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文件与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闽建筑〔2011〕2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针对当前各地招投标投诉反映较为集中的招标文件有关资格要求与《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8]42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闽建筑[2010]21号)等规范性文件存在不一致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精神,规范性文件对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有具体要求的,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据此编制招标文件,否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对其作出处理,并追究其责任。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认定中标或者评标无效应当依法进行,不应仅以招标文件有关内容与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为由认定中标或者评标无效。在日常招投标监管过程中,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指导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称“招标文件范本”)。招标文件范本通用本的内容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专用本中落实体现现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省厅将针对各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招标文件范本,保障我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原文链接: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1108/t20110805_290335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