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准路线以起止地名的简称定为线名。起止地名顺序为西向东、北向南。
    • 一、二等水准路线的等级各以“Ⅰ、Ⅱ”列于线名之前表示。
    • 基岩水准点以所在地命名,在地名后加“基岩点”三字。
    • 基本水准点应在名号后加“基”字,上、下标志分别再加“上”或“下”字。
    • 道路水准点在水准点编号后加注“道”。
    • 水准支线以其所测高程点名称后加“支”字命名。
    • 当新设水准路线与已测水准路线重合时,应尽量利用旧水准点和使用旧水准点名号。若确需重新编号,应在新名号后以括号注明该点标石埋设时的旧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