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范围——地域范围、业务范围。

增值税征税范围要注意具体业务范围的辨析和业务发生地域的辨析。业务范围包括:

  1. 销售和进口的货物;
  2. 销售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销售服务:(1)交通运输服务;(2)邮政服务;(3)电信服务;(4)建筑服务;(5)金融服务;(6)现代服务;(7)生活服务。
  4. 销售无形资产;
  5. 销售不动产。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主要情形:

  1. 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批准设立、财政票据、上缴财政。(不属于经营行为)
  2. 存款利息
  3.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5.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6.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药品生产企业在销售自产创新药后,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7.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8.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作为预付凭证的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 售卡企业——收手续费等,缴纳增值税(经纪代理,税率6%)
    • 单用途卡冲值预收,不缴纳增值税
    • 何时缴纳增值税?(等到消费者购买货物或服务时)

1.1“营改增”增值税征税项目的地域界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不动产

  1. 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含义
    1. 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 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 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特殊销售主体的境内销售
    1.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内发生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2.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Q: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的增值税的处理。
A: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1.2 交通运输服务及相关行为辨析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非运输主体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征税的规定
  •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特殊运输行为的征税规定
  • 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9%)。

  •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9%)
  •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13%)。
    (三)特殊区域运输业务不按照运输服务征税
    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6%)
    (四)特殊运输行程的退、免税
    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3“租”的辨析

“租”有可能涉及到: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融资租赁、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贷款服务。

(一)“租”有多种分类

租赁服务的基本类别包括:

  1.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13%);
  2.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13%);
  3. 不动产经营租赁(9%);
  4. 不动产融资租赁(9%)。
    (二)广告位出租征税要辨析载体
  • 将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停放”、“通过”也是租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租”不是租
  1.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9%)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13%)。

  2.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9%)

  3.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6%)

1.4 兼营与混合销售的政策辨析

增值税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辨析直接影响到税率适用和税额计算。

(一)混合销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的特征: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销售货物和服务,使提供货物和服务具备内在联系和因果关系。

  1. 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原则:混合销售按照纳税人主营项目划分其是按照货物销售征税还是按照销售服务征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 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特例: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明确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兼营

    纳税人兼营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区别在于是否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上。

  3. 兼营的税务处理原则: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4. 兼营的税务处理特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