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交建〔2016〕29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省高指,省公路局:
现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我省有关招投标规定
(一)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工作
1、招标资格条件应与所招标项目工程规模、性质、特点等相适应,与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有关工程承接范围的规定相一致,不得违反国家、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以会议纪要等方式随意提高投标资格条件,不得增设投标门槛,不得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
2、对于勘察设计、监理等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实际合理设置评分权值和评分内容,企业资质等级等资格条件不应作为加分项,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
3、招标人应严格执行省发改委等7个部门《关于支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转型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55号)有关规定,保证本省企业参与投标的机会。《招标文件》设置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审查或加分条件的,符合资格审查条件或类似工程业绩分获得满分的本省企业少于一家的,视为排斥和限制投标人。
4、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我厅会同省重点办下发的有关信用考核结果使用规定,在项目招标资格预审和评标办法中设置“企业信用分”和“主要人员信用分”,实行“奖优罚劣”。信用分对中标结果的影响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同一标段AA级较B级信用投标单位,信用分差值对中标价的影响,勘察设计、施工招标应控制在1%-5%,设计咨询、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招标不超过10%,招标合同价大小与控制比例成反比,招标合同价大的项目控制比例取下限。同时为避免AA级、A级投标人信用结果使用次数超过规定次数,《招标文件》宜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申明信用分使用、中标情况及正在我省投标情况。
(二)及时报送、公开(或公示)项目招投标情况。
1、招标人应及时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招标监督单位备案,其中高速公路项目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国省道项目抄送省公路局;并自发售之日起将关键内容上传招标监督单位门户网站或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公开。
2、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监督单位门户网站或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
3、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招标监督单位备案,其中高速公路项目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国省道项目抄送省公路局。
(三)全面进场交易。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按照我厅《转发关于调整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闽交办建〔2015〕42号)要求,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招标人或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评标专家抽取、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二、招标监督单位应加强招标过程监督
(一)明确招标监督单位。省高速公路公司未参股的厦门市境内高速公路项目,由厦门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招标监督工作;其他高速公路项目招标监督委托省高指负责。国省道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招标监督工作,其中跨设区市国省道项目由招标人所在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招标监督工作。农村公路项目招标监督单位由项目所在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
(二)加强备案管理。招标监督单位发现《招标文件》未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存在违法违规或具有倾向性、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条款,应及时提出备案意见,督促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
(三)公开或公示招投标情况。招标监督单位应将招标人上传的资格预审或者招标文件(含澄清或修改)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等评标信息在门户网站或者指定的其他网站上公开或公示。其中由省高指负责监督的高速公路项目在省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或公示(联系电话:87077513)。
(四)开展合同履约情况检查。招标监督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作为年终信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投诉处理工作。投诉处理仍按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信用考核等投诉来访处理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15〕15号)执行,即由招标人所在的设区市或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适时更新完善《招标文件范本》
省高指、省公路局应根据国家、我省新出台的有关规定及项目招标过程出现的有关问题,及时调整、完善《招标文件范本》相关内容,并及时将电子版在门户网站或相关管理系统上发布,同时抄送省厅。原则上每年应对《范本》电子版更新1次以上。本《通知》下发后,省高指、省公路局应在2个月内分别完成现有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范本》的更新完善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3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jtyst.fujian.gov.cn/zwgk/zfxxgkzl/zfxxgkml/jtjsgl/jtjsscgl/201603/t20160318_421945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