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png

  1. 一切知识都开始于经验,但是并未都来源于经验。
  2. 意志是有目的的活动。
  3. 真正的自由不是瞬间的自由,而应当是能够一贯下来的自由。
  4. 自律是自己给自己立法的规律。

先验逻辑

  • 判断力也是有其先天原则的,但是你要把判断力颠倒一下,要把判断力做另外一种理解,就是说,他不是你把现有的知性范畴、概念运用到那些经验材料上去,而是要从那些经验材料上来发现他里面有什么样的规律。就是说,判断力在认识中他是从抽象到具体,从概念到经验,从普遍到特殊,从上而下的进行判断。
  • 我在一个具体生动的材料上面,我看到了某种普遍的东西,但是这种普遍的东西不是对象本身固有的,而是我们自己的一种普遍性,就是引起了我们普遍的情感。一个对象,一束美丽的花,引起了我们的情感,而这种情感呢,我认为他是有普遍性的,我把这种情感叫做「美」。
  • 康德认为我们在感觉、在经验中,哪怕是在被动的接受过程中,我们已经有了一种主动的把握能力。没有这种把握能力,我们连感觉都感觉不到。
  • 一切知识都开始于经验,但是并未都来源于经验。
  • 知性的范畴使你所看到的东西变成了一个“对象”。
  • 不是我们的观念符合于对象,而是对象符合于我们的观念。我们所建立起来的对象,他是符合于我们的观念的,理性为自然界立法。
  • 康德认为,知识有两个成分,一个是后天接受的那些知觉印象,经验的材料;另外一个是知识的形式,先验的形式,包括时间、空间、范畴,这都是先验的形式。知性没有直观,就是空的,直观没有概念,就是盲的。

自由与自律

  • 一件事情是你有意做的,故意做的,你有目的地做的,那就是实践。如果你是无意之间做的,那当然不能叫实践。
  • 按照概念起作用的原因就是意志,意志是有目的的活动。
  • 所谓目的,就是一个客体的概念同时就包含有该客体的现实性的根据,也就是该客体是根据他的概念而实现出来、而成为现实的,我们就说这个概念是这个客体或对象先定的目的,如一个产品的概念就是这个产品先定的目的,而这个产品就是按照这个概念实现了的目的。
  • 他将要干的事是不可知的,这就是自由意志。如果已经知道了,前因后果都已经知道了,那就就不是自由意志。那就是因果律限制了,那就不自由了。
  • 法庭判定你有罪,因为你当时是自由的。根据什么?就是尽管有一切因果性的解释,但有些东西用因果性是不能解释的,就是你是自由的。所以法庭判定你有罪是尊重你,因为你是自由的人,你不是动物。人的行为不是自然现象,人的行为除了一切用自然现象可以解释的方面以外,还有另一方面,就是人是一个自由主体。
  • 真正的自由不是瞬间的自由,而应当是能够一贯下来的自由。康德的道德律说的简单一点,就是自由意志的一贯制。正因为是一贯制,才是真正自由的。真正自由的,就是道德的。
  • 纯粹实践理性,就是我完全按照理性来设计我的动机,设计我的目的。那么,这个理性就要求有逻辑上的一致性。我有自由意志,但是这个自由意志不是为本能服务的,不是为感官服务的,不是为欲望服务的,而是为自己服务的。就是我要能够「有一言而可以终生行之」,我要保持我的自由意志的一惯性。
  • 我的行为和意志的准则,我个人想这样做,但是我要考虑他是否能成为一个普遍的规律,是否能终身行之。
  • 凡是知识,都必须在经验之中有所显示。
  • 《实践理性批判》主要是从我们一般的实践理性里面,提取出纯粹的实践理性,来确定他的规律。那就只有一个规律:自律。自律是自己给自己立法的规律。
  • 范畴表:
    • 量的范畴:单一性、多数性、全体性
    • 质的范畴:实在性、否定性、限制性
    • 关系范畴:实体和偶性、因果性、交互关系
    • 模态范畴: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