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债券发行人和中介机构: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2月25日印发,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企业债券受理审核阶段的信息披露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5月1日起,新申报企业债券应按照《办法》规定编制申报材料,未按《办法》规定编制申报材料的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二、对2021年5月1日前已受理但未完成注册的企业债券,以及已完成核准或注册但未完成全部发行的企业债券,均应在债券发行时按《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联系电话: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010-88170380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010-66539096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