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第一章可交换债发行
    第二章可交换债登记上市
    第三章可交换债信息披露与存续期管理
    附件
    相关业务联系人及电话

    引言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发行、上市或挂牌(以下统称上市)及存续期相关业务,便利发行人与承销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操作,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可交换债的发行、上市申请材料编制及存续期相关业务办理。本指南未尽事宜,按照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发行人、承销机构应认真按照相关规定、本指南及本所其他要求编制、报送申请文件并办理发行、上市及存续期相关业务。发行人应当委托承销机构通过上交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系统)申请公司债券在本所发行、上市及存续期相关业务服务。各承销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发行、上市相关申请材料的制作、递交及存续期相关业务联络。本所将根据发行、上市及存续期业务情况,对承销机构进行奖惩。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进行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如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承销机构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第一章可交换债发行
    可交换债发行,除应按照证监会、本所关于公司债券发行的一般规定外,还应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
    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可交换债(以下简称大公募可交换债)采用信用申购网上发行结合网下发行方式发行,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实施。符合竞价平台挂牌条件的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交换债(以下简称小公募可交换债)小公募可采用网上发行结合网下发行方式发行,也可以采用“仅在网下发行”方式发行,不符合竞价平台挂牌条件的小公募可交换债和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采用“仅在网下发行”方式发行。投资者申购可交换债可参照《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相关问题的问答》相关规定执行。同一网下投资者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可交债网下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投资者管理多个证券投资产品的,每个产品可视作一个配售对象。其他投资者,每个投资者视作一个配售对象。网下投资者申购可交换债时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资产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投资者参与网下发行时,应出具申购量不超资产规模的承诺。承销商对申购金额应保持必要关注,并有权认定超资产规模的申购为无效申购。监管部门可对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监管措施。
    一、债券代码申请
    承销机构在发行前应向本所申请债券代码、债券简称、网上发行代码(如有)。相关代码段如下表:

    债券类型 现券代码 换股代码 质押券代码 网上发行配号代码 网上发行申购代码
    公募 132* 192* 133* 758000-
    758099
    759000-
    759099
    私募 137* 138* 不涉及 不涉及 不涉及

