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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赏判断的第一个契机,按照质上来看

  1. 从第一个契机总结出来的对美的说明:鉴赏是凭借完全无利害观念的快感和不快感对某一对象或其表现方法的一种判断力。
  • 鉴赏判断是审美的。
  • 那规定鉴赏判断的快感是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
  • 对于快适的愉快是和利益兴趣结合着的。
  • 对于善的愉快是和利益兴趣结合着的
  • 在感觉里面使诸官能满意,这就是快适。
  • 为了判断某一对象是美或不美,我们不是把「他的」表象凭借悟性连系于客体以求得知识,而是凭借想象力连系于主体和他的快感和不快感。
  • 用自己的认识能力去了解一座合乎法则和合乎目的的建筑物,和对这个表象用愉快的感觉去意识它,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在这里,这表象是完全连系于主体,并且是在快感或不快感的名义下连系于主体的生活情绪,这就建立了一种十分特殊的判断力。
  • 凡是我们把它和一个对象的存在之表象结合起来的快感,谓之利害关系。因此,这种利害感是常常同时和欲望能力有关的。如果问题是某一对象是否美,我们就不欲知道这对象的存在与否对于我们是否重要,而是只要知道我们在纯粹的观照里面怎么地区判断它。
  • 若果说一个对象是美的,以此来证明我有鉴赏力,关键是系于我自己心里从这个表象看出什么来,而不是系于这事物的存在。
  • 草地的绿色是属于客观的感觉,作为对于感官对象的觉知;而这绿色的快适却是属于主观的感觉,它并不表示什么事物,这就是说它是隶属于情感,借赖它,事物被看做愉快的对象。
  • 对于快适,人们不仅是说它使我满意,而是说它使我快乐。我先给它的不仅仅是一个赞许,而是对于它发生了爱好。
  • 善是依着理性通过单纯的概念使人满意的。它含有一个目的的概念,这就是理性对于意欲的关系,因此是对于一个客体或一个行为的存在的一种愉悦,这也就是一种利害关系。去发现某一对象的善,我们必须时时知道,这个对象是怎样一个东西,这就是说,从它获得一个概念。
  • 快适和善二者对于欲求能力都有关系,前者本身就带着一种受感性制约的愉快,后者带着一种纯粹的实践的愉快,而这不单是受事物的表象,而同时是受主体和对象存在的表象关系所决定。不单是这对象而也是它的存在能令人满意。
  • 人可以说:在这三种愉快里只有对于美的欣赏的愉快是唯一无利害关系的和自由的愉快;因为既没有官能方面的利害感,也没有理性方面的利害感来强迫我们去赞许。

