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评级机构是否可以申请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答:2017 年 5 月 12 日,财政部发布了《中美经济合作百日计划早期收获》,其中第五条规定中方将在2017年7月16日前允许在华外资全资金融服务公司提供信用评级服务,并开始申请征信许可程序。
    此外,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行政许可法》和《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在 2017 年 7月 16 日后,境外评级机构的境内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我会申请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二、外资评级机构申请开展证券评级业务需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答:外资评级机构申请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行政许可法》和《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件,并依法向我会提交申请材料。同时,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符合《暂行办法》第七条“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规定。
    2.符合《暂行办法》第八条“资信评级机构负责证券评级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境外人士担任前款规定职务的,还应当在中国境内或者香港、澳门等地区工作不少于 3 年”的规定。
    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第 14 号》的规定,对于拟同时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其境内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提交申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协同审核或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