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企业债券招标发行具体操作流程,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为企业债券提供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支持服务工作,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招标发行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技术支持和招标场所。
第二章发行前各项业务准备工作
第三条对于首次发行的,发行人不迟于招标发行日前 3 个工作日完成如下工作:
第四条(一)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
第五条(二)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发行账户;
第六条(三)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券发行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见附件 1)。
第七条发行人年度内首次招标发行企业债券,不迟于招标发行日前 1 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企业债券招标发行承诺函”(见附件 2)。
第八条发行人应在招标发行前与中央结算公司联系并确定招标发行日期和具体发行时间,应不迟于招标发行日前 3 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申请招标发行企业债券材料,具体内容包括:
第九条(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批文原件(非首次发行的,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条(二)“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原件(见附件 3)。
第十一条发行人应确保提交的全部资料准确、有效、完整,并提醒投标人确保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账户状态正常。
第十二条中央结算公司收到申请招标发行企业债券材料后及时向发行人
(如主承销商提交材料,则向主承销商)反馈招标发行日期确定情况。
第十三条发行人在招标发行日前 3 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派发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
第十四条申请派发债券代码和简称时,发行人或主承销商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的“初始登记材料”频道提交“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申请书”(见附件 4),信息名称格式为“债券全称+代码申请”。
第十五条中央结算公司于每日 16:00 集中对当日提交的代码派发申请进行检查,并不迟于申请提交次 1 工作日在审核信息的“备注”栏中将派发的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反馈给发行人。发行人可在公开披露文件中使用该代码。
第十六条发行人按照询价结果设定利率区间或价格区间,不得对投标价位的连续性进行限制。
第十七条发行人不迟于招标发行日前 1 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企业债券“招标现场工作人员名单”(见附件 5)。
第十八条发行人按照约定时间到达招标现场,在中央结算公司协助下完成制作招标书等工作。
第十九条直接投资人资格实行年度申请制度。中央结算公司将于每年一月的前 20 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公布上年度综合表现良好,且上一年度末 AA+级(含)以上的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前 30 名的投资人和全部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前 50 名的投资人名单。名单内机构可自愿申请成为直接投资人。申请机构于排名公布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直接投资人申请函》(见附件 6)原件寄送并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
第二十条中央结算公司将根据机构自愿申请情况,于当年三月第 1 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年最终直接投资人名单。直接投资人资格有效期为直接投资人名单发布之日起至次年二月底止。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提前办理系统联网,开通投标相关权限。投标人应指派熟练掌握招标系统投标、应急投标等相关操作的工作人员承担债券招标发行的投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时债券账户状态正常。
第二十三条如投标人需对其客户端管理员授予投标授权权限时,可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下载“E14 债券账户客户端管理员申请表”,填妥并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依据投标人的申请为其办理相关授权。
第二十四条尚未领取电子密押器的投标人应不迟于招标发行日前 1 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领取电子密押器,并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主承销商有义务协助发行人做好发行前备案和债券信息披露工作,并在“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开立相关权限。