鉴赏判断的第二个契机,按照量上来看

  1. 从第二个契机总结出来的对美的说明:美是那不凭借概念而普遍令人愉快的。
  • 美不是依赖概念而作为一个普遍愉快的对象被表现出来的。
  • 在一鉴赏判断里愉快的普遍性只作为主观的被表象出来的。
  • 在鉴赏判断里,对对象的判定先于快乐的情感。
  • 美(的对象)是无一切利害关系的愉快的对象。因为人自觉到对那愉快的对象在他是无任何利害关系时,他就不能不判定这对象必具有使每个人愉快的根据。因为它既然不是植根于主体的任何偏爱,而是判断者在他对于这对象愉快时,感到自己是完全自由的;于是他就不能找到私人的只是和他的主体有关的条件作为这愉快的根据,因此必须认为这种愉快是根据他所设想人人共有的东西。结果他必须相信他有理由设想每个人都同感到此愉快。他将会这样谈到美,好像美是对象的一种性质而他的判断是逻辑的;虽然这判断只是审美的,并且仅仅包含着对象对于主体的一种关系:然而因为它究竟和逻辑的判断相似,人们能够设定它适用于每个人。
  • 鉴赏的判断,既然意识到在它内部并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它就必然只要求对于每个人都能适用,而并不要求客体具有普遍性,这就是说,它只是和主观普遍性的要求连结着的。
  • 关于快适,每个人只须知道他的判断只是依据着他个人感觉,并且当他说某一对象令他满意时,也只是局限于他个人范围内,那就够了。关于快适,下面这一原则是妥当的:每一个人有他独自的(感官的)鉴赏。
  • 如果某人,自满于他自己的鉴赏力,他以下面的话想来替自己辩解:这个对象(我们看着的这建筑,那个人穿的衣裳,我们倾听着的乐奏,正在提供评赏的诗)对于我是美的。这是可笑的。如果那些对象单使他满意,他就不能称呼它为美。许多事物可能使他觉得可爱和快适,这是没有别人管的事;但是如果他把某一事物称作美,这时他就假定别人也同样感到这种愉快:他不仅仅是为自己这样判断着,他也是为每个人这样判断着,并且他谈及美时,好像它(这美)是事物的一个属性。他因此说:这事物是美,并且不是因为他见到别人多次和他的意见相同,而把别人的同意也计算进他的关于愉快的判断之内,反过来他是要求着别人与他同意。如果他们的判断不相同,他会斥责他们而认为他们没有鉴赏力,而他是要求着他们应该具有鉴赏力的;因此人们不能说:各个人具有他的特殊的鉴赏力,这就等于说:完全没有所谓鉴赏力。
  • 一个宣称某一事物为美的判断,本质地包含着这种普遍性的要求。没有人运用这一名词时不想到这一点的,一切不依赖概念而使人愉快的东西便算作快适,而关于快适,每人头脑里可以有他自己的一套看法,不须期待别人同意他的鉴赏判断,在对于美的鉴赏判断里却时时必须这样做。我把第一种称作感官的鉴赏,第二种称作反省的鉴赏:第一种仅是个人的判断,第二种却主张普遍的有效性。
  • 凡是不基于对事物的概念的普遍性,绝不是逻辑的,而是审美的。
  • 如果这鉴赏判断的对象的单个表象依据规定着这鉴赏判断的条件,通过比较,这单个表象转换为一个概念,也会从这里成功一个逻辑的普遍判断:譬如,我眼前看着这玫瑰,我通过鉴赏判断称它为美。与此相反,那通过比较许多单个判断产生出来的判断:玫瑰花一般地是美的,这就不仅是作为审美的,而且是作为一个基础于审美判断之上的逻辑判断而说出来的了。
  • 鉴赏判断只设想每个人的同意,照它所期望的常例来说,这不是以概念来确定,而是期待别人的赞同。这普遍的赞同所以只是一个观念(或理想目标)。至于那个自以为下了鉴赏判断的人,事实上是否符合这个观念而下判断那是不能断定的。但是他仍然把它联系到这个观念上面来,认他的判断应该是一个鉴赏判断,他以美这词语来表示着。
  • 如果对于某一物象的快感业先出现了,但是当对此物象下鉴赏判断时却仅仅承认它的普遍传达性,这样的说法就自相矛盾了。因为这样的快感除掉单是官能感觉里的快适而外不是别的,并且因此依照它的本质来说只能具有个人有效性,因为它直接系于对象所呈现的表象。所以某一表象里面的心意状态的普遍传达能力,作为鉴赏判断的主观条件来说,必然是最基本的,并且其结果就必然对这对象发生快感。但是除知识及属于知识的表象而外,是没有东西能够被普遍传达的。因为只有知识才是客观的,并且以此具有着普遍的对证点,由这对证点一切人的表象能力不得不彼此一致。如果现在我们断定这种表象的普遍传达性的规定根据,仅仅是主观的,即不存在于对象的任何概念的,那么这种规定根据除心意状态外不能是别的了。
  • 这种对于对象或它所凭借的表象只是主观的判断,是先于快感而生的,并且它是对诸认识能力之谐和性的快乐的根源,但是,和我们称之为美的对象的表象结合着的愉快的普遍主观有效性,只是建筑在判定对象时的主观条件的普遍性上面。

