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发行人、主承销商: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债券审核标准,加强不同债券市场间协同监管,本所现就公司债券财务报表的有效期及期后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申报项目财务报告有效期要求
    发行人新申报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23 号准则》)的规定,满足财务报表六个月有效期的要求。
    二、在审项目财务报告有效期要求
    本所在审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应当确保申报文件所引用的财务报告在有效期内,且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所在审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4 月 25 日之后封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原则上应提供一季报;8 月 25 日之后封卷的,原则上应提供半年报; 10 月 25 日之后封卷的,原则上应提供三季报。募集说明书应相应更新,若无重大不利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形,可简要披露,即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数据可不进行更新,但需补充披露最新一期的财务报表,并就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和说明。
    (二)本所在审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参照《23 号准则》相关规定执行。不存在本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可以向本所申请财务报告有效期适当延长,延期不超过 1 个月。
    财务报告有效期延期申请应于封卷时一并提交,本所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该申请。未经本所同意或者因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原因导致 1 月 31 日、4 月 30 日、7 月 31日及 10 月 31 日前未取得本所无异议函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需补充提交最新一期财务报告,并同步更新全套申报文件。
    (三)申请财务报告有效期延长的发行人,应当提交财务报告延期申请,并在申请中对以下事项进行说明:
    1.最新一期财务报告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如无法提供,请说明原因),说明最新一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是否较上年同期下降 50%(含 50%)以上或亏损(仅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
    2.截至最新一期末公司生产经营是否正常;
    3.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经营或偿债能力的其他不利变化;
    4.发行人是否仍符合发行条件;
    5.延期理由及期限。
    主承销商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发行人已在本所或其他市场披露最新一期财务报表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提供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募集说明书做相应更新,若无重大不利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形,可简要披露。
    已在本所或其他市场披露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应提供年度报告,并同步更新全套申报文件。
    (五)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原则上需使用最新一期财务报告编制申报文件,不得延期:
    1.报告期最近一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 50%(含 50%)以上或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负等情形;
    2.最新一期财务报告出现其他重大不利变化或对其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债券发行文件财务报告有效期要求
    (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已经证监会核准的,按照《23 号准则》相关规定执行财务报告有效期相关要求。发行人不存在本通知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最新一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478净利润不存在较上年同期下降 50%(含 50%)以上或为负等情形的除外)规定情形,且拟于财务报告有效期到期后一个月内发行的,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可以申请财务报告有效期适当延长。
    (二)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已经本所出具无异议函的,参照《23号准则》相关规定执行财务报告有效期相关要求。发行人不存在本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且拟于财务报告有效期到期后一个月内发行的,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可以申请财务报告有效期适当延长。
    (三)延期申请应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相关规定,本所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该申请。
    发行人存在本通知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参照第二条第(四)项要求更新发行文件。
    四、其他事项
    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发行人,或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重要子公司为境外上市公司的,如上市地监管规则不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季度财务报告,为加强境内外监管协调,可豁免提供季度财务报表,发行人所提交的财务报表应当与在上市场所披露的最新财务报表保持一致。同时,发行人仍然应当严格遵守财务报表六个月有效期的监管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发行人、主承销商把握好时间窗口,做好财务报告延期或申报文件的补充更新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