第二十六条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于招标发行日前 3-5 个工作日(优质企业债券发行人应于招标发行日前 1-5 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发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二十七条(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债券核准的批复;
第二十八条(二)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三)募集说明书摘要;
第三十条(四)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第三十一条(五)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六)企业经审计的最近 3 年连审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七)近 3 年无重大诉讼事项的说明;
第三十四条(八)近 3 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九)采用担保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还应提供担保协议(或担保函)和担保企业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三十六条(十)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于信息披露日 11:00 前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全市场披露发行文件,晚于 11:00 提交的发行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八条招标发行日前 1 个工作日,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招标发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第三十九条(一)债券招标书、价位区间;
第四十条(二)承销团成员名单;
第四十一条(三)应急投标书(此文件为 WORD 版);
第四十二条(四)交易场所选择应急申请书(若通过招标系统进行交易场所选择,则需提交)(如有,见附件 7)。
第四十三条招标发行前,如出现政策调整或市场大幅波动等异常情况,发行人经与主承销商协商决定取消、推迟发行或调整招标发行利率(价格)区间的,应及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
第四十四条发行人应不迟于招标结束后 1 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告发行结果(见附件 8),并在发行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发行情况。
第四章招标发行流程
第四十五条企业债券招标发行参与人应按照《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防控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第四十六条发行人设定招标时间原则上为 1 小时。
第四十七条企业债券“招标现场工作人员名单”中的发行人工作人员和观察员应于招标发行开始前,在专门区域统一存放所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并登记进入招标现场。招标发行期间,进入招标现场的发行人工作人员数量不得超过 4 名。
第四十八条发行人需在招标开始前对标书进行检查,并在确认无误后发送。
第四十九条在招标发行期间,发行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观察员报告。
第五十条观察员应切实履行招标现场监督职责,督导招标现场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开展招标发行工作,保障招标发行有序进行。
第五十一条在招标发行期间,现场参与人员与外界沟通应全部使用招标现场内所提供的专用通讯设备。
第五十二条在招标发行期间,现场参与人员不得离开招标现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泄露或暗示与招标发行有关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在招标发行期间,中央结算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招标现场,如确需进入现场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征得观察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直至招标结束后方可离开招标现场。
第五十四条承销团成员和直接投资人应通过招标系统进行投标。其他投资人如对当期企业债券有投资意愿,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代理投标协议并委托其代理投标。
第五十五条如投标总量未达到计划发行额且当期债券有余额包销的约定,则负有包销义务的承销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将剩余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
第五十六条发行人需妥善保留包销书面记录和文件。
第五十七条在发行条款充分披露、招标发行参与人充分识别相关风险的前提下,发行人可在招标发行中使用弹性配售选择权、当期追加发行选择权等定价方式。
第五十八条如企业债券招标发行涉及通过系统进行交易场所选择,则在中标处理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各中标机构可通过招标系统选择交易场所。
第五十九条发行人中标处理后,可自行打印报表、导出电子版数据。发行人、观察员应对相关报表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五章应急操作流程
第六十条投标人需加强对投标终端的日常维护,保证通讯线路畅通和设备运行正常。仅在出现尚未与招标系统联网;或已与招标系统联网,但出现系统通讯中断或设备故障的情况下,投标人方可通过应急方式进行投标和交易场所选择。
第六十一条投标人需事先制定应急投标预案,在招标开始前做好应急操作相关准备工作,尽可能简化应急投标书和交易场所选择应急申请书填写、签章等内部审批流程。
第六十二条投标人可在招标开始前填写应急投标书和交易场所选择应急申请书电子版,预先填妥“债券名称”、“投标方名称”、“托管账号”、 “投标日期”、“债券代码”、“联系电话”等要素。