鉴赏判断的第三个契机,按照在他们里面观察到的目的的关系看的

  1. 从第三个契机总结出的对美的说明:美是一对象的合目的性的形式,在它不具有一个目的的表象而在对象身上被知觉时。
  • 当不单是一个对象的认识,而是这对象本身(它的形式或存在)只有作为效果,即通过对它的概念才有可能想象时,这时人们自己便在思维着一个目的。效果的表象在这里是效果的原因的规定根据,并且是先于原因的。意识到一个表象对于主体的状态的因果性,企图把它保留在后者里面,于此就可以一般地指出人们所称为快乐这东西。
  • 欲求能力,在它只通过概念来决定,即符合一个目的的表象而发生作用时,它就是意志。
  • 鉴赏判断除掉以一对象的合目的性的形式作为根据外没有别的。
  • 一切被视作愉快的根据的目的,总是在本身带着一种利害感,作为判定快乐对象的规定根据。所以对于鉴赏判断不能有主观的目的作为根据。但也没有一个客观的目的表象,这就是说,对象本身依照其目的之联系原则的可能性,能够规定鉴赏判断,从而善的概念也不能来规定它,因为它是一审美的而不是认识的判断。
  • 规定一个对象为美时的这种关系,现在是和快感结合着的;而鉴赏判断却声明这种快乐是对于每个人都有效;所以绝不是一个伴着表象的快适,也不是对于这对象的完美的表象,也不是善的概念所含有的那种规定根据。所以除掉在一个对象的表象里的主观的合目的性而无任何目的以外,没有别的了。因此当我们觉知一定对象的表象时,这表象中合目的性的单纯形式,那个我们判定为不依赖概念而具有普遍传达性的愉快,就构成鉴赏判断的规定根据。
  • 把快感或不快感当做是和任何一个作为它的先验原因的表象(感觉或概念)相结合的结果,是绝不可能的;因为这样就会是一种因果关系,而 因果关系(在经验的事物内)只能时时是后天的和凭借经验才能被认识的。
  • 对于主体里诸认识能力的活动中仅是形式的合目的性的意识,在一定的对象的表象上,就是快乐本身;因为在一个审美判断里,它具有一个有关于主体诸认识能力之激动的主体活动的规定根据,从而是具有那有关于一般认识而不是局限于某一种认识的内在因果性(即合目的的因果性),而因此仅具有表象的主观目的性的形式。
  • 这快乐本身仍含有因果性,即维持着表象本身的状态及诸认识能力的活动而无其他意图。在观察美之时我们依依不舍留恋着,因为这种观察不断地自行加强并且反复再现,就类似当对象的表象中的一种「物质的」魅力的刺激反复地唤醒着注意时使你留恋那样,这时你的心情却是被动的。
  • 纯粹鉴赏判断是不依存于刺激和感动。
  • 一切的利害感都败坏着鉴赏判断并且剥夺了它的无偏颇性,尤其是当它不是像理性的利害观念把合目的性安放在快乐的情感之前,而是把它筑基于后者之上;这种情况常常在审美判断涉及一事物给予我们以快感或痛苦的场合时出现。
  • 最高的范本,鉴赏的原型,只是一个观念,这必须每人在自己的内心里产生出来,而一切鉴赏的对象、一切鉴赏判断范例,以及每个人的鉴赏,都是必须依照着它来评定的。观念本来意味着一个理性概念,而理想本来意味着一个符合观念的个体的表象。因此那鉴赏的原型(它自然是筑基于理性能在最大限量所具有的不确定的观念,但不能经由概念,只能在个别的表现里被表象着)更适宜于被称为美的理想。
  • 只有人,他本身就具有他的生存目的,他凭借理性规定着自己的目的,或,在他必须从外界知觉里取得目的的场合,他仍然能比较一下本质的和普遍的目的,并且直感地(审美地)判定这两者的符合:所以只有“人”才独能具有美的理想,像人类尽在他的人格里面那样;他作为睿智,能在世界一切事物中独具完满性的理想。

鉴赏判断的第四个契机,即按照对于对象所感到的愉快的情状上来看的

  1. 从第四个契机总结出来的对美的说明:美是不依赖概念而被当作一种必然的愉快的对象。
  • 审美判断里所指的必然性却只能被称为范式,这就是说,它是一切人对于一个判断的赞同的必然性,这个判断便被视为我们所不能指明的一普遍规则的适用例证,因为审美判断不是客观的和知识的判断,所以这必然性不是从一定的概念引申出来的,从而也不是定言的判断。它更不能从经验的普遍性推论出来。因为不仅是经验很难满足提供足够的多量的证据,在经验诸判断的基础上不容建立这些判断的必然性的概念。
  • 鉴赏判断必需具有一个主观性原理,这原理只通过情感而不是通过概念,但仍然普遍有效地规定着何物令人愉快,何物令人不愉快。一个这样的原理却只能被视为一共同感。
  • 在鉴赏判断里假设的普遍赞同的必然性是一种主观的必然性,它在共同感的前提下作为客观的东西被表象着。
  • 在一切我们称某一事物为美的判断里,我们不容许任何人有异议,而我们并非把我们的判断放在概念之上,而只是根据情感:我们根据这种情感不是作为私人的情感,而是作为一种共同的情感。因此而假设的共通感,就不能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因为它将赋予此类判断以权利,即其内部含有一个应该:它不是说,根据它的判断而提出我的鉴赏判断作为一个例子,并且因此我赋予它范例的有效性,它是一理性的规范,在它的前提下人们就能够把一个与它协和的判断和在这判断里表示出对一对象的愉快颇有理由地对每个人构成法则:因为那原理固然是主观的,却仍然被设想为主观而普遍的(对每个人必然的观念),它涉及不同的诸判断者的一致性,就像对于一客观的判断一样,能够要求普遍的赞同;只要人确信它是正确地包含在那原理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