    注:换股代码、质押券代码后三位对应现券代码后三位;网上发行申购代码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为 759000-759049,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为 759050-759099
    二、小公募可交换债、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发行流程
    小公募可交换债、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一般采用仅在网下发行方式发行,符合竞价平台挂牌条件的小公募可交换债也可以采用网上发行方式发行(参照“三、大公募可交换债发行流程”),发行申请及受理流程如下:
    1.提交可交换债发行前备案申请
    公告日前 1 个工作日及之前:主承销商通过债券业务管理系统“网下发行”流程提交发行申请材料(可交换债的发行前备案和信息披露时间点要求同公司债券,具体要求参照公司债券)。
    主承销商需提交的发行申请材料及公告包括:
    (1)证监会核准文件或交易所无异议函;
    (2)《可交换债募集说明书》全文;
    (3)《可交换债发行公告》(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无簿记建档的不必须);
    (4)《可交换债募集说明书摘要》(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不必须);
    (5)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6)担保函和担保协议(如有);
    (7)期后事项承诺函;
    (8)XX 公司债券发行登记上市及债券存续期相关业务的承诺函;
    (9)财务报告延期申请(如有);
    (10)完成质押登记的证明;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公告发行文件
    T-2 日(T 日指网下发行首日,下同)通过“网下发行”流程提交募集说明书等发行公告文件,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的公告通过交易所网站披露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摘要、评级报告和发行公告等文件,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向特定投资者披露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公告对象选择合格投资者)5。发行前备案申请通过后可提交发行公告文件。除提交发行前备案申请材料时可空缺的相关发行要素外,公告文件应与申请文件保持一致。
    3.簿记建档或协议发行
    T-1 日承销机构与发行人确定发行金额及发行利率(簿记建档或协议发行等方式),通过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簿记结束后当天需提交票面利率公告。
    4.发行、分销及缴款
    T 日公告票面利率,接收投资者认购;
    发行期间投资者按照约定进行缴款,主承销商将募集资金划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可交换债网下发行时,发行人、簿记管理人可根据不同投资者类别进行不同比例配售,并应事先就相关事项在募集说明书等公告文件中约定。
    5. 提交发行结果公告
    发行结束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提交《可交换债发行结果公告》。
    三、可交换债发行流程(网上+网下)
    5合格投资者使用证券帐户登录本所官网并注册,可查看定向披露的公司债券公告,网址:
    https://passport.sseinfo.com/login?service=http%3A%2F%2Fmy.sse.com.cn%2Fuc%2Fview%2Fbond_smz.shtml
    大公募可交换债采用信用申购网上发行结合网下发行方式发行,符合竞价平台挂牌条件的小公募可交换债也可采用信用申购网上发行结合网下发行方式发行,发行申请及受理流程如下(T 日为可交换债网上发行首日):
    1.T-4 日之前:发行人及其承销机构向本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发行前备案材料。发行人及其承销机构需提交的发行前备案材料除上文“二、小公募可交换债、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发行流程”所述内容外,还应包括《可交换债发行表格》(附件 1)。
    2.T-3 日:在完成发行前备案后,通过系统提交公告材料。
    在递交申请材料至发行结束期间,承销机构应确保其填报的主承销商自营账号指定在其席位上,证券账号正常可用,确保不改变指定交易。因证券账号状态不正常或指定交易变更引起的后果,承销机构应自行承担责任。
    3.T-2 日:《可交换债发行公告》等在本所网站披露。
    4.T-1 日:簿记建档日。承销机构提交《票面利率公告》。
    5.T 日:可交换债网上发行日、网下发行首日、《可交换债发行提示性公告》见网(可选)。
    (1)《票面利率公告》、《可交换债发行提示性公告》(可选)见网。
    (2)当日 16:00 前,发行人及其承销机构向本所债券业务中心申请查询网上发行申购数据。并提供《可交换债配售数量申请表》(附件 2)到ssebond@sse.com.cn
    (3)16:30 后,向本所债券业务中心查询中签率及最终有效申购数据,并通过债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可交换债网上中签率公告》(如网上认购不足网上预设发行量,提交《可交换债网上申购情况公告》),于次日公告。通过邮箱发送可交换债配售申请表并及时与债券业务中心联系。
    6.T+1 日:
    (1)《可交换债网上中签率公告》/《可交换债网上申购情况公告》见网;
    (2)发行人及其承销机构 13:00 前向交易管理部、债券业务中心、信息公司提交《中签号码表》,并将对应的电子文件发送至交易管理部。
    (3)当日 15:30 之前,发行人及其承销机构应联系指定的摇号队及公证处,并向债券业务中心提交《可交换债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如网上认购不足网上预设发行量,提交《可交换债网上发行情况公告》)。
    (4)各证券公司应向投资者通知中签结果。
    7.T+2 日:
    (1)《可交换债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可交换债网上发行情况公告》见网。
    (2)投资者应根据《可交换债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准备认购资金。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可交换债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8.T+3 日:
    (1)结算参与人应于 15:00 前,将其放弃认购部分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 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中扣收实际应缴纳的可交换债认购资金,并于当日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
    截至 16:00 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可交换债认购资金交收的,中国结算进行无效认购处理,并将无效认购数据和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汇总结果提供给主承销商。
    (2)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提交《可交换债发行结果公告》。
    (3)T+3 日日终,主承销商将可交换债网上网下发行及放弃认购数量发送邮箱。
    9.T+4 日:8:30 后,主承销商可依据承销协议将可交换债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10.T+4 日后:可交换债发行结束。发行人通过债券业务管理系统申请办理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托管和上市业务。
    11.T+4+2 日:发行完成 2 个工作日内提交登记上市申请。
    四、发行方案变更
    1.采用信用申购网上发行的可交换债取消发行的处理
    采用信用申购网上发行的可交换债发生取消发行的情况,应当于 T-1 日 17:00 前,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告知债券业务中心,本次申购数量不足,将取消本次发行,及时提交并于 T 日对外披露《可交换债取消发行公告》。
    2.调整缴款时间的处理
    因部分投资者缴款延迟,导致缴款时间变更时间的,可公告调整缴款截止日,办理流程参照一般公司债券。采用信用申购网上发行的可交换债发生上述情况,可根据公告事先约定调整网下发行缴款日。
    3.网上/网下发行缴款不足的处理
    可交换债通过网下发行的,簿记结束后,簿记管理人应当按照发行相关文件约定安排募集资金的收缴和划付工作,承销团成员、投资者应配合簿记管理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缴款事项。缴款不足的,主承销商可就该缴款不足部分按照有关原则进行二次配售。有关二次配售事项,发行人、主承销商应事先在发行公告中进行披露。
    采用信用申购网上发行的可交换债发生涉及缴款不足取消发行的情况,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当在 T+3 日 17:00 前,告知债券业务中心,本次申购数量不足,将取消本次发行,提交并对外披露《可交换债取消发行公告》。
