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回购

  1.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3)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4)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2.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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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转让的限制

  1.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的比例限制。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 1.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 1.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 1.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1. 短线交易
    1.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2. 公司董事会不按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2.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 18个月: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1.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2. 6个月:除此之外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3.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 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 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 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4. 5%+5%
    1.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2.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5. 上市公司的收购人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3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1. 信息披露
    1. 国有股东拟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进行提示性公告。国有控股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
    2. 上市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后,国有股东应及时将转让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决策文件、拟发布的公开征集信息等内容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股东在获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意见后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发布公开征集信息。
    3. 公开征集信息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公开征集期限不得少于10个交易日。
    4. 公开征集转让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应当聘请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担任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与受让方不存在利益关联。
  2. 确定转让股份价格

国有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1. 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1. 收取转让股份价款
  3. 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
  4. 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者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5. 上市公司股份过户前,原则上受让方人员不能提前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不得干预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4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

  1. 可以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非公开协议转让是指不公开征集受让方,通过直接签订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国有股东可以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 (1)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者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 (2)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 (3)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国有股东、潜在国有股东(经本次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后成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之间转让的;
  • (4)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 (5)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 (6)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减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7)国有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资的。
    1. 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1. 国有股东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2.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在转让协议签订前,应按规定聘请财务顾问,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1. 审批: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后,按照审批权限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批准。
    2. 确定股份转让价格

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1. 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1. 收取股份转让价款

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以非货币资产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

  1. 确定上市公司股份价值

国有股东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1. 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1. 上市公司股份价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且与国有股东产权直接持有单位对该产权变动决策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1个月。

6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1.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特定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的行为。
  2. 确定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价格和利率
    1. 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
    2. 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其利率应当在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银行票据利率、同行业其他企业发行的债券利率,以及标的公司股票每股交换价格、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前提下,通过市场询价合理确定。
  3. 审批: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按照审批权限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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