第六十三条出现应急方式投标时,投标人需在预先填妥必要信息的应急投标书上,具体填写“投标价位”和“投标量”,计算密押,并将生成的电子密押填入应急投标书,在打印的应急投标书上签署投标经办人和复核人姓名,加盖单位印章,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传真至招标现场。应急投标书应字迹清晰,意思表达明确,密押准确。发行人需确认应急投标书中各项要素准确、有效、完整。
第六十四条若通过招标系统进行交易场所选择,出现应急选择交易场所时,投标人需在预先填妥必要信息的交易场所选择应急申请书上,具体填写各托管机构的债券托管面额,计算密押,并将生成的电子密押填入交易场所选择应急申请书,在打印的交易场所选择应急申请书上签署经办人和复核人姓名,加盖单位印章,于截止时间前传真至招标现场。交易场所选择应急申请书应字迹清晰,意思表达明确,密押准确。发行人需确认交易场所选择应急申请书中各项要素准确、有效、完整。
第六十五条中央结算公司应监控招标系统和通讯线路等运行情况,发现故障时,发行人经请示观察员同意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应急投标时间。
第六十六条现场工作人员接到应急投标书和交易场所选择应急申请书后,立即通知中央结算公司核验密押。中央结算公司签署核押意见后,及时交发行人和观察员签字确认。密押核验正确后,中央结算公司协助发行人将应急数据录入招标系统。对于密押核验不符的应急投标书和交易场所选择应急申请书,经请示观察员同意后,发行人可通过招标现场专用电话向投标人反馈。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已采用应急方式的,在该场次债券投标时不能通过招标系统客户端进行修改或撤销应急操作,如确有必要修改或撤销的,只能通过应急方式进行。
第六十八条应急投标书和交易场所选择应急申请书由发行人保存,中央结算公司保留复印件。
第六十九条投标人通过应急方式投标的,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应急投标原因说明书,原因说明书应具体列明尚未联网、系统通讯中断或设备故障等情况,并于招标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送达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投标人具体故障描述和请求,尽快协助其排除故障。
第六章登记注册与分销、缴款、债权确认相关事宜
第七十条发行人或主承销商需通过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提交以下债券登记材料:
第七十一条(一)“债券注册要素表”(见附件 9);
第七十二条(二)“国际证券识别码系统基础数据资料表”(见附件10)。
第七十三条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发行招标情况一览表”和“债券注册要素表”办理券种注册,根据“认购额和缴款汇总表”将承销额度记入中标机构的债券账户。承销商可通过中债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输出“债券承销额度注册通知单”。
第七十四条需要将部分额度在证券交易所分销或销售的企业债券,若通过招标系统进行交易场所选择的,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交易场所选择汇总表”将跨市场分销部分债券额度记入相应证券交易场所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债券代理总户。
第七十五条跨市场分销的企业债券,如需要对跨市场分销部分额度进行调整的,或不通过招标系统进行交易场所选择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于分销截止日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同签章的“债券额度调整申请表”(见附件 11)原件,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额度调拨。
第七十六条在发行文件确定的债券分销期内,承销商可以向直接投资人和其他投资人分销所承销的债券,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分销结算服务。
第七十七条分销期内,分销卖出方根据与分销买入方的分销协议,通过中债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录入“债券分销”指令,对手方确认后形成分销结算合同,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结算。
第七十八条分销期内,如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通过中债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发送分销指令,可以采取应急方式办理。填写“分销应急指令书”(见附件 12),签章加密押后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核对密押无误后办理。
第七十九条债券分销截止日后,中央结算公司中债综合业务系统停止办理分销结算。如承销团成员未完成分销,应对相关中标额度承担包销义务,相关分销协议对包销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条债券承销额度和投资人分销认购的债券额度均记在债券账户承分销科目内。承销机构和认购人如需查询承销额度或分销认购债券余额,可选择 “债券额度”栏目输出相关对账单据。
第八十一条债券承销款足额缴款,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中央结算公司于债权债务登记日办理债权确认,流程如下:
第八十二条(一)企业债券债权债务登记日为缴款日,发行人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见附件 13)。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发行人提交的“债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办理债权确认。如缴款日当天中央结算公司未收到“债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则以实际收到“债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日期为准,办理债权确认。
