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与税款预缴

(一)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 固定业户——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非固定业户——销售地、劳务或服务发生地
    •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应税行为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应税行为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 异地特殊项目——建筑服务、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
    •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image.png
  4. 进口货物——报关地
    • 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 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预缴的比率——全面“营改增”后,政策规定中出现了较多“征收率”、“预征率”的表述。要注意辨析理解和应用。

  • 要辨析征收率与预征率。“营改增”新增了5%的征收率。5%征收率体现在简易计税方法中,主要与实施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转让、出租有关,也涉及到了个别非房地产项目。
  • “营改增”后增加了大量预征的规定,在政策中出现了2%、3%、5%的预征率,预征率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用于一般计税方法。

image.png
使用预征率计算预征税款时,有常规公式和非常规公式之分。常规公式的基本表现为:

  • 一般计税方法的常规预征税额=含税计税销售额/(1+税率)×预征率
  • 简易计税方法的常规预征税款=含税计税销售额/(1+征收率)×预征率

即;常规使用预征率计税时,价税分离需要使用税率或征收率,而不能使用预征率。

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有非常规的预征方法。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由地税机关预征税款(目前国地税已合并但计算公式未变),该公告第六条明确规定:

  •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1. 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1. 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 该规定明确了在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时,不管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都只是用5%进行价税分离,不使用税率。
    • 目前在使用增值税预征率时,一般情况下,预征的税款都使用税率(一般计税方法)、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进行价税分离;但是非房地产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政策,无论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比率(目前使用的是5%)进行价税分离。

(二)“营改增”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根据用途确定可汇总的进项税
    • 用于“营改增”项目的进项税参与汇总;用于非“营改增”项目的进项税不得汇总。

总机构汇总应缴纳的增值税=汇总的销项税额-汇总的进项税额-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 具体“营改增”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应预缴增值税的公式:

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 邮政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 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
  •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机构汇总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5.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一)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发票的规定(★★★)
    1.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除外)
  3.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 自开票: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
    2. 代开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营改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要求
  4.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5.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6.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7.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8.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9.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10.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11.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重要作用,考生应全面复习。

    1. 可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一般为正常经营应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 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涉及买方不能凭票抵扣增值税的情况。
    3. 小规模纳税人已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票。
    4. 专用发票开具时限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对应。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虚开:无中生有;有中不实;借花献佛。
  • 取得一方的处理: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5.3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 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 税务总局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重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等事宜的,应由原代开单位按照现行规定予以受理。
  • 纳税人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
  • 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一并计入该纳税人月(季、年)度销售额,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5.4“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

  •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