    4.调整发行规模及缴款违约的处理
    可交换债申购、缴款金额不足发行规模一定比例的,发行人、主承销商可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发行规模,并将该机制在发行公告中提前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适当方式明确可交换债发行过程中出现投资者缴款违约的处置程序。
    其他本指南未规定的情形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业务问答(一)》处理。
    第二章可交换债登记上市
    本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共同提供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和登记申请文件一站式递交服务,由本所统一受理。本所提供申请文件电子化申报服务。
    一、登记上市申请文件
    登记申请文件包括:
    (1)债券持有人名册数据电子件(债券业务管理系统-登记上市材料申请流程可下载模版,需填写并核对股东代码、证券代码、托管数量);
    (2)验资报告或募集资金到账确认书;
    (3)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模板见债券业务管理系统-辅助功能-帮助支持);
    (4)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6(模板见债券业务管理系统-辅助功能-帮助支持);
    (5)承销协议(如有);
    (6)中国结算要求的其他登记申请文件。
    上市申请文件包括:
    (1)债券上市(挂牌)申请书;
    (2)债券上市(挂牌)协议(模板见债券业务管理系统-辅助功能-帮助支持,并以本所网站最新公布版本为准);
    (3)其他上市申请文件。
    对于小公募、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已在本所预审核阶段提交且无变化的材料,申请上市时可以不再重复提交。债券分期发行的,可以仅提交有更新内容的申请文件。
    为提高工作效率,本所提供网上下载文本的方式签署协议,发行人应当根据《关于签署<债券上市(挂牌)协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协议>的通知》(上证函〔2018〕617号)要求签署协议。同一债券发行人在本所有多只上市、挂牌债券,原则上只需与本所签订一次《债券上市(挂牌)协议》。本所上市公司发行债券上市、挂牌不需签订《债券上市(挂牌)协议》。
    为便利发行人及承销机构,除相关协议外,各申请材料如无特殊说明,均可使用签字盖章页。
    二、登记上市办理流程
    承销机构应在可交换债发行完成 2 日内提交登记流程,T 日(T 日为债券登记日,下同)提交当天登记完成,T+1 日本所披露债券上市信息,T+2 日上市。
    T 日上午 11:00 前,可交换债发行人及承销机构通过“登记上市材料”申请流程(该流程覆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按系统要求填写债券基础信息并提交登记上市申请材料。本所于 1 个工作日内审核,若涉及申请文件或填列信息有误,本所当日退回;若审核通过,流程业务状态显示“审核通过”,承销机构可在业务管理系统首页“在办事项”查看。
    6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等模版以中国结算网站提供为准。
    T 日 13:00 前,中国结算完成债券登记。登记上市流程在业务管理系统首页提示 “登记结果确认中”。承销机构通过“登记上市材料”流程确认债券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投资者账户、名称及持仓等信息)是否正确并办结该流程。
    通常情况下,债券登记成功的,承销机构确认接收相关登记信息(替代《证券登记证明》),点击“确认”,办结“登记上市材料”流程;因各类原因登记失败的,主承销商在“登记上市材料”流程查看相关错误提示,点击“提交”,办结流程,并重新启动“登记上市材料”流程,再次递交正确的登记上市材料。
    T 日 15:30 前,债券登记成功后,本所安排债券上市。
    T+1 日,本所披露上市信息。
    T+2 日,债券正式上市,投资者可开始交易。
    债券如申请上市仪式的,承销机构应提前与本所联系办理上市仪式事宜。
    三、债券上市后事项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当在可交换债上市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XX 公司债券发行登记上市及债券存续期相关业务的承诺函》等材料原件邮寄至中国结算,并划付登记费至指定银行账户(联系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34 层 傅帅;联系电话:021-38874800-8295)。
    发行人可向中国结算业务专管员申请书面《证券登记证明》和托管费、兑付兑息手续费增值税发票(以上两项自愿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发行人及承销机构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完成可交换债 ISIN 代码申请。
    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上市后 10 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根据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准备《簿记询价专项法律意见》和《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及登记费缴纳凭证,并通过“债券上市”流程的“上市后事项”环节提交。可交换债承销机构需额外通过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债券上市流程”上传完成指定交易的证明。
    上述“一、登记上市申请文件”登记申请文件第 3-5 项、上市申请文件的第 2 项,可通过“债券上市”流程的“上市后事项”补充提交。
    发行人应妥善保管纸质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债券全部兑付之日起 3 年。本所有权随时调取查阅纸质材料。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存在不一致的,相关申请文件以本所收到的电子材料为准。
    第三章可交换债信息披露与存续期管理
    可交换债券的信息披露及风险管理,除特殊规定外,参照适用公司债券的一般要求。
    一、信息披露
    1.发行人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所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可交换债券定期报告内容除需满足本所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包括:
    (1)换股价格历次调整或修正情况,经调整或修正后的最新换股价格;
    (2)可交换债券发行后累计换股情况;
    (3)期末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市值与可交换债券余额的比例;
    (4)除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外,剩余标的股票的质押、司法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瑕疵情况;
    (5)可交换债券赎回及回售情况(如有);
    (6)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3.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行人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1)作出发行新可交换债券的决定;
    (2)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换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修正原则修正换股价格;
    (3)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被风险警示、暂停、终止上市等情形;
    (4)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市值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影响可交换债券增信效果;
    (5)发行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瑕疵;
    (6)中国证监会、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4.发行人应与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每年至少跟踪评级一次。跟踪评级报告应及时向市场公告。
    5.债券受托管理人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发行人应协助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6.本所根据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进行事后监管,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二、换股相关业务流程
    1. 换股

