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者:
为规范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 2017 年 3 月发布实施了《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发布以来,各受托管理人切实担起债券信用风险管理职责,风险管理意识逐步强化,风险管理工作有序开展,风险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但是,仍有部分受托管理人存在对信用风险管理重视不够、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风险管理工作不到位、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不够等情况,有的受托管理人甚至违反《指引》规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导致未能及时发现信用风险,影响了信用风险的化解处置。从 2018 年起,债券到期兑付压力将逐渐增大。为进一步强化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现就落实《指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信用风险管理职责

(一)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指引》要求,建立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细化信用风险管理业务流程,明确内部风险管理决策机制。
(二)受托管理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岗位,配备充足的人员和资源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运行体系,确保信用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确保所有债券和所有风险管理环节全覆盖。

二、关于相关负责人履职

受托管理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债券、风险管理等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亲自参与信用风险监测、分类、排查、预警中的重要事项,亲自参与信用风险的化解处置,并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和决策。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定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和机制安排;
(二)对信用风险监测与分类、排查与预警中的重要事项做出决策;
(三)带队进行风险类及相关债券的现场风险排查;
(四)牵头推动信用风险化解处置相关工作;
(五)签发定期及临时信用风险管理报告;
(六)其他规定或约定的信用风险管理职责。

三、关于信用风险监测与分类

(一)受托管理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信用风险监测,避免监测渠道和方式简单、单一,切实提高信用风险监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监测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阅分析;
2.对发行人相关舆情进行监测跟踪;
3.与发行人及相关方加强联络和沟通交流;
4.通过相关网站或系统查询发行人征信、诉讼仲裁、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
5.履行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义务,如回访发行人、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和查阅发行人财务经营资料等。
受托管理人应当在信用风险管理报告中详细说明对相关债券所采取的风险监测渠道和方式。
(二)发行人发生《指引》规定的关注类、风险类债券相关情形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适当的风险排查。受托管理人不将债券列为相应风险分类的,应当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并在信用风险管理报告中予以说明,不得在未经适当风险排查的情况下调整债券的相应风险分类。
(三)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券信用风险程度高低、到期时间远近等因素,对关注类债券作进一步区分,明确需要重点关注的部分关注类债券,并在信用风险管理报告中予以说明。受托管理人在选取关注类债券进行现场风险排查时,应当优先排查需要重点关注的部分关注类债券。

四、关于信用风险排查与预警

(一)受托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指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时间进行风险排查。
(二)关注类债券及其发行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信用风险状况及程度不清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开展风险排查:
1.出现关于发行人及其债券的重大市场不利传闻;
2.未按规定或约定披露定期报告或重要临时报告;
3.债券持续停牌超过半个月或未能按规定及时复牌;
4.其他规定、约定或受托管理人认为的情形。
(三)信用风险排查应当综合运用查阅调取资料、访谈相关人员、书面函证、现场走访等方式进行,并可视情况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供应商、客户、债权人、相关专业机构等进行延伸排查,不得仅以打电话、发邮件或通用问题列表问询发行人等形式开展风险排查。
(四)对风险类及违约可能性较大、需要重点关注的部分关注类债券,受托管理人除按《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排查外,还应当详细排查以下内容:
1.发行人的整体负债篮子及债务结构,包括各类债务的规模、期限、成本、增信措施、是否逾期,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情况,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等表外债务,是否存在潜在债务纠纷或诉讼,债券或债务工具申报发行和存续情况等;
2.发行人的资产质量和变现能力,包括主要资产(含所持重要子公司股权)受限及对应债务情况、变现难易程度和实际可变现价值等;
3.发行人的现金流稳定性和持续性,包括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相关往来款情况、可实现的银行授信额度等外部融资渠道和能力等;
4.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和实际控制人,包括公司实际决策、运营人员相关情况,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资产、偿债意愿和诚信水平等。
(五)受托管理人应于每年 12 月提前做好次年到期、回售债券的风险排摸,重点做好风险类和需要重点关注的部分关注类债券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并结合债券信用风险程度及还本付息时间,制定次年信用风险排查工作计划,合理安排风险排查时间及方式。
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和协助债券到期、回售的发行人综合采取申报债券发行或争取其他外部融资、资产重组或处置、落实增信措施等应对措施有效化解处置信用风险。回售债券还应提前了解投资者回售意愿,做好投资者沟通引导,明确回售预期,降低回售影响。
(六)受托管理人应当对信用风险排查了解的发行人相关信息,与发行人及相关方充分沟通,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通过投资者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公平告知投资者相关信息,做好信用风险预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关于信用风险管理信息报送

(一)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半年度或临时报告中,说明按本通知规定开展的信用风险监测与分类、排查与预警情况。
(二)受托管理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于每年年初向本所书面报告以下事项(报送模板详见附件):
1.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和决策机制建立及变动情况;
2.债券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及岗位设置情况,相关负责人履职情况及有无变动,从事债券信用风险管理的人员配备、专职人员及联络人相关信息及其变动情况;
3.当年到期、回售的风险类和需要重点关注的部分关注类债券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安排及风险排查工作计划;
4.受托管理人认为或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相关事项已于往年报送的,可只报送变化或变动情况。

六、关于其他事项

(一)受托管理人为商业银行、律师事务所等非证券经营机构的,主承销商应当加强与受托管理人的沟通与协调,参照《指引》及本通知要求开展信用风险管理。
(二)受托管理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底稿,真实、准确、完整记录债券信用风险管理相关工作,并保存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可以根据需要调阅、检查全部工作底稿。
(三)受托管理人及相关人员存在未按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用风险管理义务的情形,本所将依据《指引》等相关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