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

  1. 保证合同
    1.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 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3.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2. 保证人
    1. 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2.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4.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保证方式
    1.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 保证责任
    1. 保证担保的范围: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可以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 债务人转让债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主合同的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1. 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2. 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 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5. 保证期间
    1. 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 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2抵押

  1. 登记生效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 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 登记对抗

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 动产的浮动抵押
    1.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 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浮动抵押即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 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3抵押物的出租

  1. 先出租后抵押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1. 先抵押后出租
    1.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2.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人保+物保

  1. 物保由主债务人提供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首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1. 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没有先后顺序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权利质押

  1.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 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 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6留置

  1.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 企业之间 留置的除外。
  2.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7定金

  1.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 20%的, 超过部分无效 。
  2.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 倍返还定金。(退定金,罚不超过20%的定金,并可要求赔偿,定金+赔偿不应该高于损失)
  4. 定金罚则的适用
    1.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 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3. 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4.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 罚则。
    5.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 款,二者不能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