第八十三条(二)发行人需通过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提交签章的“债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扫描件。中央结算公司于缴款日 15:00 以前或缴款日之前某个工作日收到发行人提交的到账确认书的,于缴款日日终办理债权确认;缴款日 15:00 以后或缴款日之后某个工作日收到的,顺延至次 1 工作日办理,该债券后续手续依次顺延。
第八十四条(三)如发行款未足额缴款,发行人应在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的“债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中列明未足额缴款承销机构名称、未缴款承销额度,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对于确认未缴款的持有人及其未缴款部分债权不予确认。
第八十五条(四)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部分承销额度,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发行人的书面通知作后续处理。
第八十六条中央结算公司在完成债权债务登记手续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签发“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确认书”。债券初始登记的时间以上述确认书上确认的时间为准。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发行人应妥善保存招标发行各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招标情况一览表”、“认购额和缴款汇总表”、“交易场所选择汇总表”(如有)、应急投标书、交易场所选择应急申请书、企业债券“招标现场工作人员名单”、包销一览表、各重要事项决策文件等。
第八十八条主承销商和承销团其他成员应保存询价记录表、分销协议、相关重要协议文件等发行各环节的资料。
第八十九条中央结算公司应保存电话录音、出入登记记录、“发行招标情况一览表”、“认购额和缴款汇总表”、“交易场所选择汇总表”(如有)、 “上海交易所市场明细表”(如有)、“深圳交易所市场明细表”(如有)、应急投标书复印件、交易场所选择应急申请书复印件、应急原因说明书、包销一览表复印件等招标现场相关文件。
第九十条以上相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至当期企业债券付息兑付结束后的5 年止。
第九十一条中央结算公司应为承销团成员、直接投资人及主要的发行人提供发行操作业务培训服务。
第九十二条本规程关于企业债券招标发行、分销缴款、信息披露等未尽事宜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规定和中央结算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处理。
第九十三条本规程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本规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九十五条本规程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 1
债券发行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我机构计划采用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债券,特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机构进行招标业务的相关操作,该操作所产生的结果由我机构承担责任。
对于被注销授权的人员,请贵公司在收到本授权书后办理注销手续。被注销授权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不再代表我机构办理有关业务操作。
姓名 | 部门 | 联系电话 | 用户名 | 操作授权 | 注销授权 |
---|---|---|---|---|---|
注:1.“用户名”列为大写英文字母,不超过 10 个字母,不含特殊符号;
2.在“操作授权”或“注销授权”列打“√”。
发行人: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 2
企业债券招标发行承诺函
(我机构) 于年度使用企业债券招标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债券。我机构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执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及其它相关业务规定,并要求所属相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上述管理规定,服从观察员监督。在招标发行期间,如我机构及所属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我机构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发行人: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 3
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我机构计划采用债券招标系统公开招标发行,特向贵公司申请安排招标发行日期,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如下:
发行申请机构名称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传真 | 批准文号 | ||
批准额度 | 计划发行总额/基础发行额(万元) | ||
计划招标日期与时间 | 年 月 日 : 至 : |
承销团成员数 | |
债券名称 | |||
其他相关附件: 1.企业债券公开招标发行方案; 2.承销团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注:发行人首次发行债券,还应签署《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协议》,提交债券发行账户开立材料和“债券发行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 |
