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1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

  1. 重大资产重组的概念:【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所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
    1. 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2. 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3. 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2. 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标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 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 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 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 指标计算(2019年)
    1. 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但是,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不用乘股权比例)

  1. 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不用和成交金额比较)但是,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2. 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不用和成交金额比较)
  3. 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4. 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1. 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 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2.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3.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基本要求
    1. 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3.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者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4. 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4. 发行价格(2015年)
    1.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
    2. 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5. 股份转让的限制
    1.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 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 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 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3重组上市

  1. 重组上市的界定标准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1)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 (2)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 (3)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 (4)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 (5)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上述第(1)至第(4)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1. 重组上市的要求

重组上市除应满足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要求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2. 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者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3.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4.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在主板和中小板首发上市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3)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4)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公司决议

  1. 公司决议
    •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3)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 (4)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 (5)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6)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
  2.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组上市(借壳上市)申请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