请示》(华城建〔2016〕73号)悉。经研究,有关意见如下:
闽建办筑〔2016〕8号文的第一条第二款“若上述信息系统记录的企业和相关人员信息与实际不符或需要补充的,参加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当日前完成变更”中,所述的“投标截止时间当日前”未包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当日变更或补录的相关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不能作为本次招投标活动的评标依据。省厅“福建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也将升级完善,从2016年9月15日起,变更或补录的相关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需要在变更或补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即在变更或补录的次日零时起方可在“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系统”的企业和人员信息公开平台栏目查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8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www.fjjs.gov.cn/xxgk/zxwj/zxwj/201608/t20160819_17436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