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贫专项公司债券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发行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公司债券,可以界定为扶贫专项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扶贫债券”):
(一)注册地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或“深度贫困地区”(前述三类地区以下简称“贫困地区”)的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扶贫攻坚期内,注册地在已实现脱贫摘帽但不满三年贫困地区的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也可界定为扶贫债券。
(二)发行人注册地不在贫困地区,但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精准扶贫项目建设、运营、收购或者偿还精准扶贫项目贷款的公司债券。
符合上述要求的公司债券可申请使用含“扶贫专项公司债券”字段的债券名称。扶贫债券的上市预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程序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均应按照《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精准扶贫项目有哪些,针对项目有哪些要求,是否需要聘请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就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属于精准扶贫项目出具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
答:募集资金可投资的精准扶贫项目是指项目所在地为贫困地区、能够切实帮扶到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的扶贫项目。扶贫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精准扶贫项目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和投资回报机制。鼓励募集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易地扶贫搬迁、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生态环保扶贫等领域的精准扶贫项目,通过市场化法制化的“造血”功能推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扶贫债券在申报、发行时及存续期内,发行人无需聘请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但发行人应当在申报文件中披露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具有精准扶贫属性的依据、具体扶贫计划、预期扶贫效果、投资回报机制、政策支持情况等。同时,主承销商应对募投项目属于精准扶贫项目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针对募集资金用于精准扶贫项目的扶贫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申报发行扶贫债券募集说明书确定用于精准扶贫项目的金额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 50%,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偿还借款等。
扶贫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执行。
扶贫专项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精准扶贫项目进展情况及其产生的扶贫效益等。受托管理人应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上述内容。
四、深交所债券市场对扶贫债券申报发行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为全面发挥债券市场推进扶贫攻坚作用,确保精准扶贫各项措施有效执行,深交所鼓励和支持注册在贫困地区以及有实际精准扶贫项目融资需求的企业发行扶贫债券。
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积极落实即报即审、专人对接、专项审核等支持措施,安排专人负责扶贫债券项目审核工作,在同等条件下进一步提高扶贫债券审核效率。同时,鼓励与绿色债券、创新创业债券等专项品种相结合的扶贫债券发行,深交所将对此类项目发行人提供更便利快捷的审核通道。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固定收益部
2018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