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 中的作用,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巩固扶贫成果,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扶贫专项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扶贫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且符合以下二个条件之一的公司债券:
    (一)注册地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或“深度贫困地区”(前述三类地区以下简称贫困地区)的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扶贫攻坚期内,注册地在已实现脱贫摘帽但不满三年贫困地区的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也可界定为扶贫债券。
    (二)发行人注册地不在贫困地区,但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精准扶贫项目建设、运营、收购或者偿还精准扶贫项目贷款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扶贫债券并在本所上市或挂牌转让,除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本所相关规则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本指引的特别要求。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可投资的精准扶贫项目是指项目所在地为贫困地区、能够切实帮扶到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的扶贫项目。
    扶贫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精准扶贫项目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和投资回报机制。
    鼓励募集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易地扶贫搬迁、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生态环保扶贫等领域的精准扶贫项目,通过市场化法制化的“造血”功能推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第五条 扶贫债券在申报、发行时及存续期内,发行人无 需聘请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认证报 告,但发行人应当在申报文件中披露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具有精准扶贫属性的依据、具体扶贫计划、预期扶贫效果、投资回报机制、政策支持情况等。主承销商 应对募投项目属于精准扶贫项目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第六条 申报发行扶贫债券募集说明书确定用于精准扶贫项目的金额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 50%,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偿还借款等。
    第七条 扶贫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精准扶贫项目进展情况及其产生的扶贫效益等。
    受托管理人应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上述内容。
    第八条 本所将安排专人处理扶贫债券的申报受理及审
    核,以提高扶贫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效率。
    第九条 符合要求的扶贫专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条 发行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等违反本指引的,本所可以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