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英语:Procedural justice;也称程序公正,别称“看得见的正义”)是指解决争端和资源分配过程中的公平理念。程序正义所讨论的常见问题是有关司法和法律程序管理的问题。这种程序正义有关正当法律程序(美国)、基本公正原则(加拿大)、程序公平(澳大利亚)和自然正义(其他普通法司法地区)。程序正义的理念也可用在法律之外,比如解决冲突、利益或责任分配等。[1]

实体正义

实质正义(substantive justice)意味着正义的终极状态必须实现。也就是善人(或善行)应该得到善报,恶人(或恶行)必须得到恶报。如果司法制度或公共政策无法体现实质正义,会被视为欠缺正当性。[2]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的人受到刑罚;2.无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刑相适应。

两者的关系

公正关注的是过程正确;正义关注的是结果正确[3]

所谓程序正义也就是程序公正,这种“公正”是广泛的,包括了:证人的公正;获取证据的公正;执法过程的公正;对待嫌疑人的公正;审判官的公正等一系列的公正行为。只有如此其结果才是让所有人信服的,程序正义的目的是为了结果正义。

实体正义(效率、目的或者说是目标)为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接受和贯行。按照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调查事实真相,法院应当依职权将证据调查扩大到一切对裁判有意义的事实、证据”。欧洲司法调查官埃莫里克斯曾说,“只要真相能够得到,它是如何获得的并不重要。” 德国学者亨克尔教授也认为:“刑事程序是为寻找实体真实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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