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宁建筑〔2020〕2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规范和完善招投标机制,切实保障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整治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房建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融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部委及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标准文本,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标准文本中内容,不得增设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二)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其中,招标控制价在800万元及以下(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评标。
(三)设置必要的类似工程业绩应符合福建省省住建厅《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文件要求。
二、评标委员会选择方式
评标委员会的人数、结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级相关规定,其中评标委员会中专家由招标人从福建省发改委的全省综合性专家库中抽取,招标人代表应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熟悉电子评标系统操作。招标人代表在进入评标室评标时,应当将招标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职称(或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交给工程项目所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代表实行涉嫌回避制度。
三、投标保证金管理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鼓励建设单位允许建筑业企业选择现金、年度保证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投标保证金管理,应当符合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0〕8号)文件要求。
四、招投标投诉及处理规定
投诉人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是与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且必须实名投诉并附相关确凿证据材料。招标人收到的异议件或招投标监督机构收到的投诉件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规定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受理。招标人应对被异议人和异议人、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对被投诉人和投诉人同时开展调查,异议人或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加大惩处力度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造成招标人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后果的,移送行政处罚部门时建议从重从严予以行政处罚,处罚结果上报福建省发改委,并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转包或违法分包以及虚假、恶意投诉等行为的投标人,移送行政处罚部门时建议从重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记录其不良行为,依法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三)因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的,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报福建省住建厅并向社会通报。
六、加强监督检查
加大招投标活动现场的巡查力度,对大型招投标活动进行专项部署。通过文档抽查、线上监督、双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管,依法依规处理招投标投诉。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的预警、大数据分析的功能,及时发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乱象问题线索并及时处置。
七、加强部门沟通协作
进一步加强与政法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动查处、通报反馈的协调机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特别是对纪检监察、司法、检察建议和公安的提示函进行专业普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0日
原文链接 :http://zjj.ningde.gov.cn/xxgkzl/zfxxgkml/xzfggzhgfxwj/jzy/202011/t20201123_139812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