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4.1 水准测量分区

一等水准网的观测宜分区进行。

  • 每个区域应含3个或以上的卫星定位连续运行站。
  • 每个水准环线观测的起讫时间不应超过2年。
  • 同环线中观测间断时间若超过6个月,应在基岩点或卫星连续运行站上间断和连接。

4.5.4.2 水准联测要求

4.5.4.2.1 一、二等水准联测要求

  • 起算点:新设的一、二等水准路线的起点与终点应是已测的高等或同等级路线的基岩水准点或基本水准点。
  • 线路附近水准点:一、二等新设水准点离一、二等水准点4千米以内,离三、四等水准点1千米以内时要连测或接测。
  • 线路附近重要的点:水准路线附近的验潮站基准点应按一等水准测量精度连测,国家卫星定位系统基本网点和连续运行站、国家重力基本网点、地壳监测网络基准点、城市及工业区的沉降观测基准点应列入水准路线予以连测。施测有困难时可以支测。
  • 线路附近一般的点:路线附近的其他大地点、水文点、气象站等,可根据需要列入路线予以连测或支测。
  • 联测等级:对已测路线上水准点的接测,按新设路线和已测路线中较低等级的精度要求施测。

4.5.4.2.2 三、四等水准联测要求

  • 线路附近水准点:三、四等新设水准点离等级水准点4千米以内要连测或接测。
  • 线路附近一般的点:三、四等水准路线50千米以内的大地控制点、气象站等固定点,应根据需要列入水准路线予以连测。施测有困难时可以支测。
  • 支测等级:支测线路长在20千米内的按四等精度要求施测,20千米以上的按三等水准要求施测。

4.5.4.3 重力联测要求

水准点上的重力点按加密点要求联测。

表 高程控制点重力联测要求

等级 情况一(高程) 情况二(平均高差) 联测重力方式
一等水准点 每个水准点需要联测
二等水准点 >4000米 150~250米 每个水准点需要联测
1500~4000米 50~150米 平均重力点联测距离应小于23千米
备注 高差大于250m的一、二等水准测段中,地面倾斜变化处应加测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