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居民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

(一)税基式减免(减免所得、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

  1. 规定减免所得缩小税基
    1. 企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投资经营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注意:享受优惠的是能源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经营项目,不能是承包经营或承包建设项目,不能是自建自用项目。
      • 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按上述规定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3.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500万元以下免,超过的减半,注意范围:
      • 技术转让: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或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 境内转让有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转让须省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登记。
    4.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5.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6. 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以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 用减计收入的方法缩小税基的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
  3. 用加计扣除的方法减少税基的优惠:
    1.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开发费用(自2018年至2020年12月31日,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加计75%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国务院另行规定)。
    2.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 用单独计算扣除的方法减少税基的优惠
    •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①享受主体:创投企业
②投资对象:初创科技型企业
③投资期限:两年以上
④抵减所得:按照投资额的70%抵减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⑤抵减所得的年份: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起,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1. 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影响税基
  •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限制性规定: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 所有企业的加速折旧规定——阶段性政策

①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②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不限制购进时间也不排除房屋建筑物)

  • 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二)税率式减免优惠(减低税率)

  1.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投资额超过80亿元)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行享受,无须审批。P248

    • 2019年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实质上是要满足四方面的条件:
      1. 企业性质: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不能是非居民企业
      2. 盈利水平: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不分行业)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不分行业)

        (三)税额式减免优惠(税额抵免、直接规定税额减免)

  5.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有目录)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和结转5年的所得税);

  6.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归纳】按照行业、项目对主要税收优惠进行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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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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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特殊行业优惠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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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 基金公司的投资基金——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投资者投资基金——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基金公司自身基金业务——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8.4其他优惠

  •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 注意西部的范围。
  • 期限内享受15%的税率。
  • 特殊行业“两免三减半”——按照优惠税率减半。
  • 优惠主体应是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
  • 由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多,有些优惠可以叠加享受,有些优惠不能叠加享受。从复习备考角度看,当企业适用所得减半项目税收优惠时(例如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四年至第六年的投资经营所得;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的规定减半计税的所得;年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等),除另有规定外,这些优惠在申报表上都体现出享受了所得减半优惠,在使用税率时,不能叠加使用优惠税率减半。
    • 高新技术企业涉及所得减半征收项目的,也应按法定税率25%计算减半,不能叠加使用优惠税率减半。
    • 企业所得税中,也存在可以叠加享受的优惠,如小微企业税基式减免与税率式减免可以叠加享受;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涉及定期减半征收或专项所得减半优惠的,可以按照15%计算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