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发行人、主承销商:
    根据《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后六个月内有效。为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本所对原《关于公司债券财务报告有效期及期后事项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申报项目财务报告有效期要求
    各季末结束前 15 日内,发行人新申报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以及季末结束前 5 日内,发行人新申报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原则上应当使用最新一期财务报告 编制申报文件。申报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本所不予受理。
    二、在审项目财务报告有效期要求
    本所在审项目(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应当确保申报文件所引用的财务报告在有效期内,且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所在审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完成纸质封卷的时点位于 4 月 25 日之后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提供一季报;8 月 25 日之后的,应提供半年报;10 月 25 日之后的,应提供三季报。募集说明书应做同步更新,若无重大不利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形,可简要披露或进行索引式披露 。
    发行人已在本所或其他市场披露最新一期财务报表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对本次债券提供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募集说明书做同步更新,若无重大不利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形,可简要披露或进行索引式披露。已在本所或其他市场披露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应提供年度报告,并同步更新全套申报文件。
    (二)本所在审的符合延期条件的(即不存在第二条第三款的相关情形)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可以在季末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 完成纸质封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本所申请财务报告有效期适当延长,延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延期申请应于封卷时一并提交(一式两份),本所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该申请。未经同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需补充提交最新一期财务报告,并同步更新其他申报文件。
    申请延长财务报告有效期的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交财务报告延期申请,并在申请中对以下情况进行说明:
    1.最新一期财务报告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如无法提供,请说明原因);
    2.最新一期生产经营是否正常,业绩较上年同期是否出现大幅下滑或亏损;
    3.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经营或偿债能力的其他不利变化;
    4.发行人是否仍符合发行条件;
    5.延期理由及期限。
    主承销商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发行人,发行人需使用最新一期财务报告编制申报文件,不得延期:
    1.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最近一期出现亏损或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下降 50%(含 50%)以上或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负等情形;
    2.发行人最新一期财务报告出现其他重大不利变化或对其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发行人属于过剩产能行业的企业或房地产企业。
    三、公司债券发行前文件报送和公告要求
    (一)公司债券申报项目已经证监会核准或者已经本所出具同意挂牌转让无异议函的,报送和公告的发行前文件所引用的财务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拟于季末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发行的,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可以申请财务报告有效期适当延长。延期申请应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本所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该申请。
    (二)发行人属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三款所述情形的,应按照该条款要求提供发行前文件。
    四、其他事项
    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发行人,或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重要子公司为境外上市公司的,如上市地监管规则不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季度财务报告,为加强境内外监管协调,可豁免提供季度财务报表,发行人所提交的财务报表应当与在上市场所披露的最新财务报表保持一致。同时,发行人仍然应当严格遵守财务报表六个月有效期的监管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发行人、主承销商把握好时间窗口,做好财务报告的延期或申报文件的补充更新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中心
    2017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