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稿)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简称2881号文件)。经研究,现就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城投类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提出以下细化意见,作为编制、审核发债申请的工作指引。
一、关于“偿债资金来源 70%以上(含 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问题
以经营业绩来判断平台公司的发债资格。具体计算方法以财务报表相关科目为依据:逐步过渡到最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总收入)与补贴收入(如未单列则采用营业外收入科目数据)之比大于7:3,方可申请发债。(第一步以2010年报表数据为依据;第二步以2010年和2011年两年报表平均数为依据;第三步以 2010-2012 年三年报表平均数为依据)。
二、关于“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 30%”问题
以募集资金投向来判断是否需要提供地方政府相关文件。发行人募投项目中公益性项目或准公益性项目使用发债资金合计占比超过 30%的,应提供地方政府相关文件及债务率统计表。
三、关于“平台公司所在地方政府负债水平超过 100%时,其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将不予受理”问题
加上本次拟发债金额计算的地方政府债务率应当不超过 100%。
四、关于“建立‘偿债资金专户’,在债券存续期过半后各年度,提前安排必要的还本资金”问题
期限超过 5 年的平台公司企业债券,实行期限过半后各年度提前偿还本金制度。具体计算方法:债券期限÷2=提前偿还本金的年度数(舍去小数)。各年度提前偿还的本金原则上应平均安排。
五、关于模拟报表问题
平台公司成立不到三年(不能提供最近三年财务报表)的,不得用模拟报表方式申请发债。产业类企业债券原则上也不得用模拟报表方式申请发债(非企业原因的行业原因除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金融司
2011 年 2 月 23 日