发行人: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企业债券招标发行方案
一、债券发行要素
发行人全称:
债券全称:
批准文号:
债券期限:数字□年□月□日
计息方式:□附息式固定利率□附息式浮动利率
付息频率:月/次 发行价格:
应计利息计算方法(付息频率小于 12 月/次时填写):
□平均值□实际天数
□贴现式□利随本清□零息式
起息日期:兑付日期:
起分销日:止分销日:
公告日:缴款日:
计划发行总额/基础发行额(万元):
弹性配售选择权:□有 □无 弹性配售额(万元):
当期追加选择权:□有 □无
担保方式:□有 担保人:
□ 无
浮动利率债券基准利率:说明:
向中标的投标人支付—发行费率(%):
向该债券投资者支付—兑付费率(%):付息费率(%):
二、招标发行要素
全场最高投标量(万元):
单笔最高投标量(万元):
单笔最低投标量(万元):
基本投标单位(万元):
发行价格上限(%或元/百元面值):
发行价格下限(%或元/百元面值): 投标笔数:
投标价位连续性要求:□有□无
三、特殊条款
请另附纸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含权信息、发行人提前偿还本金计划等信息。加盖发行人单位公章。
兹声明: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与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一致。
发行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企业债券招标发行方案(当期追加)
追加方式:□按比例 追加比例(%):
□按数量 首场中标量(万元)上限: 下限:
当期追加发行开始时间:
当期追加发行截止时间:
招标总量(万元):
统一最高投标限额(万元):
基本投标单位(万元):
尾数分配方式:□临界量 □投标量 □投标时间
兹声明: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与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一致。
招标发行人: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承销团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序号 | 机构全称 | 联系人 | 手机 |
---|---|---|---|
1 | |||
2 | |||
…… | |||
X |
兹声明:以上承销团成员符合相关规定,且与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一致。
发行人: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 4
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申请书
债券全称:
发行人 | |
---|---|
主承销商 | |
批准或注册文号 | |
发行人联系人 | 姓名:电话: 手机: |
主承销商联系人 | 姓名:电话: 手机: |
备注 |
申请机构印章
年月日
附件 5
(企业债券名称)招标现场工作人员名单
机构名称: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部门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注:现场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 4 人。
发行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 6
直接投资人申请函
我机构愿意积极参与企业债券发行承购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和《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执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及其它相关业务规定。
我机构正式申请成为本年度直接投资人。
申请成为直接投资人的债券托管账号为:
申请机构(机构全称):(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 7
交易场所选择应急申请书
业务凭单号:A08
:
由于我单位企业债券招标发行系统终端出现故障,现以书面形式发送(债券名称)交易场所选择应急申请书。我单位承诺:本交易场所选择应急申请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具有与系统投标同等效力,我单位自愿承担应急债权托管所产生风险。
投标人名称 : 托管账号 :
申请日期:年月日【要素 1】
债券代码 :【要素 2 】
托管机构 | 债权托管面额(亿元) |
---|---|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要素 3】 | |
证券登记公司(上海) | |
证券登记公司(深圳) | |
合计【要素 4】 |
电子密押:
(16 位 数 字 )
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复核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注意事项:
1.本表仅适用于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招标现场使用。
2.业务凭单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3.本应急凭单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 4 项要素,其中要素 1 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凭单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 1;要素 2-4 按应急凭单所填内容顺序输入密押器,输入内容与应急凭单填写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4. 1 号发行室电话:88170543、0544、0545、0546 传真:88170939
2 号发行室电话:88170531、0532、0533、0534 传真:88170905
3 号发行室电话:88170535、0536、0537、0538 传真:88170906
