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的通知
闽发改法规〔2015〕6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推进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修改如下:
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原则上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确定的限额标准:
1. 经批准投资概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投资概算×3%;
2. 经批准投资概算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50万元+(投资概算-5000万元)×2%;
3. 经批准投资概算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250万元+(投资概算-1亿元)×1.5%;
4. 经批准投资概算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850万元+(投资概算-5亿元)×1%;
5. 经批准投资概算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350万元+(投资概算-10亿元)×0.5%;
6. 经批准投资概算20亿元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850万元+(投资概算-20亿元)×0.2%。
具体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通过竞争方式合理确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水利厅
2015年9月1日
原文链接:http://fgw.fujian.gov.cn/zfxxgkzl/zfxxgkml/bwgfxwj/201509/t20150906_83688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