    报送/完成时间 操作事项 上传路径
    T-2 日之前 发行人已经完成将可交换债券专用证券账户(担保及信托专户或质押专户) 指定交易在受托管理人交易单元上。 (需注意指定交易需隔日才能确认是 否成功)
    T-2 日 15:00 前 上传《可交换债券开始换股的公告》
    (附件 3),并确认审核通过。
    债券业务管理系统的 “可交换债换股业务” 流程
    T 日 可交换债券换股期起始日
    X-20 日之前(X 日为可交换债券换股期终止日) 至少上传 3 次《可交换债券停止换股的提示性公告》(附件 7)。 债券业务管理系统的“其他公告”流程

    注意事项:
    (1)换股期间的起始日和终止日应为交易日,终止日为非交易日的,为前一个交易日;
    (2)换股价格保留两位小数;
    (3)换股申报代码命名规则(见上文“第一章 可交换债发行——一、债券代码申请”):
    (4)换股申报简称命名规则:
    换股申报简称合理即可,通常为“××换股”(例 16 赣电 EB 换股申报简称“赣电换股”,注意简称不能超过 8 个字符)。
    可交换债换股统计信息可登录“上证债券信息网—市场数据—市场统计—专项统计”进行查看。
    2.暂停换股
    (1)换股期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瑕疵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申请暂停可交换债券换股;
    (2)发行人或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其他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事项的,本所可视情况暂停或停止可交换债券换股。
    3.换股价格调整