4 号发行室电话:88170547、0548、0549、0550 传真:88170907 上海分公司:
1 号发行室电话:88170048、1 号发行室传真:88170965
2 号发行室电话:88170052、2 号发行室传真:88170966
3 号发行室电话:88170056、3 号发行室传真:88170967
4 号发行室电话:88170060、4 号发行室传真:88170968
5 号发行室电话:88170068、3 号发行室传真:88170969
6 号发行室电话:88170072、4 号发行室传真:88170970
深圳客服中心:
1 号发行室电话:88170043、1 号发行室传真:88170960
2 号发行室电话:88170031、2 号发行室传真:88170963
3 号发行室电话:88170039、3 号发行室传真:88170961
4 号发行室电话:88170035、4 号发行室传真:88170962
附件 8
(债券名称)招标发行结果
债券简称 | 债券代码 | ||
---|---|---|---|
招标书编号 | 计划发行总量(万元) | ||
缴款总金额(元) | 实际发行总量(万元) | ||
基本承购总量(万元) | 招标总量(万元) | ||
应投家数(家) | 投标家数(家) | ||
投标笔数(笔) | 有效笔数(笔) | ||
无效笔数(笔) | 有效投标总量(万元) | ||
最高投标价位 | 最低投标价位 | ||
中标总量(万元) | 中标家数(家) | ||
中标笔数(笔) | 自营中标总量(万元) | ||
最高中标价位 | 最低中标价位 | ||
边际中标价位投标总量(万元 | ) | 边际中标价位中标总量(万元 | ) |
发行价格(元) | 票面利率(%) |
发行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 9
债券注册要素表(2010 年版)
重要提示:1.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填写本表前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请特别关注表中加黑栏目。2.请根据实际发行情况选择性填写以下要素,确保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与发行公告或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一致。3.有单选或多选项,请在□中打勾。4.没有或无关项,可不填。
一、债券基本信息
1.发行批文名称: | 2.批准文号: | ||
---|---|---|---|
3.债券全称: | |||
4.主承销商全称: | |||
5.债券期限: | 6.期限单位:□年□月□日(选一项) | ||
7.计划发行总额:万元 | 8.实际发行总额:万元 | ||
9.起息日:年月日 | 10.到期兑付日:年月日 | ||
11.发行开始日:年月日 | 12.发行结束日:年月日 | ||
13.分销开始日:年月日 | 14.分销结束日:年月日 | ||
15.公告日:年月日 | 16.承销缴款日:年月日 | ||
17.发行价格:元/百元面值 | |||
18.发行范围(可多选):□银行间市场□柜台市场□上交所市场□深交所市场 □其他 |
|||
19.债券评级机构简称: | 20.债券信用级别: | 21.发行人信用级别: | |
22.担保方式(可多选):□担保或保证□质押□抵押□其它 |
23.担保机构全称: | |
---|---|
24.担保机构评级机构简称: | 25.担保机构信用级别: |
26.计息方式(选一项): □贴现式□零息式□利随本清式□附息式固定利率□附息式浮动利率□无 |
二、利率、闰年计息天数信息(利随本清式、附息式债券需填写此栏)
27. 发 行 时 票 面 利 率 : % | |||||
---|---|---|---|---|---|
28.计息年度天数 | □365 天 | 闰年计息天数 | □365 天 | 2 月 29 日是否计息 |
□计息 |
□不计息 | |||||
□366 天 | |||||
□360 天 | 整月计息天数 | □30 天 | |||
□实际天数 |
三、附息式债券的付息信息(附息式债券需填写此栏)
29.付息日: 说明: |
30.付息频率:个月/次 说明: |
---|---|
31.利息分配方式:□平均分配□按实际天数分配 |
四、附息式浮动利率债券的利率确定信息(附息式浮动利率债券需填写此栏)
32. 基 准 利 率 : % | 33.基准利率种类名称: | 34.发行时利差: % | |||
---|---|---|---|---|---|
35.是否有利率上限:□是, %;□否 说明: |
36.是否有保底利率:□是, %;□否 说明: |
||||
37.基准利率 | □付息后生 | 生效时期:□计息期有效□计息年度有效 |
生效方式 | 效 | |
---|---|---|
□当期生效 | ||
□指定条件生效 | 生效条件: □基准利率变动后固定间隔时间生效 □付息前指定日期的有效基准利率 |
五、含权信息(含权债券需填写此栏)
含权类型(可多选) | 行权详情 |
---|---|
38.□发行人赎回权 | 39.选择权公告日:年月日(第个计息期) 说明: |
40.赎回价格:元/百元面值 | |
41.选择权行使日: 年月日(第个计息期) | |
42.发行人不行权,后几年债券的利率或利差: % 说明: |
|
43.□投资人回售选择权 | 44.回售登记期及选择权行使日(可扩展): 第1 次: 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第个计息期); 回售价格:元/百元; 说明: |
45.选择权行使触发条件:□无□有说明具体条件: | |
46.□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说明:公告时间、利率调整信息 | |
47.□发行人合并债券选择权说明:并入债券名称和代码、合并日期 |
48.□投资人调换债券选择权说明:换入债券名称和代码、调换日期 |
---|
49.□发行人/投资人递延兑付选择权说明:递延期限、递延后利率信息 |
50.□投资人定向转让选择权说明:受让人名称、受让人债券账号、受让价格、转让申请登记期、转让结算日 |
51.□其他选择权说明: |
六、发行人提前偿还本金计划信息(有提前偿还本金计划安排的债券填写此栏)
52.还本计划(可扩展): 第 1 次:年月日(第计息期),本次偿还金额占发行总额比例%或本次偿还金额万元; |
---|
七、集合类债券信息(集合类债券需填写此栏)
请列表写明各发行人全称、各发行人发行额度、各发行人主体评级结果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八、其他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填写此栏)九、印鉴信息
