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

(一)综合所得的项目辨析
  1.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辨析区分劳动分红(按劳分配)与股份分红(按资分配)的不同;
    • 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
      1. 独生子女补贴;
      2.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 托儿补助费;
      4.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5. 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
    • 辨析区分内部退养与提前退休、法定退休的不同;
    • 辨析区分法定退休的工资与退休再任职收入的不同。
  2.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用的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
    •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 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按此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意:以是否发表、是否在本单位发表以及作者专业状况为标准,辨析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二)经营所得
  5.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6.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7.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8.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例如: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财产租赁所得
  • 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五)财产转让所得
  • 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股票与股权不是等同概念。个人股权转让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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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偶然所得
  • 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 还包括: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

10.2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规定

收入≠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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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本减除费用(纳税人):60000元/年,
  2. 专项扣除(纳税人):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3. 专项附加扣除
    1. 子女教育
      1. 纳税人年满3岁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 继续教育
      1.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每年48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4年)。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税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3. 大病医疗。
      1.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应按前述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2.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4. 住房贷款利息。
      1.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 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 夫妻双方可约定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 住房租金
      1.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每年18000元)。除上述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每年132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每年9600元)。
        • 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主要工作城市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2.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6. 赡养老人
      1.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以下标准等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 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 独生子女或赡养人。
  4.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 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自行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单位应自其提交保费凭单的次月起,按照不超过200元/月的限额,在计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自购买产品的次月起按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予以扣除。
    3.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4. 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其他重要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同时发生按30%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提示1】公益慈善捐赠票据的取得与提供(新增)
捐出方要索票,受赠方应开票;
不能及时有票,暂用银行证明;
捐赠90日内,必须提供票据。
单位统一组织捐赠;汇总开票明细到人。
【提示2】公益慈善捐赠扣除的项目和顺序(新增)
居民所得三大类,分类、综合与经营,
慈善允许跨项扣,项目、顺序自选定,
未尽扣除转他项,已扣金额不调项,
工薪捐赠何时扣?预缴、汇缴均可行,
劳务稿酬特许权,只能汇缴统一扣。
扣税未缴漏捐赠,申请补记索退税。
扣税已缴漏捐赠,90日内办更正。

年终奖的特殊处理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 先将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依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 将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1)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0.3主要税收优惠规定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奖学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 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1.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2.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3.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14.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新三板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外籍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
  15.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16.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对外籍的优惠政策)

  17.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三)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4重要征管规定

(一)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
  1.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法
  •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 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1.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1.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2.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归纳】

  1. 有8个项目(经营所得除外的8个项目)需要代扣代缴税款;
  2. 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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