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出口退税的基本规则
不同出口主体的出口行为,会有不同的税收待遇。

  • 免税但不退税;(本身没有进项或不好核算进项)
  • 免税又退税;(免抵退税、免退税)
  • 不免税也不退税。(不希望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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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增值税的出口退税

(一)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

  1. 一般规定——规定的退税率或适用税率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1.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 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2. 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2.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二)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 票据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1. 金额依据
    1. 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而言,一般是扣减所含保税和免税金额之后的离岸价;
    2. 对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而言,一般是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3. 对于提供应税服务企业而言:

①其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行为,为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提供零税率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
②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免抵退税计算,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情形:(极个别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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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计算,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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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抵退税涉及三组公式:

  1. 第一组是综合考虑内、外销因素而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体现免、剔、抵过程,包括P109(1)和P110(4)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内销]-(当期进项税额[内销和外销]-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 关于“剔”的计算:P109公式: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剔的简化计算公式:

剔出的金额=(外销额FOB-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公式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的范围: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1. 计算结果大于零的含义?不需要出口退税
    2. 计算结果小于零的含义?需要计算出口退税
      1. 增值税免抵退税第二组是计算外销收入的免抵退税总额(最高限)的公式(计算限额的环节);P110(2)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限度简化公式:
免抵退税额=(外销额FOB-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退税率

  1. 增值税免抵退税第三组是将一、二两组公式计算结果进行比大小对比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明确退与免抵的金额的环节)。P110(3)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 免抵退税计算过程口诀:

外销免计,剔外差率
应纳负数,限度相比
择小退税,大方减退
负大留抵,限大免抵

  • 外销免税不计销项;进项被一分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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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增值税易考的优惠政策

(一)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增)

进项税的加计抵减是针对特定行业的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扣减金额的计算基数与可抵扣进项税相关。

  • 该加计抵减金额不是进项税,也不从销项税额中抵减,而是从应纳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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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加计抵减起算时间
    1. 政策起始日以前设立的企业,设立满一年的,按照政策实施前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是否符合条件;设立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自政策起始日期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 政策起始日以后设立的企业,看经营3个月的情况,符合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2. 计提环节——计提加计抵减额的比例与公式
    •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比例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规定比例
    •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3. 抵扣环节——加计抵减规则
    •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业务与计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5. 核算要求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二)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2019年4月1日起全面推行留抵退税制度;2019年6月1日起,对部分先进制造业实施更宽松优惠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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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不含计算抵扣的进项税
  • 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 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 办理免抵退税的纳税人,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留抵退税政策;但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三)几个重要优惠政策

  1.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3.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利率不加)
    •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部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无关统借,只求无偿)

(四)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处理办法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1. 计税方法

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 政策理解

管理人在现实中可能会因从事多种业务而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只有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才适用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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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资管产品的其他增值税处理规定
    1. 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上述简易计税办法的规定。
    2. 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3. 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五)放弃免税权

  •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 纳税人一旦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行为均应按照规定征税,不能有选择地针对某些项目、对象放弃免税权,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