提交时间:年月日时分 注:如发行人就本债券的“债券承销额度分配表”委托主承销商提供,则以主承销商签章后“债券承销额度分配表”为准。 |
---|
债券注册要素表填写说明:
本说明供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填写债券注册要素表参考使用,在提交债券注册要素表时可不提供本说明。
本说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中债字〔2009〕38 号“关于公布《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债券应付利息资金核算方法说明》的通知”制作。如有疑义,请直接与中央结算公司联系。
各项要素含义或填法、选法如下:
1.填债券发行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的法律性文件全称,如“接受注册通知书”。
2.填债券发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法律性文件的文件编号,如 “中市协注[2009]CP145 号”。
3.填发行公告或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拟发行债券全称。最长字符长度为 82位,或最长可输入 40 位汉字。
4.填主承销商机构全称。可填多家主承销商,排在第一的视为第一主承销商。
5.填拟发行债券的实际期限,为阿拉伯数字。
6.债券期限单位分年、月、日三种,一只债券只能选择一种。债券期限应为期限单位的整数倍,如 1 年、2 年、3 年—20 年‥‥‥,1 月、2 月、3 月—15 月‥‥‥,7 日、14 日、92 日—467 日‥‥‥,等,不能有 1.5 年、2.3 月等。
10.发行公告中确定的到期本息兑付日期。(1)债券期限单位为“日”的,兑付日为起息日加上期限天数对应的日期。(2)债券期限单位为“月”的,兑付日为起息日所在年、月、日加上期限月份数后对应的年、月、日。如起息日是2007 年 3 月 28 日,期限 4 个月,则到期日为 2007 年 7 月 28 日。当起息日是 31日,如到期年份的该月份没有 31 日,即该月最后一日是 30 日或 28 日(非闰年的 2 月)或 29 日(闰年的 2 月),则兑付日为 30 日或 28 日或 29 日。起息日是30 日,到期月份是 2 月,则兑付日为 28 日或 29 日。(3)债券期限单位为“年”的,兑付日为起息年份加上期限年数对应年份的对应月份、日期;如兑付年份该月没有该日,则按照前文兑付日的要求确定。
11.此项至 14 项的关系是:发行开始日≤分销开始日≤分销结束日≤发行结束日。
17.指该债券按百元面值计的实际发行价格。如“100.235 元/百元”、“95.69元/百元”。
18.填该债券发行的市场或场所。
26.计息方式分贴现、零息、利随本清和附息(附息式固定利率和附息式浮动利率)四种,一只债券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具体含义如下:
计息方式 | 发行价格特点 | 期限特点 | 存续期间是否支付利息或本金 |
---|---|---|---|
贴现式 | 一般低于 100 元/百元面额 | 不超过一年 (含) |
不支付 |
零息式 | 一般低于 100 元/百元面额; 如为本息剥离债,则无发行价格 | 超过一年 | 不支付 |
利随本清式 | 高于、等于或低于 100 元/ 百元面额 | 任何期限 | 不支付 |
附息式 | 高于、等于或低于 100 元/ 百元面额 | 任何期限 | 支付利息,可能支付本金 |
27.填债券发行时的票面利率。贴现、零息债不填,利随本清和附息式债券填写。
28.计息年度是指债券生命周期中,从债券起息日开始的一个完整的自然年度。计息年度天数是指一年的计息天数基数,分 365 天/年(闰年为 366 天或 365天)和 360 天/年两种,一只债券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境内人民币债券建议采用365 天/年,境内外币债券可采用 360 天/年。建议尽可能采用 365 天/年。
计息年度天数选择 365 天的,如债券存续期跨越闰年,还要选择闰年计息年度天数(闰年计息年度以其一个完整的计息年度内是否跨越闰年中 2 月 29 日为标准确定),分 365 天和 366 天两种。闰年计息年度天数选择 365 天的,还要选择 2 月 29 日是否计息。
计息年度天数选择 360 天/年的,需选择整月计息天数,分 30 天和实际天数两种。
计息年度天数基数分类分层选择含义
第一层选择 | 第二层选择 | 第三层选择 | 含义 |
---|---|---|---|
365 天 | 闰年按照365 天计息 | 2 月 29 日计息 | 非闰年按照 365 天计算每天利息,乘 365 天为 全年应付利息金额;遇到闰年时,该年按照 365 天计算每天应计利息,乘 366 天为全年应付利息金额。 |
2 月 29 日不计息 | 非闰年按照 365 天计算每天利息,乘 365 天为 全年应付利息金额;遇到闰年时,该年按照 365 天计算每天利息,乘 365 天为全年应付利息金额。 |
||
闰年按照 | 无 | 非闰年按照 365 天计算每天利息,乘 365 天为 |
366 天计息 | 全年应付利息金额;遇到闰年时,该年按照 366 天计算每天利息,乘 366 天为全年应付利息金额。 |
||
---|---|---|---|
360 天 | 每月按照 30 天计息 |
无 | 按照 360 天计算每天利息,乘 30 天为每月利 息金额,乘 360 天为全年应付利息金额。无论该月是 28 天、29 天、30 天还是 31 天,满一整月的一律按照 30 天计算,全年则按照 360 天计算。 |
每月按照该月实际天数计息 | 无 | 按照 360 天计算每天利息,乘该月实际天数为 该月利息金额,乘 365 天(闰年 366 天)得全年应付利息金额。 |
29.附息式债券需填此项。填每次付息日期,如:
(1)每年付息一次,各年度的付息日为存续期内各年中与起息日相同的日期,如某年中无该日期,按兑付日的要求确定。如每年 4 月 20 日。(2)半年付息一次,起息日所在月份加六个月后的对应自然日为付息日,以下依此类推;如某计息期中无该日期,按兑付日的要求确定。如每年 4 月 20 日和 10 月 20 日。(3)按“季度”付息,起息日所在月份加三个月后的对应自然日为付息日,以下依此类推;如某计息期中无该日期,按兑付日的要求确定。如每季度 20 日。(4)按 “月”付息,则付息日为每月中与起息日相同的日子,如某月中无该日期,按兑付日的要求确定。如每月 20 日。建议按照以上规则设计付息周期和付息日。(5)如该债券的付息日不按以上规则确定,则详细写明。
