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质量控制

一、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一)针对获知违反独立性的应对措施

  1. 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
  2. 会计师事务所将识别出的违反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即传达给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合伙人,需要采取适当行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
  3. 项目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受独立性约束的其他人员,在必要时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他们为解决有关问题所采取的行动,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二)获取书面确认函

  4.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当有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执行部分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考虑向其获取有关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

  5. 书面确认函既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形式的。

    (三)防范关系密切产生的不利影响

  6. 明确标准,以确定长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执行某项鉴证业务时,是否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将因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关键审计合伙人有“冷却期”)

  7. 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届满时轮换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以及受轮换要求约束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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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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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定义

  •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合伙人责任更不能替代项目合伙人的责任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象的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1. 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 明确标准据此评价所有其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及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 所有符合标准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三)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

    针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实施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包括对下列事项的考虑:

  4. 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5. 项目组是否已就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或者其他疑难问题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6. 选取的用于复核的业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项目组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以及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在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外其他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可根据情况考虑上述部分或全部事项。

(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时间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

(五)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如果可行不由项目合伙人挑选
  2. 在复核期间不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
  3. 不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
  4. 不存在可能损害复核人员客观性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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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务工作底稿

(一)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

鉴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60日内。

(二)业务工作底稿的管理要求

  1. 安全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业务工作底稿保密
  2. 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3. 便于使用检索业务工作底稿。
  4. 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

    (三)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密

    特定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这些特定情况包括:

  5. 取得客户的授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对客户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如果未经客户的许可,除下述的第2、3两种情况外,不得泄露客户的信息给他人或利用客户信息谋取私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6. 法律法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7. 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四)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使用与检索

    无论业务工作底稿存在于纸质、电子还是其他介质,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当针对业务工作底稿设计和实施适当的控制,以实现下列目的

  8. 使业务工作底稿清晰地显示生成修改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9. 在业务的所有阶段,尤其是在项目组成员共享信息或通过互联网将信息传递给其他人员时,保护信息的完整性
  10. 防止未经授权改动业务工作底稿。
  11. 仅允许项目组和其他经授权的人员为适当履行职责而接触业务工作底稿。

    (五)对原纸质记录经电子扫描后的业务工作底稿的控制

    对于原纸质记录经电子扫描后存入业务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保证:

  12. 生成与原纸质记录的形式和内容完全相同扫描复制件,包括人工签名、交叉索引和有关注释

  13. 扫描复制件,包括必要时对扫描复制件的索引签字,归整到业务档案中。
  14. 能够检索打印扫描复制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留已扫描的原纸质记录。

(六)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如果法律法规更高的要求,还应保存更长的时间。

(七)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节 独立性

一、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自身利益、自我评价、过度推介、密切关系和外在压力,

1、自身利益(“money”问题)

  1. 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2. 事务收入过分依赖某一客户
  3. 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存在重要且密切的商业关系
  4. 事务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
  5. 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正在与鉴证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
  6. 事务与客户就鉴证业务达成或有收费的协议
  7.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往提供的专业服务时,发现重大错误

    2、自我评价(“王婆”问题)

  8. 事务所在对客户提供财务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后,又对系统的运行有效性出具鉴证报告

  9. 事务所为客户编制原始数据,这些数据构成鉴证业务的对象
  10. 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担任最近曾经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11. 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目前或最近曾受雇于客户,并且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12. 事务所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对象信息的其他服务

    3、过度推介(“越俎代庖”问题)

  13. 事务所推介审计客户的股份

  14. 在审计客户与第三方发生诉讼或纠纷时,注册会计师担任该客户的辩护人

    4、密切关系(“love”问题)

  15. 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16. 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是客户的员工,其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17. 客户的事、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最近曾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合伙人
  18. 注册会计师接受客户的礼品或款待
  19. 事务所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与鉴证客户存在长期业务关系

    5、外在压力(“看脸色”问题)

  20. 事务所受到客户解除业务关系的威胁

  21. 审计客户表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意对某项交易的会计处理,则不再委托其承办拟议中的非鉴证业务
  22. 客户威胁将起诉会计师事务所
  23. 事务所受到降低收费的影响而不恰当缩小工作范围
  24. 由于客户员工对所讨论的事项更具有专长,注册会计师面临服从其判断的压力
  25. 事务所合伙人告知注册会计师,除非同意审计客户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否则将影响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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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审计客户中不被允许拥有的经济利益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组成员等主体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以下四种情形均不被允许(即禁止):

  1.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2.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 当一个实体在审计客户中拥有控制性的权益,并且审计客户对该实体重要时,在该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3. 同一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
    • 当其他合伙人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同处一个分部时,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4. 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三、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定期轮换

(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定期轮换的一般要求(“5+2”问题)

如果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执行其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该关键审计合伙人不得再次成为该客户的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关键审计合伙人。
在两年的冷却期内,该关键审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参与该客户的审计业务。
  2. 为该客户的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复核。
  3. 就有关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易或事项向项目组或该客户提供咨询。
  4. 以其他方式直接影响业务结果。

    (二)关键审计合伙人定期轮换的特殊情况(“5+1+2”问题)

  5.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因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情形而不能按时轮换关键审计合伙人。

  6. 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连任对审计质量特别重要,并且通过采取防范措施能够消除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该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项目组的时限可以延长一年

【提示】根据定期轮换要求,关键审计合伙人在一般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轮换时间,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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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时,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轮换要求

如果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在确定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轮换时间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在该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该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提供服务的时间。

  1. 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服务的时间不超过三年,则该合伙人还可以为该客户继续提供服务的年限为五年减去已经服务的年限(“5-X+2”问题)。
  2. 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为该客户服务了四年或更长的时间,在该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后,该合伙人还可以继续服务两年(“2+2”问题)。
  3. 如果审计客户是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关键审计合伙人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2+2”问题)。

【提示】根据定期轮换要求,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后的轮换时间,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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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层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将对独立性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1. 主体(谁?):会计师事务
  2. 为审计客户提供服务(干什么?)
    1. 制定政策和战略方针
    2. 指导员工的行动并对其行动负责
    3. 对交易进行授权
    4. 确定采纳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第三方提出的建议
    5. 负责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6. 负责设计、实施和维护内部控制
  3. 影响原因(结果?):自我评价(王婆)、自身利益、密切关系
  4. 防范措施/解决措施(怎么办?):不得承担管理层职责(即禁止

五、薪酬和业绩评价政策

如果某一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薪酬或业绩评价与其向审计客户推销的非鉴证服务挂钩,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1. 主体(谁?):关键审计合伙人
  2. 业绩挂钩(“干什么”):其薪酬或业绩评价与其向审计客户推销的非鉴证服务直接挂钩
  3. 影响原因(结果?):自身利益(money)
  4. 防范措施(怎么办?):不得采用这种政策


六、礼品和款待

会计师事务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接受审计客户的礼品或款待,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1. 主体(谁?):会计师事务或审计项目组成员
  2. 接受礼品和款待(干什么?):接受审计客户的礼品和超出业务活动中的正常往来的款待
  3. 影响原因(结果?):自身利益(money)、密切关系(love)
  4. 防范措施(怎么办?):不得接受礼品(款待不得超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