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水建设〔2012〕18号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试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福建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试点)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决定开展水利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简称总承包(试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等六部委颁发的《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总承包(试点)的水利建设工程,在执行国家、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总承包(试点)的水利建设工程以创建省级精品工程为目标,按照水利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建设管理。
第四条 总承包(试点)的水利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予以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二、总承包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我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试点)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即总承包单位负责中标工程的勘测、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监理、施工、采购以及试运行等。非试点总承包工程的范围不含工程监理。
第六条 总承包(试点)工程的征地、移民、拆迁等项目不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实施。
第七条 总承包(试点)工程项目的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已经获得立项批准或通过可行性研究审查批复尚未开展设计招标;
二、采用工程总承包(试点)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先向省水利厅申请,获得批准后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要求通过招标实施。
三、总承包单位的选择
第八条 参加总承包(试点)工程投标的单位可以是同时具有相应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也可以具有相应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双方签订联合协议,应明确权利和义务)。同一设计或施工单位不可与其他单位组成不同的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投标。
第九条 总承包主体单位投标资格条件
一、通过省水利厅信用备案的、同时具备招标工程等级相应要求的水利水电行业勘察、设计、咨询资质;
二、具有项目相应要求的咨询能力、设计能力、采购能力、施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等;
三、取得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四、具备与总承包(试点)业务相适应的项目管理专业人员、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
第十条 总承包单位投标时必须明确符合工程等级要求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按照联合体投标,并提供本暂行办法第九条要求的资质证书或能力证明,以及项目业主要求的其它合法合规的证明、材料等。如有设备采购的,投标单位必须提供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不少于3家的潜在设备供应商名单,专利技术或特殊专业技术,设备供应商名单数量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条 总承包(试点)工程项目按照工程总价承包,采用综合评估法选定中标人。
四、总承包工程各方职责
第十二条 总承包(试点)合同必须明确工程施工期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变动和设计变更等引起的投资变化的具体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项目、标准、规模等实施。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报批,重大设计变更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总承包(试点)工程项目各方职责。
一、项目主管部门
(一)及时拨付项目的补助资金,落实工程建设配套资金;
(二)协调、解决工程建设涉及的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三)协调项目法人与总承包单位的关系;(四)加强检查监督,履行行业监督职责。
二、项目法人单位
(一)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项目负总责;
(二)负责实施工程建设有关的征地、拆迁、移民;
(三)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及时向总承包单位支付合同款;
(四)协调处理总承包单位与地方的关系,确保工程不受外界干扰、阻碍而影响工程进度。
(五)有权委托第三方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三、总承包单位
(一)按照设计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及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二)及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支付工程款或合同款;
(三)协调处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的关系,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四)接受项目法人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的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作。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一)按照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施工任务、监理任务;
(二)不得转包、违法分包。
第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应建立与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组织,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管理工程项目,确保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进度、安全。
五、资金支付
第十六条 总承包(试点)的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应负责及时、足额到位地方配套资金。工程投资由项目法人按照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支付给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按照施工、监理、采购等分包单位的完成情况支付工程款或合同款。
第十七条 总承包(试点)的工程项目,不因招标引起投资部分减少而核减中央补助资金、省级和市县补助资金。
六、总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总承包(试点)的工程项目,按分级质量监督原则,由相应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 总承包(试点)工程项目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须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工程建设合法合规,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
第二十条 总承包(试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完善建设管理。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总承包(试点)工程项目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及《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规程规定,及时进行质量评定及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按项目分级负责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slt.fujian.gov.cn/xxgk/zfxxgk/xxgkml/fggzgf/gfxwj_31116/201202/t20120224_315409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