30.附息式债券需填此项。如“12 个月/次”指 12 个月付息一次,“6 个月/次”指 6 个月付息一次。如该债券的付息频率不按以上规则确定,请详细写明,如“X 天/次”、“X 天/第一次”、“X 天/第二次”或实际付息日期等。
建议按照“X 个月/次”设计付息频率。
31.付息频率一年超过一次的附息式债券需填此项。平均分配是指全年利息按照付息频率在各计息期间平均分配;按实际天数分配是指全年利息按照各计息期的实际天数计算。
37.基准利率生效方式、生效条件和生效时期含义如下。
基准利率生效方式、生效条件和生效时期含义
第一层次选择:基准利率生效方式 | 第二层次选择:生效条件 | 第三层次选择:基准利率生效时期 | 含义和要求 |
---|---|---|---|
当期生效 | 无 | 计息期有效(唯一选择) | 基准利率一旦变动,本计息期执行利率即随之变动。因此其有效时期也只能是本计息期。 |
付息后生效 | 无 | 年度有效 | 基准利率发生变化时,本计息期执行利率不变,付息后的下一个计息年度变动。按照完整计息年度确定执行利率。一个完整计息年度内尽管多次付息,但仍执行该计息年度初的基准利率,下一个完整计息年度按下一计息年度起息日当日或起息日前某一天的最新基准利率执行。 |
计息期有效(最常见) | 基准利率发生变化时,本计息期执行利率不变,付息后的下一个计息期变更。每次付息后的下一计息期按该计息期起息日当日或起息日前某一天的最新基准利率执行。 | ||
指定条件 | 基准利率 变动后固 |
无 | 以该基准利率变动之日起预先确定的时 间后该基准利率生效,此前仍执行原利 |
生效 | 定间隔时间生效 | 率。因此一个计息期内可能有分段计息利率。 | |
---|---|---|---|
付息前指定日期的有效基准利率 | 计息期有效 | 付息时,本计息期的执行利率按照预先确定的付息前某个时间的最新基准利率执行。 |
43.发行人如不行使赎回权,则需要确定新的票面利率(或利差)。如为附息式固定利率债券,则填写利率;如为附息式浮动利率债券,则填写利差和基准利率名称。需要说明的,请填写说明。
45.按投资人回售期次填写,注明每次回售开始日期和截止日期。行使日为每次回售所在计息期的付息日。如有特殊条款的,请填写说明。
46.选择权行使触发条件是指投资人行使回售选择权的满足条件。如无,则填“无”;如有,则填写具体条件。
54.本表由发行人加盖单位法人公章。
如发行人就本债券的“债券承销额度分配表”委托主承销商提供,则以主承销商签章后的“债券承销额度分配表”为准。
集合类债券发行采取各发行人统一授权主承销商办理登记手续的,本表由授权主承销商签章;不采取各发行人统一授权主承销商办理登记手续的,本表由主承销商制表、各发行人分别加盖各自的法人公章后,统一由主承销商交中央结算公司。
附件 10
国际证券识别码系统基础数据资料表
发行人 1 资料 | ||
---|---|---|
发行人中文全称 | ||
发行人英文全称 | ||
发行人中文简称 | ||
发行人英文简称 | ||
发行人中文注册地址 | ||
发行人英文注册地址 | ||
发行人中文邮寄地址 | ||
发行人英文邮寄地址 | ||
发行人 2 资料(填写内容同上栏) | ||
主承销商资料 | ||
主承销商中文全称 | ||
主承销商英文全称 | ||
主承销商中文简称 | ||
主承销商英文简称 | ||
债券资料 | ||
在其他市场债券编码 |
发行人:
(签章)
年月日
附件 11
债券额度调整申请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主承销的债券(简称:;债券代码:)已于年月日开始发行。由于,现向贵公司申请将(债券简称)预计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销售部分中的万元调整至(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
本次调整的承销额度明细如下:
承销商名称 | 债券账号 | 原承销额度 (万元) |
调增额度 (万元) |
调减额度 (万元) |
调整后额度 (万元) |
---|---|---|---|---|---|
发行人名称(签章)承销商名称(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12
分销应急指令书
业务凭单号:E03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我单位债券簿记系统联网终端临时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办理业务,故以传真方式发送结算指令。买卖双方已达成分销协议,我单位保证所发送的应急指令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电子密押:( 16 位数字)
发送日期:年月日【要素 1】
密押生成方名称:托管账号:
交易方向:◎卖 ◎买
付券方名称:托管账号:
收券方名称: 托管账号:【要素 2】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要素 3】
债券面额:万元【要素 4】
分销结算金额 : 元 ( 大 写 :)
交割日(yyyy-mm-dd 填写):年月日【要素 5】
结算方式:◎纯券过户 ◎见款付券◎见券付款 ◎券款对付
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复核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注意事项:
1.本应急凭单中◎为选择项,选择项●为选中项。
2.单位印章应与密押生成方名称相符;业务凭单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3.本应急凭单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 5 项要素,其中要素 1 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凭单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 1;要素 2-5 按应急凭单所填内容顺序输入密押器,输入内容与应急凭单填写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4.本业务由中央结算公司运营中心办理,传真电话:010-88170917。
附件 13
债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发行的债券名称:(债券简称债券代码:)发行规模:万元,发行款已到账,共计人民币万元,请贵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托管手续
发行人名称:
(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