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转让

  1. 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法》对此未设任何限制。

  1. 对外转让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数过半数)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优先购买权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属于“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2.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2. 转让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须再由股东会表决。

  1. 股东放弃转让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 损害救济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
    2. 如果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3.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 强制移转
    1.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知情权

  1. 有限责任公司
    1.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3.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1. 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 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2.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名册和公司债券存根。

3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1.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1.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仅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的情形。

4股东代表诉讼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
    •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监事侵犯公司利益
    •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如果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哪个股东有资格代表公司提起诉讼?(1)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个股东均可,没有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2)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
  • 谁是原告?(1)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2)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法对监事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3)如果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代表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股东只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能列公司为原告。
  • 胜诉利益归谁所有?股东代表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费用由谁承担?股东代表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5关联交易

  1. 根据《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的赔偿责任
  1.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该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该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公司的财务会计

  1. 利润分配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红利,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4.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1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2. 盈余公积金
    1. 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2017年)
    2. 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不受25%的限制。
  3. 资本公积金(2017年)
    1.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2.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7公司合并

  1.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法定合并程序
      1. 签订合并协议
      2.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 合并决议
      4. 通知、公告债权人
      5. 依法进行登记
  • 合并是公司行为,只要股东(大)会依法通过即可,不需要征求每一个股东的同意。但《公司法》赋予了对合并决议投反对票的小股东一个“逃生的机会”: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 被消灭公司的债务转移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直接由合并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但《公司法》赋予了债权人一次“举手发言的机会”:无论其债权是否到期,均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8公司分立

  1.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9公司减资

  1. 减资的概念:减资是指公司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2. 减资程序
    1. 股东(大)会作出减资的决议,并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
    2. 公司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 通知、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 实施减资
    5.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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