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暂停上市债券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将暂停上市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提供转让服务后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暂停上市提供转让服务债券交易的投资者按照其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分为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
    (四)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
    (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六)经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二、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期间,原公众投资者不得继续买入,但可以选择持有到期或者卖出。
    公众投资者因继承、赠与、企业分立等非交易行为获得仅限上述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债券的,可选择持有到期或者卖出债券,不得另行买入。
    三、对仅限上述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的暂停上市提供转让服务的债券,各会员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工作,采取有效的交易权限控制措施,防止公众投资者买入该类债券。
    四、会员应当建立完备的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谨慎审核客户的合格投资者资格申请,制定《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的暂停上市提供转让服务债券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债券交易风险,并要求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债券交易风险,并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直接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合格投资者无须进行权限申请,可以直接参与债券交易。
    五、会员应当建立和维护债券合格投资者数据及相关档案,并于为客户开通合格投资者相关交易权限的当日,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合格投资者报备-暂停上市合格投资者”栏目,向本所报备合格投资者名单。上述名单发生变更时,会员应当及时更新,并于更新当日重新向本所报备。
    六、在已提出申请但未开通合格投资者权限期间发生跨会员转托管的,投资者应当向转托管后的会员重新提出申请开通合格投资者权限;已开通合格投资者权限后发生跨会员转托管的,投资者可以出具已签署的《风险揭示书》副本,转托管后的会员在复核签署时间等内容后,可以为投资者直接开通合格投资者权限。
    七、已开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合格投资者权限的投资者,可以向会员出具已签署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风险揭示书》副本,会员在复核合格投资者资质凭证、签署时间等内容后,可以为投资者直接开通参与暂停上市提供转让服务债券交易的合格投资者权限,但同时应当履行上述数据维护、报备等程序。
    八、请各会员单位做好业务和技术系统相关准备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九、会员违反本通知的,本所将依据《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视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十、企业债券、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批准的其他债券暂停上市后提供转让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