    换股价格调整时点 报送/完成时间 操作事项 上传路径
    在换股期前调整换股价格 T-2 日 15:00 前(T
    为换股价格调整日)
    上传《可交换债换股价格调整公告》(附件 4), 并确认审核通过。 债券业务管理系统的“其他公告”流程
    在换股期内调整换股价格 债券业务管理系统的 “可交换债换股价格调整”流程

    因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换股价格调整未及时申请的,应向本所申请可交换债债券和换股停牌。
    因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调整或修正换股价格等原因,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发行人应当在换股价格调整日之前补足用于交换的股票;若无法补足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申请暂停可交换债券的交易与换股并进行公告。
    如因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未及时提交公告,导致可交换债未及时进入换股期或换股价格未及时调整,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由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承担,本所将综合考虑原因、后果严重性等因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进入换股期后,因权益分派等情况引起可交换债券换股价格调整的,还应根据相应情况申请换股价格调整,如遇特殊情况还需申请可交换债债券和换股停牌,具体如下(如不能按下列各表时间节点完成相关操作,发行人应当向本所申请暂停可交换债券的交易与换股并进行公告):
    以下换股价格调整操作的 T 日指可交换债换股价格调整日。
    (1)因权益分派引起的换股价格调整(送股、转增、分红)
    因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送股、转增、分红而触发的可交换债券换股价格调整的流程如下:

    报送/完成时间 标的股票相关事项 可交债发行人操作事项
    T-4 日前 标的上市公司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T-2 日 15:00 前 上传《可交换债换股价格调整(送股/转增/现金分红) 公告》(附件 4),并确认审核通过
    T-1 日 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T 日 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日 换股价格调整日

    (2)因公开增发引起的换股价格调整
    因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而触发的可交换债券换股价格调整的流程如下:

    报送/完成时间 标的股票相关事项 可交债发行人操作事项
    S 日 标的上市公司披露《公开增发》公告
    T-6 日 15:00 前 标的股票股权登记日 通过债券业务管理系统的 “临时公告:停复牌公告” 流程上传《可交换债券停牌、停止换股及换股价格调整提示性公告》,并确认审核通过
    T-5 日至 T-2 日 标的股票停牌 可交换债券停牌
    T-2 日 15:00 前 标的上市公司披露公开增发发行结果 提交《可交换债换股价格调整(公开增发)公告》(附件 4),并确认审核通过
    T-1 日 15:00 前 通过债券业务管理系统的 “临时公告:停复牌公告” 流程上传《可交换债券复牌公告》,并确认审核通过
    T 日 换股价格调整日(可交换债券恢复交易与换股)

    (3)因非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增发)导致的换股价格调整
    因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而触发的可交换债券换股价格调整的流程如下:

    报送/完成时间 标的股票相关事项 可交债发行人操作事项
    S 日 标的上市公司披露证监会核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文
    T-2 日 15:00 前 标的上市公司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上传《可交换债换股价格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告》
    (附件 4),并确认审核通过
    T 日 换股价格调整日

    (4)因实施修正条款或其它原因引发的换股价格调整
    因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关于实施“换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议案或其他原因,而触发的可交换债券换股价格调整的流程如下:

    报送/完成时间 可交债发行人操作事项
    T-2 日前 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当已经审议通过关于实施“换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议案
    T-2 日 15:00 前 上传《可交换债换股价格调整(修正条款)公告》
    (附件 4),并确认审核通过
    T 日 换股价格调整日

