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校安加固工程招标活动的通知
闽建筑〔2012〕2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推进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2009年11月省厅印发了《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加固改造设计指导意见》(闽建设[2009]27号),意见总则中明确指出中小学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该工程的竣工验收等环节,除应符合指导意见外,尚应符合《全国中小学校舍工程实施细则》、《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近来,发现有些地方在校安加固工程项目招标活动中,降低施工资质标准,采用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进行招标,违反了《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势必给我省校安加固工程带来安全隐患。为此,省厅重申各地要严格执行“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应依法进行招投标,发包给特级、一级、二级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具备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这一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原文链接: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1207/t20120715_286136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