    三、赎回
    可交换债券发行人可以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赎回条款,例如股票价格在一定期限内持续高于可交换债券换股价格一定幅度或可交债余额不足一定金额时,发行人有权全部赎回其发行在外的可交换债券。相关流程如下:

    时间点 具体内容 备注
    P 日 触发可交换公司债券赎回条款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P+1 日 发布《XX 可交换公司债券触发提前赎回条款的提示性公告》
    (附件 5)
    T-7 日 15:00 前 发布《XX 可交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及兑付摘牌公告》(附件6) 1、发行人履行必要程序决定赎回
    2、提前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联系
    3、通过业务管理系统-提前摘牌流程披露公告,并确认审核通过
    T-1 日 债权登记日、现券及换股最后交易日 登记日前需至少发布 3 次《XX 可交换公司债券停止换股的提示性公 告》(附件 7)
    T 日 现券及换股停牌日、摘牌日、资金发放日

    四、回售
    可交换债券发行人可以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回售条款,例如股票价格在一定期限内持续低于可交换债券换股价格的一定比例或无法维持担保比例时,触发回售条款。可交债回售流程除参照适用公司债券的一般要求外,另需操作下述事项:

    时间点 具体内容 备注
    P 日 触发可交债回售条款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提前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联系
    P+1 日 发布《XX 可交换公司债券触发回售条款的 公告参照“附件 6”
    提示性公告》

    相关公告参照一般公司债公告模板。
    如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额回售后摘牌的,按照一般公司债券提前摘牌流程处理。
    五、停复牌,暂停、恢复及终止上市
    1.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停复牌的,本所视情况对可交换债券停复牌。
    2.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瑕疵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可交换债券停牌。发行人明确上述事项已经消除或者不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后,向本所申请可交换债券复牌。
    3.可交换债券发行人出现本所公司债券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列示情形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4.可交换债券在到期或全部赎回后终止上市交易。
    出现 1-3 情况,发行人不晚于停牌日-1 日 15:00 前通过本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公告并申请停牌(15:30 前应确保业务办结状态)。
    出现 4 全部赎回的,应于提前摘牌日-7 日向本所债券业务中心申请提前摘牌。债券提前摘牌日为赎回款发放日。
    六、付息、到期兑付及摘牌
    可交换债券付息流程按照本所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办理,付息日为资金发放日,债权登记日为资金发放日前一交易日。
    可交换债券到期兑付、摘牌的流程如下

    时间点 工作项目 备注
    T-20 日前 发行人在可交换债券换股期结束的 20 个交
    易日前,应当至少进行 3 次提示性公告
    T-7 日 15:00 前 发布《XX 可交换公司债券到期及摘牌公告》 对相关时间节点、价
    格及不进行换股可能带来的潜在影响等进行提示。
    T-1 日 债权登记日、现券及换股最后交易日 如结束日为非交易日的,换股期结束日为前一交易日
    T 日 现券及换股停牌日、摘牌日、资金发放日

    附件
    附件 1: 可交换债发行表格
    可交债发行表格

    标的股票代码 标的股票简称
    证监会批准文号
    募集说明书刊登日期
    可交债代码 可交债简称
    交债申购代码
    交债申购简称
    发行方式
    债券发行数量(指网上网下发 行 总 量)
    申购报价 100.0000 元/张
    交易单位 手(1 手为 1000 元面值)
    交债申购上限(指网上申购上限) 缴款期
    发行日期 主承销商
    发行时间 9:30-11:30,13:
    00-15:00
    配号日期 主承销商席位
    摇号中签日期 主承销商自营帐号
    配号代码 配号简称
    预计刊登上市公告书日期 预计上市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可交换债发行表格》之盖章页)
    发行人: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可交换债发行表格》之盖章页)
    主承销商:
    年月日

    附件 2: 可交换债配售数量申请表
    可交换债配售数量申请表

    可交换债代码 可交换债简称
    发行价格 发行日期
    主承销商
    公告日期
    配售比例
    类别 实际配售比例% 发行价以上的有效申购量(手) 实际配售数量(手)
    网上投资者
    网下机构投资者
    合计

    备注:

    附件 3: 可交换债开始实施换股的公告
    债券代码:债券简称:
    换股代码:换股简称:
    XX 公司关于 XX 可交换债券开始实施换股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可交换债代码:
    可交换债简称:
    可交换债换股简称:
    换股价格:
    换股起止日期:
    一、可交换债相关条款
    发行人应披露本期债券的核准文件、核准规模、发行规模、票面金额、债券期限、票面利率及标的股票等基本情况。
    二、换股的具体程序
    发行人应披露可交换债换股期限、换股申报的手续及声明事项、换股申报时间、债券注销事项、股份登记事项、换股所得股份所享有的权利、税费事项、换股年度利息及股利的归属等。
    三、换股价格及调整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应披露可交换债的初始换股价格的确定依据、换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和计算公式、换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如有)、赎回条款(如有)、回售条款(如有)等。
    四、换股时不足一手的处理方法
    发行人应披露可交换债换股时不足一手的具体措施。
    五、联系方式
    发行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等相关机构联系方式。
    公司(盖章)
    年月日
    附件 4:可交换债换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债券代码:债券简称:
    换股代码:换股简称:
    XX 公司关于 XX 可交换债券换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的换股价格:
    调整后的换股价格:
    本次换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
    一、换股价格调整的依据
    发行人应披露换股价格调整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审议情况、募集说明书约定情况等。
    二、换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和计算公式
    发行人应披露换股价格的调整方式、计算公式和计算结果等。
    三、联系方式
    发行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等相关机构联系方式。
    公司(盖章)
    年月日

    附件 5:可交换公司债券触发提前赎回条款的提示性公告
    债券代码:债券简称:
    换股代码:换股简称:
    XX 公司关于 XX 可交换公司债券触发提前赎回条款的提示性公告
    一、关于 XXEB 触发赎回条款的情况
    可交换债券提前赎回的依据,包括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条款约定的赎回情形、XXEB目前的情况等。
    二、关于行使赎回权的情况
    行使赎回权需履行的程序及赎回后对投资者的影响。
    三、联系方式
    发行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等相关机构联系方式。
    公司(盖章)
    年月日

    附件 6: 可交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及兑付摘牌公告
    债券代码:债券简称:
    换股代码:换股简称:
    XX 可交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及兑付摘牌公告
    重要提示:
    债权登记日:
    提前赎回/到期日:
    摘牌日:
    资金发放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二、提前赎回/到期及兑付摘牌情况
    包括不限于债券登记日、债券及换股停止日、摘牌日、赎回价格、资金发放日等情况。
    三、本期债券兑付相关机构
    四、联系方式
    发行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等相关机构联系方式。
    公司(盖章)
    年月日

    附件 7: 可交换债券停止换股的提示性公告
    债券代码:债券简称:
    换股代码:换股简称:
    XX 公司关于 XXEB 停止换股及到期摘牌的提示性公告
    一、兑付方案
    包括不限于债券登记日、债券及换股停止日、摘牌日、赎回价格、资金发放日等情况。
    二、停止交易及换股
    提示投资者未及时换股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联系方式
    发行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等相关机构联系方式。
    公司(盖章)
    年月日
    相关业务联系人及电话

    部门名称 业务 联系人 电话
    严 晨 50496303
    发行前备案
    檀校龙 50496505
    网下发行
    丁 莉 50181031
    黄婉如 50496191
    网上发行
    债券业务中心 钱浣秋 50496236
    登记上市
    邹 虹 50496595
    刘 甲 50186328
    周 俊 50181323
    存续期管理
    陈千颖 50495156
    马泽涛 50185398

    本所债券业务交流群:205530178/613374252(qq 群)
    本所债券业务信箱:ssebond@sse.com.cn/bond@ss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